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增值稅即徵即退
實施先評估後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4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部分行業增值稅即徵即退管理,堵塞稅收漏洞,防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及騙稅等涉稅違法行為,稅務總局決定對增值稅即徵即退企業實施先評估後退稅的管理措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主管稅務機關受理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優惠政策的納稅人的退稅申請後,應對其銷售額變動率和增值稅稅負率開展納稅評估。
(一)銷售額變動率的計算公式:
1.本期銷售額環比變動率=(本期即徵即退貨物和勞務銷售額-上期即徵即退貨物和勞務銷售額)÷上期即徵即退貨物和勞務銷售額×100%。
2.本期累計銷售額環比變動率=(本期即徵即退貨物和勞務累計銷售額-上期即徵即退貨物和勞務累計銷售額)÷上期即徵即退貨物和勞務累計銷售額×100%。
3.本期銷售額同比變動率=(本期即徵即退貨物和勞務銷售額-去年同期即徵即退貨物和勞務銷售額)÷去年同期即徵即退貨物和勞務銷售額×100%。
4.本期累計銷售額同比變動率=(本期即徵即退貨物和勞務累計銷售額-去年同期即徵即退貨物和勞務累計銷售額)÷去年同期即徵即退貨物和勞務累計銷售額×100%。
(二)增值稅稅負率的計算公式
增值稅稅負率=本期即徵即退貨物和勞務應納稅額÷本期即徵即退貨物和勞務銷售額×100%。
(三)銷售額變動率和增值稅稅負率異常的具體標準由省稅務機關確定,並報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備案。
二、銷售額變動率或者增值稅稅負率正常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辦理退稅手續。
三、銷售額變動率或者增值稅稅負率異常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暫停退稅審批,並在20個工作日內通過案頭分析、稅務約談、實地調查等評估手段核實指標異常的原因。
(一)經過評估,指標異常的疑點可以排除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辦理退稅審批。
(二)經過評估,指標異常的疑點不能排除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得辦理退稅審批,並移交稅務稽查部門查處。
四、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日常監督和後續管理工作,注意蒐集和掌握納稅人的生産經營情況。除上述評估內容外,還可結合其他一些評估方法,認真做好納稅評估工作。要積極利用納稅評估這一有效機制,堵塞漏洞,確保增值稅即徵即退優惠政策落到實處。
五、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