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層
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
國辦發〔2009〕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基層應急隊伍是我國應急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防範和應對突發事件的重要力量。多年來,我國基層應急隊伍不斷發展,在應急工作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各地基層應急隊伍建設中還存在著組織管理不規範、任務不明確、進展不平衡等問題。為貫徹落實突發事件應對法,進一步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經國務院同意,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和建設目標
(一)基本原則。堅持專業化與社會化相結合,著力提高基層應急隊伍的應急能力和社會參與程度;堅持立足實際、按需發展,兼顧縣鄉級政府財力和人力,充分依託現有資源,避免重復建設;堅持統籌規劃、突出重點,逐步加強和完善基層應急隊伍建設,形成規模適度、管理規範的基層應急隊伍體系。
(二)建設目標。通過三年左右的努力,縣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基本建成,重點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得到全面加強;鄉鎮、街道、企業等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救援隊伍普遍建立,應急志願服務進一步規範,基本形成統一領導、協調有序、專兼併存、優勢互補、保障有力的基層應急隊伍體系,應急救援能力基本滿足本區域和重點領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為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財産損失、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強基層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一)全面建設縣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各縣級人民政府要以公安消防隊伍及其他優勢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為依託,建立或確定“一專多能”的縣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在相關突發事件發生後,立即開展救援處置工作。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除承擔消防工作以外,同時承擔綜合性應急救援任務,包括地震等自然災害,建築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難等生産安全事故,恐怖襲擊、群眾遇險等社會安全事件的搶險救援任務,同時協助有關專業隊伍做好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生物災害、礦山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水上事故、環境污染、核與輻射事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工作。各地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特點和需要,制訂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方案,細化隊伍職責,配備必要的物資裝備,加強與專業隊伍互動演練,提高隊伍綜合應急能力。
(二)深入推進街道、鄉鎮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街道、鄉鎮要充分發揮民兵、預備役人員、保安員、基層警務人員、醫務人員等有相關救援專業知識和經驗人員的作用,在防範和應對氣象災害、水旱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生産安全事故、環境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等方面發揮就近優勢,在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組織下開展先期處置,組織群眾自救互救,參與搶險救災、人員轉移安置、維護社會秩序,配合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做好各項保障,協助有關方面做好善後處置、物資發放等工作。同時發揮信息員作用,發現突發事件苗頭及時報告,協助做好預警信息傳遞、災情收集上報、災情評估等工作,參與有關單位組織的隱患排查整改。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要加強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嚴明組織紀律,經常性地開展應急培訓,提高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應急保障能力。
三、完善基層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體系
各地要在全面加強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同時,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重點加強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一)加強基層防汛抗旱隊伍組建工作。水旱災害常發地區和重點流域的縣、鄉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民兵、預備役人員、農技人員、村民和相關單位人員參加,組建縣、鄉級防汛抗旱隊伍。防汛抗旱重點區域和重要地段的村委會,要組織本村村民和屬地相關單位人員參加,組建村防汛抗旱隊伍。基層防汛抗旱隊伍要在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統一組織下,開展有關培訓和演練工作,做好汛期巡堤查險和險情處置,做到有旱抗旱,有汛防汛。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作用,合理儲備防汛抗旱物資,建立高效便捷的物資、裝備調用機制。
(二)深入推進森林草原消防隊伍建設。縣鄉級人民政府、村委會、國有林(農)場、森工企業、自然保護區和森林草原風景區等,要組織本單位職工、社會相關人員建立森林草原消防隊伍。各有關方面要加強森林草原撲火裝備配套,開展防撲火技能培訓和實戰演練。要建立基層森林草原消防隊伍與公安消防、當地駐軍、預備役部隊、武警部隊和森林消防力量的聯動機制,滿足防撲火工作需要。地方政府要對基層森林草原消防隊伍裝備建設給予補助。
(三)加強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應急隊伍建設。縣級氣象部門要組織村幹部和有經驗的相關人員組建氣象災害應急隊伍,主要任務是接收和傳達預警信息,收集並向相關方面報告災害性天氣實況和災情,做好颱風、強降雨、大風、沙塵暴、冰雹、雷電等極端天氣防範的科普知識宣傳工作,參與本社區、村鎮氣象災害防禦方案的制訂以及應急處置和調查評估等工作。地質災害應急隊伍的主要任務是參與各類地質災害的群防群控,開展防範知識宣傳,隱患和災情等信息報告,組織遇險人員轉移,參與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和應急處置等工作。容易受氣象、地質災害影響的鄉村、企業、學校等基層組織單位,要在氣象、地質部門的組織下,明確參與應急隊伍的人員及其職責,定期開展相關知識培訓。氣象災害和地質災害基層應急隊伍工作經費,由地方政府給予保障。
