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
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辦法》的通知
財企〔2010〕8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科技局,各中央管理企業:
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實施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政策,對於探索企業分配製度改革,建立有利於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中長期激勵分配機制,充分發揮技術、管理等要素的作用,推動高新技術産業化,具有重要意義。根據《國務院關於同意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批復》(國函〔2009〕28號),我們制定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科技部反映。
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實施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政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統籌兼顧、因企制宜、穩步推進、規範實施”的原則,按照國家統一辦法執行,既要營造科技創新的政策環境,激發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開展自主創新和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又要依法維護國有資産權益,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可持續健康發展。在實施步驟、方式、範圍上,不搞“一刀切”,不能急於求成,不能形成新的“大鍋飯”分配體制。各級財政、科技部門要加強對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政策實施的監督,注意總結經驗。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建設的國家級自主創新示範區,報經國務院批准實行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政策的,按照《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辦法》執行。
財政部 科技部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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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辦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