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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8月26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進一步改進家電下鄉
補貼資金審核兌付工作的通知
 
 財建〔2009〕4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家電下鄉是國務院為應對當前國際金融危機、促進消費拉動內需而採取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一項重要的惠農強農政策。為貫徹落實好這一政策,財政部會同商務部等有關部門于2009年4月印發了《家電下鄉操作細則》(財建〔2009〕155號),規定在部分地區試行銷售網點代理審核或為農民代辦補貼資金申領手續辦法,並要求各地積極探索既便民又安全的新流程新辦法。實踐證明,試點辦法方便了農民,縮短了審核兌付時間,明顯提高了家電下鄉工作效率,不僅受到了農民群眾的廣泛歡迎,也得到了社會有關方面的充分肯定。為總結推廣試點經驗和辦法,進一步簡化優化審核兌付工作流程,加強資金管理,充分發揮家電下鄉政策效應,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各地應根據本地實際改進家電下鄉資金審核兌付辦法。試點地區應進一步完善審核兌付方式,非試點地區要抓緊調整改進審核兌付辦法。具體操作方式與流程有以下幾種:
    (一)農民申領、鄉鎮財政所審核並兌付方式。
    1.農民持身份證、戶口簿到指定的銷售網點購買家電下鄉産品。
    2.銷售網點銷售家電下鄉産品後,當場為購買人開具發票。
    3.農民購買家電下鄉産品後,即可持産品標識卡、發票、身份證、戶口簿、存摺(指糧食直補專用存摺,沒有糧食直補專用存摺的可用其他儲蓄存摺,下同)到指定的鄉鎮財政所申領補貼。
    4.鄉鎮財政所須當場審核農民相關證件及購買資料,並將以下信息錄入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産品標識卡號、發票號、購買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戶口簿號碼及戶主姓名、存摺賬號,以及購買人住址和聯絡方式。錄入的存摺開戶人姓名與購買人或戶主姓名必須一致。同時對農民身份進行核查。審核後將農民相關證件當場退還農民。不符合補貼條件的,當場告知農民並做好解釋説明工作。符合補貼條件的,將産品標識卡原件及發票複印件留存備查,同時通知指定的金融機構兌付補貼資金。
    鄉鎮財政所不能當場在計算機專門系統上錄入信息的,應將相關信息先填入紙製表格,再錄入信息系統。
    5.金融機構收到鄉鎮財政所兌付通知後,應立即將補貼資金存入購買人儲蓄賬戶,並將兌付情況反饋鄉鎮財政所,定期與財政所結算。鄉鎮財政所要及時通知購買人。
    6.鄉鎮財政所審核工作要做到隨到隨審,金融機構兌付要做到即接即辦。從農民提出申請到資金兌付至購買人儲蓄賬戶的時間累計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
    (二)農民申領、金融機構審核並兌付方式。
    1.農民持身份證、戶口簿、存摺到指定的銷售網點購買家電下鄉産品。
    2.銷售網點查驗購買人相關證件後,銷售家電下鄉産品,當場為購買人開具發票,並按第(一)4款錄入相關信息。不能當場在計算機專門系統上錄入信息的,銷售網點應將相關信息填入紙製表格,一式二份,一份由農民交金融機構,一份由銷售網點留存,並在農民購買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錄入計算機專門系統。
    3.農民購買家電下鄉産品後,即可持産品標識卡、發票、身份證、戶口簿、存摺向指定的金融機構申領補貼。銷售網點填寫紙製表格的,農民應帶上紙製表格到金融機構申領補貼。
    4.金融機構應隨到隨審,包括審核農民相關證件及購買資料,與銷售網點申請表格的信息進行準確性核對,對農民身份進行核查。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應當場告知。符合條件的,應當場將補貼資金存入購買人儲蓄賬戶。同時,要將産品標識卡原件及相關複印件、銷售網點申請表格匯總整理,定期到指定的鄉鎮財政所進行結算。
    5.鄉鎮財政所收到金融機構結算材料後,應隨到隨審上述第(二)4款規定的內容,並對金融機構兌付情況進行核查,在此基礎上進行補貼資金結算。對不符合補貼條件的,鄉鎮財政所不得結算,由此發生的損失由金融機構自行承擔。結算完畢後,應在計算機專門系統上審核補錄補貼信息。
    (三)銷售網點代辦申領、鄉鎮財政所審核確認並兌付方式。
    1.農民持身份證、戶口簿、存摺到指定的銷售網點購買家電下鄉産品。補貼資金申領手續由銷售網點代為辦理。
    2.銷售網點按上述第(一)4款規定審核農民身份,並將相關信息錄入計算機專門系統。開具發票後,負責將産品標識卡原件及發票、身份證、戶口簿、存摺等證件複印整理,匯總填寫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申請表格,向指定的鄉鎮財政所提交申領補貼資料。銷售網點每日銷售量在10件以上的,實行當日匯總申報制度。銷售量小于10件的,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匯總申報。
    3.鄉鎮財政所接到銷售網點申報材料後,應隨到隨審,包括審核農民相關證件及購買資料,與銷售網點申請表格的信息進行準確性核對,對農民身份進行核查。不符合補貼條件的,要請銷售網點向農民做好解釋説明。符合補貼條件的,將産品標識卡原件、相關複印件留存備查,並立即通知指定的金融機構兌付補貼資金,隨後應在計算機專門系統上辦理補貼信息審核確認,以便信息系統及時匯總統計。
    4.金融機構收到鄉鎮財政所兌付通知後,應立即將補貼資金存入購買人儲蓄賬戶,並將兌付情況反饋鄉鎮財政所,定期與鄉鎮財政所結算,鄉鎮財政所要及時通知購買人。
    (四)銷售網點代辦申領、金融機構審核確認並兌付方式。
    1.農民持身份證、戶口簿、存摺到指定的銷售網點購買家電下鄉産品。補貼資金申領手續由銷售網點代辦。