(四)加強礦山、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煤礦和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依法建立由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不具備單獨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小型企業,除建立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外,還應當與鄰近建有專業救援隊伍的企業簽訂救援協議,或者聯合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隊伍在發生事故時要及時組織開展搶險救援,平時開展或協助開展風險隱患排查。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的資質認定管理。礦山、危險化學品單位屬地縣、鄉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建立隊伍調運機制,組織隊伍參加社會化應急救援。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及演練工作經費在企業安全生産費用中列支,在礦山、危險化學品工業集中的地方,當地政府可給予適當經費補助。
(五)推進公用事業保障應急隊伍建設。縣級以下電力、供水、排水、燃氣、供熱、交通、市容環境等主管部門和基礎設施運營單位,要組織本區域有關企事業單位懂技術和有救援經驗的職工,分別組建公用事業保障應急隊伍,承擔相關領域突發事件應急搶險救援任務。重要基礎設施運營單位要組建本單位運營保障應急隊伍。要充分發揮設計、施工和運行維護人員在應急搶險中的作用,配備應急搶修的必要機具、運輸車輛和搶險救災物資,加強人員培訓,提高安全防護、應急搶修和交通運輸保障能力。
(六)強化衛生應急隊伍建設。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突發事件類型和特點,依託現有醫療衛生機構,組建衛生應急隊伍,配備必要的醫療救治和現場處置設備,承擔傳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職業中毒、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和其他突發事件受傷人員醫療救治及衛生學處理,以及相應的培訓、演練任務。城市醫療衛生機構要與縣級或鄉鎮醫療衛生機構建立長期對口協作關係,把幫助組建基層應急隊伍作為對口支援重要內容。衛生應急隊伍的裝備配備、培訓、演練和衛生應急處置等工作費用由地方政府給予支持。
(七)加強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隊伍建設。縣級人民政府建立由當地獸醫、衛生、公安、工商、質檢和林業行政管理人員,動物防疫和野生動物保護工作人員,有關專家等組成的動物疫情應急隊伍,具體承擔家禽和野生動物疫情的監測、控制和撲滅任務。要保持隊伍的相對穩定,定期進行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同時加強應急監測和應急處置所需的設施設備建設及疫苗、藥品、試劑和防護用品等物資儲備,提高隊伍應急能力。
四、完善基層應急隊伍管理體制機制和保障制度
(一)進一步明確組織領導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推進基層應急隊伍建設工作的責任主體。縣級人民政府要對縣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進行規劃,確定各街道、鄉鎮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數量和規模。各有關部門要強化支持政策的研究並加強指導,加強對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督促檢查。公安、國土資源、交通、水利、林業、氣象、安全監管、環境、電力、通信、建設、衛生、農業等有關部門要明確推進本行業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具體措施,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指導推進基層應急隊伍組建工作。
(二)完善基層應急隊伍運行機制。各基層應急隊伍組成人員平時在各自單位工作,發生突發事件後,立即集結到位,在當地政府或應急現場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按基層應急管理機構安排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縣鄉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基層綜合隊伍、專業隊伍和志願者隊伍之間的協調配合,建立健全相關應急預案,完善工作制度,實現信息共享和應急聯動。同時,建立健全基層應急隊伍與其他各類應急隊伍及裝備統一調度、快速運送、合理調配、密切協作的工作機制,經常性地組織各類隊伍開展聯合培訓和演練,形成有效處置突發事件的合力。
(三)積極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應急工作。通過多種渠道,努力提高基層應急隊伍的社會化程度。充分發揮街道、鄉鎮等基層組織和企事業單位的作用,建立群防群治隊伍體系,加強知識培訓。鼓勵現有各類志願者組織在工作範圍內充實和加強應急志願服務內容,為社會各界力量參與應急志願服務提供渠道。有關專業應急管理部門要發揮各自優勢,把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志願者納入應急救援隊伍。發揮共青團和紅十字會作用,建立青年志願者和紅十字志願者應急救援隊伍,開展科普宣教和輔助救援工作。應急志願者組建單位要建立志願者信息庫,並加強對志願者的培訓和管理。地方政府根據情況對志願者隊伍建設給予適當支持。
(四)加大基層應急隊伍經費保障力度。縣、鄉兩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和有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與工作經費要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按照政府補助、組建單位自籌、社會捐贈相結合等方式,建立基層應急救援隊伍經費渠道。
(五)完善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相關政策。認真研究解決基層應急隊伍工作中的實際困難,落實基層應急救援隊員醫療、工傷、撫恤,以及應急車輛執行應急救援任務時的免交過路費等政策措施。鼓勵社團組織和個人參加基層應急隊伍,研究完善民間應急救援組織登記管理制度,鼓勵民間力量參與應急救援。研究制訂基層應急救援隊伍裝備標準並配備必要裝備。對在應急管理、應急隊伍建設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開展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示範工作,推動基層應急管理水平不斷提高。
國務院辦公廳
二○○九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