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調整
本市居民用水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的通知
京發改〔2009〕2555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批復的《21世紀初期首都水資源可持續發展規劃》,為加快推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城市建設,促進節約用水和水環境改善,確保城市供水安全,經價格聽證會聽證,並報請市政府批准,決定分步調整本市居民用水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現將2009年居民水價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水水資源費由1.10元/立方米調整為1.26元/立方米,上調0.16元/立方米。居民用水污水處理費由0.90元/立方米調整為1.04元/立方米,上調0.14元/立方米。
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調整後,本市居民用水終端銷售價格由3.70元/立方米調整為4.00元/立方米(具體見附件)。
二、為鼓勵再生水使用,再生水價格保持1.00元/立方米不變,使用再生水免繳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
三、市自來水集團要加快推進“一戶一表”改造,為下一步實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做好準備。
四、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做好調價宣傳解釋、準確抄表等工作,確保各項規定落實到位。市、區(縣)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水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本通知自2009年12月22日起執行。
附件:北京市居民用水銷售價格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北京市居民用水銷售價格表
單位:元/立方米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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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前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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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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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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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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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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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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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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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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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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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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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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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居民用水銷售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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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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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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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居民用水的範圍執行京發改〔2004〕1517號規定;
2、自備井水資源費按照京發改〔2009〕2400號文件規定,執行全市2.30元/立方米標準,自備井供居民生活用水按照調整後的居民用水銷售價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