    2.銷售網點按上述第(一)4款規定審核農民身份,並將相關信息錄入計算機專門系統。開具發票後,負責將産品標識卡原件以及發票、身份證、戶口簿、存摺等證件複印整理,匯總填寫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申請表格,向指定的金融機構提交申領補貼資料。銷售網點每日銷售量在10件以上的,實行當日匯總申報制度。銷售量小于10件的,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匯總申報。
    3.金融機構收到銷售網點申報材料後,應隨到隨審上述第(二)4款規定的內容。不符合補貼條件的,要請銷售網點向農民做好解釋説明。符合條件的,應于當日內將補貼資金存入購買人賬戶,並通知購買人。同時,要將産品標識卡原件及相關複印件匯總整理並填報結算表格,定期到指定的鄉鎮財政所進行結算。
    4.鄉鎮財政所收到金融機構結算材料後,應隨到隨審上述第(二)4款規定的內容,並對金融機構兌付情況進行核查,在此基礎上進行補貼資金結算。對不符合條件的,鄉鎮財政所不得結算,由此發生的損失由金融機構自行承擔。結算完畢後,應在計算機專門系統上辦理補貼信息審核確認。産品標識卡原件必須留存鄉鎮財政所。
    (五)銷售網點代辦申領並墊付方式。
    1.農民持身份證及戶口簿到指定的銷售網點購買家電下鄉産品,補貼資金申領手續由銷售網點代辦,補貼資金由銷售網點直接墊付。
    2.銷售網點須當場審核農民身份相關證件,銷售家電下鄉産品後,當場為購買人開具發票,將相關信息錄入計算機專門系統,審核後要將農民相關證件當場退還農民。不符合補貼條件的,當場告知農民並做好解釋説明。符合補貼條件的,直接將補貼資金墊付給購買人,並負責將産品標識卡原件以及發票、身份證、戶口簿等證件複印整理,即時匯總填寫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結算表格,到指定的鄉鎮財政所辦理結算手續。
    3.鄉鎮財政所收到銷售網點結算材料後,應當場審核農民相關證件及購買資料,對農民身份進行核實,對銷售網點墊付情況進行審核,在此基礎上進行補貼資金結算。産品標識卡原件及相關複印件留存備查。對不符合條件的,鄉鎮財政所不得結算,由此發生的損失由銷售網點自行承擔。
    符合條件的結算資金,由鄉鎮財政所通知指定的金融機構將資金撥付到銷售網點的賬戶。鄉鎮財政所隨後應在計算機專門系統上辦理補貼信息審核確認。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後,應立即辦理轉賬手續,並將兌付情況反饋鄉鎮財政所。
    各省(區、市)原則上應當從上述(一)—(五)種補貼資金審核兌付方式中選擇一種實施。不管採取上述那種方式,對因銀行網絡不健全等原因實行“一卡通”、“一折通”方式兌付有困難的,在及時準確完成審核程序與內容,確保資金安全的情況下,財政部門可以直接對購買家電下鄉産品的農民發放現金補貼。
    二、加強補貼資金監管。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管理科學化、精細化原則,切實履行財政監督管理職責,既要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農民、服務農民,又要保證財政資金安全。
    (一)省級財政部門應及時足額安排地方負擔部分的補貼資金,並考慮各地政策執行情況和資金需求預撥補貼資金。中央財政將對地方應負擔補貼資金安排及資金撥付情況不定期抽查。
    (二)縣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的專戶管理。要建立對鄉鎮財政所補貼資金的撥付、清算、檢查機制,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準確發放。
    (三)縣、鄉財政部門要及時公示補貼結果。對系統顯示已領取補貼的農民,要採取電話回訪、實地調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進行定期抽查,督促補貼資金及時準確發放。實現對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數據分析常態化,對於異常數據或疑似騙補行為要及時核查處理。
    (四)對代理審核或墊付補貼資金的銷售網點,縣、鄉財政部門要會同家電下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進行經常性抽查,抽查比例不低於10%。抽查內容包括:家電下鄉産品進銷存情況、銷售真實性、發票真實性及稅收繳納情況等。
    (五)對直接兌付補貼資金的金融機構網點,縣、鄉財政部門要採取合同委託等方式,明確責權利等相關事項,並建立抽查機制,核實金融機構網點匯總補貼材料和兌付農民的真實性。
    (六)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稅務部門,加強家電下鄉産品銷售企業的發票監管工作,督促銷售企業及時為購買農民開具發票,確保做到票實相符,以切實防止騙補行為。
    (七)發現騙補行為的,要嚴格按照《家電下鄉操作細則》(財建〔2009〕155號)及國家有關規定,除追繳騙取資金外,還要及時採取扣繳保證金、取消資格等措施予以處罰,並在一定範圍內公開通報處罰結果。
    三、繼續探索完善行之有效的補貼審核兌付辦法。各地應本著既保障財政資金安全、又方便農民群眾的原則,緊密結合當地實際,積極探索完善補貼資金審核兌付方式,盡可能加快兌付進度,提高工作效率。
    四、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各地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家電下鄉補貼資金審核兌付工作,強化服務意識,加強組織協調,充實人員力量,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及時兌付。以把家電下鄉政策全面高效地落到實處,充分發揮擴大內需、惠農強農的政策效應。
                                                          財政部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