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做好法定節假日期間遊覽
參觀點門票和道路客運價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0〕8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旅遊業的意見》(國發〔2009〕41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規範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期間遊覽參觀點門票和道路客運價格管理,促進旅遊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旅遊消費需求,現就加強法定節假日期間門票和道路客運價格管理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對法定節假日期間門票和道路客運價格管理工作的認識
法定節假日是旅遊出行的集中時期,門票和道路客運價格也是廣大遊客出行關注的熱點。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法定節假日期間門票和道路客運價格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當前門票和道路客運價格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研究制定具體措施,進一步完善有關規定,維護旅遊市場價格秩序,確保法定節假日期間門票和道路客運價格的基本穩定,為人民群眾出行營造安定、祥和的氛圍。
二、規範門票價格管理
(一)調整門票價格要提前向社會公佈。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意見》要求,對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遊覽參觀點,凡調整門票價格時,要提前半年向社會公佈。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遊覽參觀點不得在法定節假日期間及之前1個月內提高門票價格。地方性法規另有規定的,按地方性法規執行。
(二)落實門票價格“一票制”規定。遊覽參觀點應實行“一票制”,遊覽參觀點內實行重點保護性開放的特殊參觀點,確需單獨設置園中園門票的,要按程序嚴格審批。凡設置園中園門票及聯票的,要實行公示,由遊客自願選擇,聯票價格要低於相應各門票價格之和。各地不得將不相關的遊覽參觀點捆綁為一個遊覽參觀項目並收費。
(三)完善門票價格統計報告制度。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建立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及相關信息報告制度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06〕1867號)要求,每年5月底前匯總本地區門票價格情況並向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報告。為及時掌握門票價格變動情況,各地要在發佈調價文件的同時向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報告。對於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門票價格,各地價格主管部門也要主動掌握門票價格變動有關情況,做好引導和監督工作。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匯總本地區門票價格變動情況,每年5月底前將上年度本地區門票價格變動情況向我委(價格司)報告一次。
三、落實法定節假日期間道路客運價格政策規定
各地應嚴格落實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道路運輸價格管理規定》(交運發〔2009〕275號)相關規定,在法定節假日期間,道路客運票價應繼續按照平時價格政策執行,一律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導價浮動範圍或者政府定價水平以外實行特殊的加價政策;道路客運加班車及定線旅遊客運票價,嚴格按照同一線路或者區域內的道路客運正常班車票價執行;繼續按規定,落實對兒童及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的減免和優待政策,經營者不得設置不合理限制條件拒載。
四、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
遊覽參觀點、道路客運經營者應在售票處及客運站、客車等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標明票價種類、服務項目、價格水平、售票辦法、優惠對象、優惠幅度,及行業主管部門監督電話和12358價格舉報電話等。同時,還要標明遊覽參觀、道路客運過程中所有有償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以隱瞞或者欺詐等方式,對消費者強制或變相強制服務並收費。
五、引導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遊覽參觀點和道路客運合理確定票價水平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積極引導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遊覽參觀點單位和道路客運經營者合理確定票價水平,加強自律。鼓勵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遊覽參觀點單位從低確定門票價格,調整門票價格提前半年向社會公佈,不在法定節假日期間集中提高門票價格,並對老年人、現役軍人、軍隊離退休幹部、未成年人、學生、殘疾人和兒童等特殊人群給予票價優惠等。
六、加強對門票和道路客運價格的監督檢查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門票和道路客運價格管理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大價格監督檢查力度,重點檢查違反規定在法定節假日期間提高價格,以及不執行明碼標價、“一票制”規定和價格優惠政策的行為,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對違規調整門票價格、道路客運價格等造成不良影響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將予以通報。
上述規定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