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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3月25日   來源:教育部網站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應對企業技工荒
進一步做好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工作的通知

教職成廳〔20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進一步落實《教育部關於職業院校試行工學結合、半工半讀的意見》(教職成〔2006〕4號)精神和教育部、財政部印發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加強並規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管理工作,切實提高中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質量,積極應對當前我國部分地區出現的技術工人短缺問題,現就進一步做好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等職業學校要積極組織三年制學生在第三學年和四年制學生在第四學年到生産服務一線參加頂崗實習。對於當前企業急需的技術工種,中等職業學校在確保教學任務完成的情況下,可對專業對口的學生採用更加靈活的方式,把學生實習與企業技工需求結合起來,改變傳統的學習、實習方式,科學合理地安排好學習和實習,實現校企合作雙贏。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中等職業學校要根據本地區實際,做好頂崗實習的跨區域合作工作。東部地區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當地企業用工需要,積極主動地聯絡中西部地區教育行政部門,做好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跨地區頂崗實習的組織管理工作。
  三、學生頂崗實習期間的實習報酬要以學校、實習單位和學生或學生家長簽訂“三方協議”的形式在頂崗實習前明確約定。中等職業學校要與家長、實習單位共同落實頂崗實習學生的保險責任,為頂崗實習的學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學生實習責任保險,購買保險的費用可以從收取的學費中列支或者通過實習協議的方式由實習單位承擔。
  四、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中等職業學校要加強學生頂崗實習管理,做好學生頂崗實習的崗前培訓工作和安全教育工作,維護好實習學生正當權益。堅決杜絕推薦有可能危害學生生命及身心健康的任何頂崗實習勞動。不得安排學生在風險較大、非本專業對口行業或者其他不適宜學生的崗位頂崗實習,如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酒吧、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營業性娛樂場所;不得安排學生每天頂崗實習超過8小時;不得安排學生加班;不得通過仲介機構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實習工作。
  五、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0〕11號),充分發揮中等職業學校在場地、師資和設施設備等方面優勢,針對“用工荒”地區和企業需求,組織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職業技能培訓,及時調整培訓課程和內容,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提高農民工就業適應能力,發揮職業教育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撐的重要作用。
  請東部地區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重點扶持和培育一批校企合作典型單位,並將有關典型材料及時報我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
                             教育部辦公廳
                           二○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