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職業病
防治規劃(2009—2015年)的通知
國辦發〔2009〕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09-2015年)》(以下簡稱《規劃》)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09-2015年)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精神,進一步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規劃。
一、職業病防治現狀與問題
職業病防治事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職業病防治工作。黨的十七大提出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要求堅持預防為主,完善重大疾病防控體系。《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強對嚴重威脅人民健康的職業病等疾病的監測與預防控制。職業病防治法實施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加大工作力度,開展職業病危害源頭治理和重點職業病專項整治,規範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和勞動用工管理,嚴肅查處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違法行為,全社會職業病防治意識逐步增強,大中型企業職業衛生條件有了較大改善,職業病高發勢頭得到一定遏制。但是,當前職業病防治形勢依然嚴峻,突出問題是:一是職業病病人數量大。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累計報告職業病50多萬例,近年新發病例數仍呈上升趨勢。由於職業病具有遲發性和隱匿性的特點,專家估計我國每年實際發生的職業病要大於報告數量。二是塵肺病、職業中毒等職業病發病率居高不下。塵肺病是我國最主要的職業病,約佔職業病病人總數的80%,近年平均每年報告新發病例1萬多例。三是職業病危害範圍廣。煤炭、冶金、化工、建材、汽車製造、醫藥等行業不同程度地存在職業病危害。許多中小企業工作場所勞動條件惡劣,勞動者缺乏必要的職業病防護。四是對勞動者健康損害嚴重。塵肺病等慢性職業病一旦發病往往難以治愈,傷殘率高,嚴重影響勞動者身體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五是群發性職業病事件時有發生。近幾年發生的河北省高碑店市農民工苯中毒、福建省仙遊縣和安徽省鳳陽縣農民工矽肺病等事件,一次性造成幾十人甚至上百人患病,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公共衛生問題。
産生上述問題的原因:一是用人單位責任不落實。一些用人單位沒有真正樹立以人為本思想,對職業病危害的認識不足,對勞動者健康重視不夠,防治主體責任不落實,沒有採取有效的綜合治理措施,違法行為大量存在。二是政府監管存在薄弱環節。一些地方沒有處理好經濟發展與保護勞動者健康的關係,職業病防治未能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監管機構不健全,基層監管力量薄弱,部門之間工作銜接不夠,沒有形成合力。部分地方和部門監管措施不到位,執法不夠嚴格,對違法行為處理不力。三是防治工作基礎比較薄弱。許多工業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生産工藝落後,設施、設備簡陋,職業病防治管理水平低,投入不足。職業病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不夠完善,信息網絡不健全,職業病預防、控制技術急需提高,宣傳教育培訓力度不夠,應急救援能力有待加強。
我國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工業生産裝備水平不高和工藝技術相對落後的狀況將長期存在,在煤炭、冶金、化工等職業病危害較嚴重的行業,改善工作環境需要一個過程。在城鎮化、工業化過程中,大量農民進城就業,他們流動性大,健康保護意識不強,職業病防護技能缺乏,加大了職業病防治監管的難度。隨著經濟和科技的發展,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廣泛應用,新的職業危害風險以及職業病不斷出現,防治工作面臨新的挑戰。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規劃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保護勞動者健康為根本目的。落實用人單位責任,加強政府領導,強化行政監管,依靠科技進步,立足國情,突出重點,全面推進職業病防治工作,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1.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控制職業病危害源頭,採取工程技術、個體防護和健康管理等綜合治理措施,預防控制職業病危害。
2.統籌規劃,分步實施。既著眼長遠,不斷完善制度和監管體系,又立足當前,著力解決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3.宣傳動員,社會參與。廣泛開展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增強用人單位的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感,提高勞動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三)規劃目標。
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協調配合、用人單位負責、行業規範管理、職工群眾監督的職業病防治工作體制,顯著提高綜合防治能力,增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防治意識,改善工作場所作業環境,基本遏制職業病高發勢頭,保障勞動者健康權益。到2015年,新發塵肺病病例年均增長率由現在的8.5%下降到5%以內,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發生,硫化氫、一氧化碳、氯氣等主要急性職業中毒事故較2008年下降20%,主要慢性職業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職業性放射性疾病。
——到2015年,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負責人、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率達到90%以上,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率達到80%以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標識設置率達到90%以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率達到70%以上,粉塵、毒物、放射性物質等主要危害因素監測合格率達到80%以上。可能産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預評價率達到60%以上,控制效果評價率達到65%以上。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體檢率達到60%以上,接觸放射線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率達到85%以上。
——到2015年,職業病防治監督覆蓋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嚴重職業病危害案件查處率達到100%。監管網絡不斷健全,監管能力不斷提高,對中小企業的監管得到加強。
——依託現有資源,建立完善與職責任務相適應、規模適度的職業病防治網絡,基本職業衛生服務逐步覆蓋到社區、鄉鎮。化學中毒和核輻射醫療救治的能力建設和管理得到加強,職業病防治、應急救援能力不斷提高。
——到2015年,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工傷保險覆蓋率達到90%以上;職業病患者得到及時救治,各項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主要任務
(一)落實職業病防治責任。
1.建立健全防治責任制。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設置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專業人員,設立職業健康監督管理人員,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採取切實可行的管理措施。
