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1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對個人住房轉讓的營業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標準、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差額徵稅扣除憑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産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産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為維護正常的財稅秩序,各地要嚴格清理與房地産有關的越權減免稅,對清理出來的問題,要立即予以糾正。
四、自2010年1月1日起,《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4號)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