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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1月12日   來源:衛生部網站

衛生部關於印發《援外醫療隊標識
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衛國際發〔2009〕103號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
  我部制定的《援外醫療隊標識使用管理辦法》已于2009年9月12日經國務院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援外醫療隊標識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援外醫療隊統一標識(以下簡稱醫療隊標識)的使用,加強對醫療隊標識的管理,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療隊標識正中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圖案,國旗下方由“中國醫療隊”大寫外文譯文組成。
  第三條 醫療隊標識使用人是指承擔衛生部援外醫療隊任務的中國醫療機構、醫療隊員和經衛生部同意可以使用醫療隊標識的其他部門、單位、組織和個人。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和愛護醫療隊標識。
  除本辦法規定的使用人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醫療隊標識。
  第五條 衛生部依據本辦法對醫療隊標識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在下列情況下,承擔衛生部對外醫療援助項目的中國醫療隊應當使用醫療隊標識:
  (一)醫療隊員統一工作服裝的左上角;
  (二)衛生部為醫療隊提供使用的醫療設備、車輛等物資的適當位置上;
  (三)衛生部舉辦或經衛生部批准舉辦的援外醫療活動;
  (四)衛生部認為應當使用標識的其他情況。
  第七條 衛生部出版或經衛生部同意出版的有關援外醫療隊刊物或其他印刷品和音像製品應當使用醫療隊標識。
  第八條 醫療隊標識應當按照衛生部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援外醫療隊標識圖案製作説明》(見附件)製作。醫療隊標識中,國旗圖案的印製和使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醫療隊標識使用人應當根據規定式樣使用醫療隊標識,可以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修改醫療隊標識的圖案組成、文字字體、圖文比例、顏色式樣等。
  第十條 醫療隊標識使用人只能在其承擔醫療隊任務或援外醫療活動中使用醫療隊標識,所承擔的醫療隊任務或醫療活動結束後,其使用醫療隊標識的權利自然終止。醫療隊標識使用人在使用標識的過程中應當維護良好的國家形象和醫療專家形象。
  第十一條 醫療隊標識不得用作商業用途,不得用於與援外醫療無關的物資或與援外醫療隊無關的活動。未經衛生部同意,醫療隊標識使用人不得將使用醫療隊標識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或委託給其他單位和個人行使。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部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保留進一步採取法律行動的權利:
  (一)污損或侮辱醫療隊標識的;
  (二)未經衛生部同意,擅自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醫療隊標識的;
  (三)將醫療隊標識用作商業用途的;
  (四)將醫療隊標識用於與對外醫療援助無關活動的;
  (五)在承擔援外醫療任務結束後仍使用援外醫療隊標識的;
  (六)未經衛生部同意,將使用中國醫療隊標識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或委託給其他單位和個人行使的。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1.援外醫療隊標識圖案及釋義.doc
     2.援外醫療隊標識圖案製作説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