2.認真落實預防、控制措施。用人單位要依法如實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優先採用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和材料。加強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與控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衛生標準和要求的工作場所、環境和條件。産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要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佈有關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在産生嚴重危害的作業崗位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説明。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要取得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設備,制定應急救援預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産生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3.加強職業健康管理和病人救治。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要依法組織其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本人。要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要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及時安排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做好職業病病人的治療、康復、定期檢查和妥善安置,確保職業病病人的權益。
4.規範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履行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依法參加工傷保險,落實有害作業崗位津貼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政策。在高危行業推行職業衛生專項集體合同制度。
(二)強化對重點職業病的防治。
1.塵肺病防治。以防治煤工塵肺、矽肺、石棉肺為重點,實施粉塵危害綜合治理工程,開展塵肺病防治技術和發病規律調查研究。提高生産機械化水平,推進清潔生産技術的研發和推廣。逐步淘汰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工藝、設備和材料,關閉粉塵危害嚴重、不具備防治條件的小礦山、小水泥廠、小冶金廠、小陶瓷廠等。
2.重大職業中毒防治。實施硫化氫、一氧化碳、氯氣、氨氣、苯、重金屬等重大職業中毒隱患防範治理工程,開展中毒隱患排查,對生産設施、設備、場所進行治理。加快有毒化學品生産、銷售、使用行業、企業的技術改造。開展職業中毒發病規律、健康損害機理、危害因素檢測、職業健康監護及防護技術研究,制定重大職業中毒防治指南。
3.職業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實施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治理工程,開展危害控制試點,研究放射性職業病發病機理及關鍵防治技術和措施,降低因放射線造成的礦工肺癌等疾病發病率。加強對核技術應用行業的職業病危害評價和放射衛生監督管理,完善安全防護措施,降低作業場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實接觸放射線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和健康監護管理制度。
(三)加強職業病防治能力建設。
1.加強對重點職業病的監測與預警。開展對煤工塵肺、矽肺、石棉肺、鉛中毒、苯中毒、鎘中毒、錳中毒、汞中毒、職業性腫瘤和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等的監測,及時掌握職業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業和高危企業的發病特點和發展趨勢,研究重大職業病危險源的分佈情況,開展職業健康風險評估和預警。
2.健全防治技術支撐體系。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逐步完善覆蓋城鄉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價、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治療等職業病防治網絡。加強化學中毒和核輻射醫療救治的能力建設和管理,提高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加強相關專業人才培養,重點培養與基本職業衛生服務相適應的基層專業人才。
3.推進信息化建設。制定全國職業病防治信息採集標準和相應信息的採集、傳輸、管理規範,依託已有信息傳輸網絡或國家電子政務網絡,及時收集、分析相關動態信息,逐步實現職業病防治信息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和規範管理。
4.加強監管體系建設。加強職業病防治監管隊伍建設,充實人員,加強培訓,配備必要的設備,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不斷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
(四)開展科研及成果應用。
鼓勵和支持職業病防治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開展重點職業病防治科技攻關。以塵肺病、職業中毒、職業性腫瘤的預防控制關鍵技術為突破口,以防塵、防毒、防輻射、防噪聲、防振動等防護技術為重點,加強粉塵、放射性物質、毒物、物理因素等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防護和應急救援技術的研究及開發應用。
(五)加強培訓和宣傳教育。
制定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規劃和計劃,健全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體系和網絡。加強對基層領導幹部的職業病防治知識培訓。強化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和勞動者的培訓,積極推進作業場所健康教育。把職業病防治相關法律法規納入全民普法教育範圍,列為健康教育和職業教育的重要內容。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深入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活動,在全社會形成關心勞動者健康、重視職業病防治的良好氛圍。發揮輿論監督和公眾監督作用,鼓勵群眾舉報職業病防治違法行為。
(六)完善工傷保險制度。
擴大工傷保險覆蓋範圍,保障參保職工的合法權益。完善工傷保險政策,健全工傷保險費率調整機制,逐步提高保險待遇和標準。進一步探索工傷預防在職業病控制工作中的積極作用,積極開展患職業病職工的康復工作,逐步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職業病預防、補償和康複製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防治工作領導。
地方各級政府要把職業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將職業病防治重要指標、主要任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計劃。要制定本地區職業病防治規劃,層層分解目標,明確具體措施,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探索建立政府部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三方代表組成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機制。
(二)加大監管力度。
國務院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認真履行職業衛生監管職責。各地區要針對本地區職業病危害特點,加大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人群的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查處違反職業病防治法、損害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的違法行為。對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的,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責任;對因失職、瀆職導致重大職業病危害事件發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社會影響惡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信息溝通,相互配合,形成監管合力。
(三)完善法律法規和標準。
進一步健全職業病防治法配套法規、規章。制訂、修訂職業病危害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危害防護設施與個人防護用品性能評價、職業健康監護與職業病診治等技術標準和規範,研究制定高危行業、中小企業職業病防治標準、指南和規範,完善職業病防治技術標準體系。
(四)加大經費投入。
建立多渠道的職業病防治籌資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職業病防治。用人單位用於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産成本中據實列支。各級政府要按照有關規定落實職業病防治補助政策,保證必需的工作經費。政府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並隨著經濟發展逐步增加。
(五)積極開展國際合作。
認真履行有關職業衛生國際公約。進一步加強與其他國家、國際組織和國外民間團體的交流與合作,大力宣傳我國職業病防治政策和成效,學習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和成果。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適時開展《規劃》實施的督查和評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