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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7月30日   來源:新聞出版總署網站

關於促進我國音像業健康有序發展的若干意見
新出政發〔2009〕5號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中國出版集團公司: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音像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出版了一大批傳播先進文化、具有重要文化積累價值、深受人民群眾歡迎的優秀音像製品,形成了音像出版、製作、複製、進口、批發、零售、出租等較為完備的産業體系,在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普及科學文化知識、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文化的繁榮發展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
  但是,近年來我國音像業改革、發展和管理方面的問題也日益突出。音像業體制改革相對滯後,産業結構和佈局不合理;産業轉型緩慢,新業態尚未形成;原創能力萎縮,一些音像出版單位“空殼化”現象嚴重;少數出版、製作、複製、發行企業違法違規經營,使得含有低俗甚至色情內容的音像製品流入市場;一些主管主辦單位放棄管理職責,少數行政管理部門監管不力;盜版和網絡非法下載嚴重,市場管理亟待加強。為了進一步推進新聞出版體制改革,促進音像業健康有序發展,現提出若干意見如下。
  一、促進我國音像業健康有序發展的指導思想和原則要求
  1.促進音像業健康有序發展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高舉旗幟、圍繞大局、服務人民、改革創新的總要求,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全面推進體制機制創新,著力解決制約音像業發展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努力促進音像業健康有序發展,推動社會主義文化的發展繁榮。
  2.促進音像業健康有序發展的原則要求是: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堅持正確的出版導向,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堅持深化改革,創新體制機制,重塑市場主體,完善市場體系;堅持以資本為紐帶,市場運作與行政引導相結合,推進資源重組,通過做強做優一批、整合重組一批、停辦退出一批音像企業,優化産業結構,轉變發展方式,提高我國音像業在國內外的競爭力和影響力;堅持一手抓繁榮、一手抓管理,通過加強管理,為改革、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
  二、深化改革,調整結構,增強音像業健康有序發展的活力
  3.積極穩妥推進音像出版單位轉企改制。除明確為公益性的音像出版單位外,地方和高等院校所屬音像出版單位必須在2009年底前全部完成轉企改制,中央各部門各單位所屬音像出版單位必須在2010年底前全部完成轉企改制。圖書出版社所屬的音像出版單位與圖書出版社一併完成轉企改制。已轉企改制的音像出版單位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加快産權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
  4.做強做優一批音像企業。按照優勢互補、自願組合的原則,以市場配置資源為基礎,通過宏觀調控手段,鼓勵擁有多家音像企業的部門和單位整合資源,組建音像集團公司;鼓勵業務相近、資源相通的各類音像企業,跨行業、跨地區、跨部門組建音像集團公司。在3年內培育出3至5家規模較大的綜合性音像集團公司和10至20家特色鮮明的專業性音像公司。
  5.整合重組一批音像企業。積極推動音像出版與圖書出版、報刊出版、網絡出版等領域進行資源整合;鼓勵和支持大型國有報刊集團、出版集團、印刷集團、發行集團等以資本為紐帶,兼併重組現有音像出版、製作、複製、發行企業;鼓勵和支持國有大型企業參與音像企業的股份制改造。
  6.停辦退出一批音像企業。對不具備市場準入條件、改革中不願轉企改制的予以停辦;對在人員、資金、設備、場所等方面已不符合年度核驗條件的予以登出;對在清理整頓中發現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予以吊銷。
  7.鼓勵音像出版單位在技術、人才方面與社會資本合作,通過加強管理、規範運作,引導非公有資本以多種形式進入政策許可的音像出版領域。鼓勵國有音像出版單位在確保導向正確和國有控股的前提下,與非國有企業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
  三、統籌規劃,積極創新,為音像業健康有序發展提供政策保障
  8.制定音像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加快結構佈局調整,提高産業集中度,推動産業升級;強化自主創新,在知識産權保護、新型業態培育、高新技術運用等重點領域取得突破,促進産業穩步增長。
  9.運用市場機制,集中優勢資源,鼓勵和推動北京、上海、廣東等産業集中度高的地區建立音樂創意産業基地(園區),促進民族音樂産品的開發、創作以及關聯産業的發展。
  10.鼓勵國産音像製品的開發和生産。重點扶持50傢具有較強創新能力的音像出版、製作企業,每兩年評選獎勵100部優秀原創音像作品;加大對公益性音像製品的扶持力度,支持面向“三農”、未成年人和少數民族地區等方面的音像製品出版、複製、發行工作。
