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氨化硝酸鈣免徵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9〕430號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氨化硝酸鈣免徵增值稅問題的請示》(晉國稅發〔2009〕112號)已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氨化硝酸鈣屬於氮肥。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若干農業生産資料徵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氨化硝酸鈣免徵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