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大中型水庫庫區
基金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綜〔2009〕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和《財政部關於印發〈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7〕26號)的規定,經商水利部,現就加強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以下簡稱庫區基金)徵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財政部已批復庫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省份,要嚴格按照批復的徵收範圍、對象、標準和期限徵收庫區基金,確保應收盡收,不得擅自減免、緩徵或停徵。
二、凡行政區域內有裝機容量在2.5萬千瓦及以上有發電收入的水庫和水電站,且尚未制定庫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省份,要抓緊制定本地區庫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並於2009年9月30日前按規定程序上報財政部,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批准後實施。
三、確因特殊情況需減免、緩徵或停徵庫區基金的省份,應由省級財政部門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由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提出申請。
四、各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要高度重視庫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工作,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加大徵管力度,確保基金足額徵收。財政部駐相關地方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相關省級財政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對庫區基金的徵收管理和監督檢查,對未經國務院批准擅自減免、緩徵或停徵庫區基金的,要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財政部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