  11.鼓勵和支持音像企業積極依託和運用新媒體,加快向數字化轉型,與通信運營商、網絡運營商及硬體製造商進行全方位的合作,拓展以互聯網、手機、電視、移動硬盤、數據庫、電子閱讀器、集成電路卡等為載體的多種音像出版發行形式,大力發展新業態。
  12.拓寬音像製品銷售渠道,在充分發揮新華書店等傳統渠道作用的基礎上,重點支持具有大型連鎖性質的音像銷售渠道建設,實現超市或便利店、大型綜合商場、加油站、機場、飯店、旅遊點、報刊亭等音像銷售的連鎖化,統一配送,統一管理。
  13.積極實施國産音像製品“走出去”工程。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音像企業以獨資、合資或合作的方式“走出去”;辦好中國國際音像電子博覽會,資助國內企業參加有影響的國際音像展會;制訂《音像製品出口獎勵辦法》,每年獎勵100部“走出去”音像製品和20家在“走出去”方面有突出貢獻的音像企業。
  14.加強音像業創意策劃人才、專業技術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和市場營銷人才資源的開發和培養;通過開展專業培訓、國際交流、從海外引進、與相關院校共建特色專業和人才培養基地等方式,努力造就一大批行業急需的各類優秀人才。
  15.在落實已有支持改革和産業發展優惠政策的基礎上,積極爭取有關部門加大支持音像業發展的力度,在財政稅收方面給予更優惠的政策。
  四、加強管理,健全制度,為音像業健康有序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16.音像出版單位要嚴格落實崗位培訓制度、編輯責任制度,嚴格選題報送、重大選題備案、進口音像製品報審和樣本繳送制度,規範版號、複製委託書申領和條形碼使用程序,切實對出版各個環節負起責任,保證音像製品的內容和出版程序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17.複製單位要嚴格執行複製委託書使用管理制度和SID碼制度,切實履行複製委託書的審核和備案程序,自複製之日起2年內,須保存複製委託書、委託複製合同和音像製品樣本等資料;不得在接受複製委託書前先行複製光盤,不得使用複印、傳真或經塗改的複製委託書;嚴禁複製單位之間的轉委託行為;嚴禁使用無SID碼或未經行政部門核發的SID碼模具複製光盤。
  18.音像發行單位要嚴把進貨關,不得從非法的出版或發行渠道進貨,不得參與“買賣版號”活動;進入出版物批發市場的經營單位在出版物銷售前,須將出版物樣本報送批發市場管理機構審驗,批發市場管理機構要建立檔案備查。
  19.對違規違法的音像出版、製作、複製和發行企業,實行責任追究制,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音像製品和違法所得、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企業被處以吊銷許可證的,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音像製品出版、複製、發行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音像出版單位的主管主辦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監督出版單位遵照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辦社方針、宗旨,嚴格審核出版單位的重要選題計劃,對出版單位的重大事項負起責任;主管主辦單位對所屬音像出版單位在出版物內容等方面發生嚴重錯誤和其他重大問題,要承擔領導責任,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向其上級單位部門提出追究行政責任的建議。
  21.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依法加強對音像出版、製作、複製和發行企業的監管,認真做好年度核驗工作,建立健全完善的配套管理制度;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和職務影響收受他人財物或其他好處,批准設立不符合條件的音像出版、製作、複製、發行企業,或不履行監督職責,或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2.音像行業組織要倡導音像企業增強社會責任感,建立健全行業自我管理和自律機制,發揮政府與企業的橋梁紐帶作用,依法保護社會公眾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23.堅持“一手抓行業發展,一手抓行風建設”,把促進音像業健康有序發展與推動行風建設有機結合起來,切實加強反腐倡廉和誠信體系建設,積極營造“依法經營、違法必究、公平交易、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
  24.加快對《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及《音像製品出版管理規定》、《音像製品製作管理規定》、《複製管理辦法》、《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和出租管理辦法》、《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的修訂工作,為音像業的發展提供法制保障。
  25.嚴厲打擊侵權盜版活動。進一步加強版權執法和社會監管,持續開展打擊侵權盜版專項行動,完善反盜版舉報和查處獎勵機制,加大對網絡非法下載、假冒出版單位製作的各類侵權盜版音像製品行為的打擊力度,積極促進《著作權法》的修訂工作,切實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26.深入持久地開展“掃黃打非”鬥爭。運用行政和司法手段,加大對非法出版、制售音像製品行為的打擊力度,嚴禁地方保護,嚴格執法,加強監管,保障音像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