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辦農經〔2010〕378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農業部辦公廳關於
申報奶牛標準化規模養殖小區(場)
建設項目投資計劃的通知
有關省、區、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農業(農牧、畜牧)廳(委、局、辦):
為提高奶牛標準化規模飼養水平,轉變奶牛飼養方式,促進奶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奶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07〕31號),今年繼續安排中央投資5億元用於支持奶牛標準化規模養殖小區(場)改擴建。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項目申報條件和重點
(一)項目申報條件。存欄奶牛200頭以上的現有奶牛養殖小區(場);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禁養區內;奶牛飼養實行人畜分離、相對集中、封閉管理;沒有患口蹄疫及檢出布氏桿菌病、結核病陽性的奶牛;項目要有明確的責任主體。各地不得再申報2008—2009年已安排中央投資的規模養殖小區(場)。
(二)項目申報重點。優先支持大中城市郊區和奶牛養殖大縣(市)。優先安排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舉辦的養殖小區(場)、乳品企業建立或與乳品企業已建立緊密産銷關係的養殖小區(場)。
二、項目建設內容及目標
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為養殖小區(場)的水、電、路、糞污處理、防疫、擠奶等配套設施及飼草料基地建設。要根據養殖小區(場)的發展情況,統籌規劃,合理確定項目建設內容和規模。
養殖小區(場)經改擴建後必須達到《奶牛標準化規模養殖生産技術規範(試行)》(農辦牧〔2008〕3號)的要求。
三、中央投資補助標準
各省(區、市)中央補助投資控制規模按照存欄200頭以上奶牛場數量綜合確定,詳見附件一。各省(區、市)應嚴格按中央補助投資控制規模和項目補助標準向國家提出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中央投資分年存欄200—499頭、500—999頭、1000頭以上三個檔次予以補助。其中:
年存欄200—499頭的養殖小區(場),每個中央平均補助投資50萬元。
年存欄500—999頭的養殖小區(場),每個中央平均補助投資100萬元。
年存欄1000頭以上的養殖小區(場),每個中央平均補助投資150萬元。
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補助標準安排項目中央投資,不得隨意減少補助標準。地方政府要根據項目改擴建實際的規模大小,視財力情況酌情安排配套資金,支持項目建設。
四、項目組織申報程序和要求
(一)按照本通知要求,省級畜牧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提出項目總體安排方案後,省級畜牧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可研報告的組織編制和項目組織實施工作,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項目可研報告審批及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有關市、縣畜牧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組織編制項目可研報告,聯合上報省級畜牧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省級畜牧主管部門匯總提出審查意見,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項目可研報告。其中:租賃經營的養殖小區(場),由承租經營者編制項目可研報告,報所在地畜牧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所在地畜牧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按程序聯合上報省級畜牧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
(二)省級大型企業(含農墾企業)自辦或租賃經營的養殖小區(場),由企業編制項目可研報告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畜牧主管部門,由省級畜牧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項目可研報告,其投資計劃直接下達到企業。
根據批復的項目可研報告,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級畜牧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附項目可研報告批復文件,于3月10日前聯合上報至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農業部。逾期不報的,國家將不予安排投資。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畜牧主管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項目組織申報工作。
附件:奶牛標準化規模養殖小區(場)建設與管理標準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農業部辦公廳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