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妥善解決城鎮居民生育醫療費用的通知
人社廳發〔2009〕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提高城鎮居民醫療保障水平,保障婦女生育基本醫療需求,現就城鎮居民生育醫療費用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住院分娩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開展門診統籌的地區,可將參保居民符合規定的産前檢查費用納入基金支付範圍。
二、城鎮居民生育醫療服務管理,原則上參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要綜合考慮城鎮居民生育的基本醫療需求和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確定醫療服務範圍和標準。要完善醫療費結算辦法,探索適合生育保障特點的結算方式,為參保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支出。
三、各地要從實際出發,統籌考慮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制度的銜接,積極探索保障城鎮居民生育相關費用的具體措施,妥善解決城鎮居民生育醫療費用問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