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
乙肝項目檢測管理工作的通知
衛辦醫政發〔2010〕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
近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 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以下簡稱《通知》),對規範乙肝項目檢測做出了明確規定。為進一步落實《通知》精神,現就加強醫療機構乙肝項目檢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醫療機構在接受教育部門和用人單位等委託,提供入學、就業體檢服務時,不得對受檢者開展乙肝項目檢測;對於需要評價受檢者肝臟功能的,應當檢查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簡稱轉氨酶)項目。
因職業特殊確需在入學、就業體檢時檢測乙肝項目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申請,經衛生部核準後方可開展檢測。
二、醫療機構開展職工體檢等健康體檢時,非因受檢者本人要求,不得主動提供乙肝項目檢測。受檢者本人要求進行乙肝項目檢測的,有關體檢報告應當密封,交受檢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員。
三、在診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因醫學目的進行乙肝相關項目檢測的,應當在檢測前做好對患者的知情同意,並加強對有關檢測結果報告單的管理,保護患者隱私。
四、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開展體檢的監督管理,對醫療機構開展的入學、就業體檢和健康體檢項目以及檢驗報告、體檢報告的管理進行檢查,確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按照規定開展乙肝項目檢測。對違反規定的,依照《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