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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2月31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關於調整《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
技術要求有關事項的通知

工信部産業〔2009〕7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中央企業、檢測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管理,提高《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審查工作的規範性和科學性,經研究,我部決定對《公告》汽車産品有關技術要求進行適當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有關技術要求的調整
  自2010年7月1日起,申報《公告》的汽車新産品應符合《汽車産品強制性標準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以下簡稱《標準》,見附件1)的要求;申報産品擴展和産品變更的,擴展和變更涉及的檢驗項目也應符合標準的要求。我部指定的仲介機構(以下簡稱仲介機構)應按照《汽車産品同一型號判定技術條件》(見附件2)和《汽車産品同一型式判定技術條件》(見附件3)的要求,嚴格進行檢驗方案和産品的技術審查,並按照要求向我部指定的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下達檢驗方案。
  二、有關工作要求
  各省級主管部門要及時將本通知精神傳達到轄區內有關企業,做好宣傳貫徹工作。對實施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要及時上報我部。有關企業應按照調整後的技術要求,及時調整産品設計,提高産品技術水平,加強對産品生産一致性的監督管理,確保所生産的産品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檢測機構應加強《公告》産品檢驗能力的建設,儘快補充和完善相關檢驗設備,並按照仲介機構確定的檢驗方案進行強制性檢驗項目檢驗。現有國家級檢測機構經核定的檢驗能力見《國家級檢測機構汽車強制性檢驗項目檢驗能力匯總表》(見附件4),企業可選擇檢測機構進行産品檢驗。
  仲介機構要儘快升級完善公告管理系統,做好調整後産品申報的準備工作,並組織好對企業的培訓。
  附件:1.汽車産品強制性標準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
     2.汽車産品同一型號判定技術條件
     3.汽車産品同一型式判定技術條件
     4.國家級檢測機構汽車強制性檢驗項目檢驗能力匯總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