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金太陽示範工程實施工作的通知
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已確定納入金太陽示範工程的項目,計劃在2-3年時間內實施完成。為加快示範工程建設,規範項目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按照《財政部科技部 國家能源局關於實施金太陽示範工程的通知》(財建〔2009〕397號)要求,現就做好項目實施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督促項目業主單位抓緊做好項目立項、審批、環評等各項工作。如項目無法實施或需要調整,應及時上報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
二、嚴格招標程序,做好招標工作。
(一)項目業主單位必須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擇優選擇系統集成商和關鍵設備(包括光伏組件、控制器、逆變器、蓄電池等)。項目比較集中的地區,可由地方統一組織招標。
(二)招標條件必須符合《金太陽示範工程基本要求》。
(三)招標條款不得含有要求使用本地産品等地方保護內容。
(四)光伏系統集成商或關鍵設備生産企業作為項目業主單位的,對外採購也必須嚴格履行招標程序;如選用本企業或關聯企業提供的集成服務或關鍵設備,需在符合《金太陽示範工程基本要求》基礎上,按成本核算投資。財政部對其補貼標準另行核定。
三、示範項目要加快實施,建設週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同時,要嚴格控制工程質量,地方財政、科技、能源部門負責對示範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尤其是對造價偏高、系統集成商或設備供應商作為業主單位的項目,要進行重點檢查。對在工業區、産業園連片開發建設的項目,要集中實施,統一管理,提高綜合效益。
四、並網光伏發電項目必須配置數據採集系統和遠程通訊系統,實行集中、實時監控。
五、項目完工後,業主單位要抓緊進行項目竣工決算,財政部將會同科技部、國家能源局組織對項目進行評審,並據實清算補助資金。
六、申請2009年財政補助資金的項目業主單位在完成立項、用地許可、項目審批、關鍵設備招標、資本金籌措等前期準備工作後,及時提交財政補助資金申請報告及中標協議、購銷合同、項目審批文件、關鍵設備檢測認證報告、同意接入電網意見等相關材料。各省級財政、科技、能源部門負責匯總財政補助資金申請報告,按項目裝訂成冊,于2009年11月30日前報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
財政部
科技部
國家能源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下載:
附件1:金太陽示範工程基本要求.doc
附件2:金太陽示範工程項目目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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