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開展
中外合作辦學評估工作的通知
教外廳〔200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
為進一步加強對中外合作辦學的規範管理,促進依法辦學,提高中外合作辦學水平和可持續發展能力,依據《高等教育法》、《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以及《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按照《教育部關於當前中外合作辦學若干問題的意見》(教外綜〔2006〕5號)、《教育部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外合作辦學秩序的通知》(教外綜〔2007〕14號)等文件的要求,我部決定組織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評估,現將《中外合作辦學評估方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外合作辦學評估係對依法批准設立和舉辦的實施本科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以及實施境外學士學位以上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合格性評估。評估目的是督促中外合作辦學堅持引進優質教育資源的法規原則和政策導向,增強我國教育機構吸收、利用優質教育資源和創新能力,維護學生及其他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推動形成辦學者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相結合的中外合作辦學管理機制,逐步建立具有較廣泛社會公信力的中外合作辦學質量標準和保障體系。評估重點為依法辦學、引進優質教育資源、辦學質量和社會效益等決定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辦學穩定性及可持續發展能力的關鍵因素。
中外合作辦學評估以辦學單位的自我評估為主,在自我評估基礎上,以隨機抽查等方式組織實地考察評估。自我評估和實地考察等應按評估程序與標準,遵循客觀公開的原則進行。自評報告須按要求進行公示,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學生、教師以及社會相關方面的共同監督。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按實際工作需要,通過公佈辦學單位自我評估相關信息等方式,對本地區的中外合作辦學評估工作進行監督。我部將通過中外合作辦學監管工作信息平臺等渠道向社會公佈評估進展情況和評估結果。對通過評估發現的辦學規範、質量較高、社會效果較突出的辦學單位,將宣傳和推廣其辦學經驗;對辦學存在嚴重問題的,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採取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等處罰措施。
中外合作辦學評估工作由我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統一組織,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具體實施。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教育部評估工作的具體安排,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外合作辦學評估的組織與協調工作。
中外合作辦學評估將分階段進行。2009年下半年將先在天津、遼寧、江蘇、河南四省市試點,在總結經驗並進一步完善評估標準和程序後全面推行。
教育部辦公廳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1. 中外合作辦學評估方案(試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