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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5月10日   來源:教育部網站

教育部關於做好2010年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職成〔201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
  當前,我國中等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站到了一個新的歷史起點上。在新形勢下,各地要深刻領會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提出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各項方針政策,統籌規劃2010年高中階段教育的發展目標,改革創新、開拓進取,確保職業教育規模、質量、結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現就做好2010年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堅持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方針,保證中等職業教育招生規模
  2010年,各地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本地區初中畢業生的數量,按照高中階段教育招生職普比例大體相當的原則,制訂中等職業學校招生計劃,繼續保證中等職業教育招生規模,確保全國中等職業教育招生達到830萬人,實現招收應屆初中畢業生數量按可比口徑增長5%的工作目標,鞏固高中階段教育招生職普比例大體相當的局面,為加快普及高中階段教育,促進就業創業、改善民生和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可靠保障。東部地區和中心城市,要充分利用優質職業教育資源,面向中西部地區,開展合作辦學,招收進城農民工隨住子女,繼續穩定招生規模;中等職業學校招收應屆初中畢業生佔高中階段教育的職普比例不合理的地區,要切實優化教育結構,加快發展職業教育;高中階段毛入學率低,初中畢業生存量大的地區,要採取強有力的措施,把高中階段招生的增量主要用於發展中等職業教育,推進高中階段教育又好又快的發展,使教育規模、結構更加適應我國現代化建設的要求。各地要在認真做好招收應屆初中畢業生工作的同時,繼續把往屆初中畢業生、未升學普通高中畢業生、退役士兵、農村青年、農民工、下崗失業人員等其他群體納入招生範圍,引導他們接受中等職業教育。
  二、加大工作力度,構建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工作新機制
  各地要把完成教育部下達的《2010年度分省中等職業學校指導性招生計劃》作為年度教育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實行教育行政部門一把手負責制,列入目標管理,確定工作方針、任務、措施和辦法,統一部署。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分工協作,形成由教育行政部門牽頭,其他部門參與,齊抓共管,相互配合的招生工作良好局面,確保完成2010年中等職業學校招生任務。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職業教育發展的方針政策,加強中等職業教育管理制度建設,為職業教育發展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每年要公佈具有辦學資質的職業學校名單。要高度重視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穩定,嚴格依據辦學條件,科學核定辦學規模和年度招生人數,合理確定專業設置及分專業招生計劃。對近年來招生數量增長過快,辦學條件緊張的學校,應控制其招生規模,確保學校穩定和學生安全;優先保證國家和省級重點學校招生;對辦學經費投入不足,辦學條件不達標的學校,必須嚴格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對招生和辦學行為不規範、管理不力的學校,要從緊安排或控制招生規模,情況嚴重的要停止招生。要嚴格控制不具有舉辦中等職業學歷教育資格的教育機構舉辦中職學歷教育班(點)。要切實加強對高等職業院校對口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和招收初中畢業生接受五年制高等職業教育的管理。要切實加強對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的管理和指導,確保規範招生、規範辦學,有序發展。
  各地要切實加大對中等職業教育的投入,通過改善中等職業學校的辦學條件,提高中等職業學校的辦學水平和質量,增強培養能力。要積極推進體制、機制改革與創新,加大合理佈局和結構調整力度,通過“合併、共建、聯辦、劃轉”等方式加強建設,推動集團化、規模化、連鎖化辦學,進一步擴大辦學規模。要繼續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穩定現有中等職業教育資源,中等職業學校不再升格為高等職業院校、不得併入或改辦成其他類型學校的政策規定。
  三、加強區域統籌,繼續擴大面向農村和西部地區招生規模
  各地要從戰略和全局的高度,按照中央關於統籌城鄉和區域協調發展的要求,加大東部對西部、城市對農村職業教育的支持和服務力度,為縮小職業教育區域差距,推動教育公平和社會公平做出貢獻。要強化東西部對口支援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合作,推動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合作,建立更加廣泛的校際合作關係。要堅持因地制宜、分區規劃、分類指導,統籌城鄉和區域職業教育資源,從計劃制訂、招生錄取、學校和學生學籍管理、教育教學改革、教師以及管理人員的培訓與交流、經費扶持、實習實訓基地建設、學生實習就業等方面開展共建和多種形式的合作辦學,不斷擴大東西部聯合招生規模。要逐步建立國家和地方、東部和西部經費合理承擔機制。城市和東部地區要為來本地就讀的西部農村學生解決生活費資助和免學費的配套資金,併為學生實習就業提供幫助。東部招收對口支援地區中職學生所需經費要納入政府對口支援經費。西部地區要積極組織生源,努力為到東部地區就讀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教育部將加大組織推動力度,採取建立合作辦學工作評估機制等措施,推動東西部合作辦學工作。
  合作辦學的學校要根據經濟社會需求、學校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和年度招生計劃的安排等情況確定招生規模。要堅持教産合作,校企合作,積極擴大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急需專業的招生規模,努力辦好涉農專業,調減或停止需求不足、畢業生就業困難專業的招生。同時,要根據國家西部大開發的需要,增加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邊遠地區和艱苦行業所需專門人才的定向招生數量。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進一步轉變觀念、創新辦學模式和機制,增強靈活性和適應性,鼓勵和支持學校開展東西部合作、城鄉聯合辦學。
  2010年,要進一步加大中央對民族地區職業教育的扶持力度,辦好內地西藏中職班和內地新疆中職班。
  四、完善經費保障機制,進一步落實國家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和免學費政策
  各地要完善經費保障工作機制,要貫徹落實好《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免學費工作的意見》(財教〔2009〕442號),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助學管理部門和職業學校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抓緊把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政策落實到學生和學校,充分發揮免學費政策對進一步辦好涉農專業、農村職業教育的重要推動作用。
  各地要鼓勵、支持和引導有條件的地方,積極籌措資金,擴大免學費覆蓋面,繼續推進農村中等職業教育免費進程,使國家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覆蓋更多的中職學生。
  落實《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開展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專項清查的通知》(財教〔2009〕373號)要求,切實擔負起本地區助學金髮放、監督和管理的責任。確保國家規定的資助標準不降低、資助範圍不縮小,保證國家助學金及時、足額發放。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統一的新生學籍管理和電子註冊制度,嚴格按照招生錄取審批後的新生名冊建立學生學籍,保證國家助學金髮放和免學費工作順利進行。
  五、建立定期報告制度, 健全招生工作激勵機制
  建立全國職業教育招生年度報告制度。自2010年起,從7月份至11月份,各省(區、市)對落實教育部下達的年度指導性招生計劃和招生工作進展的情況,每月報告一次。每年招生結束後,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年度中等職業學校招生規模、東西部合作辦學、優化教育結構、資助和免學費等情況報告我部。我部將對各省(區、市)招生情況進行通報,並將中央財政支持職業教育發展的各項資金,特別是1000所國家中等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示範學校建設等項目與招生情況挂鉤,對招生措施得力,任務完成好的省(區、市)和中等職業學校給予傾斜。
  2010年中等職業學校招生補錄和統計截止時間,原則上為11月10日。
  六、認真做好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宣傳工作
  各地要切實加強領導,抓緊抓好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宣傳工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部門和各中等職業學校要通過各種形式,廣泛宣傳國家大力發展中等職業教育的政策,尤其是中等職業教育國家資助政策和免學費政策。要努力動員全社會力量關心和支持職業教育事業。要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導向作用,通過大力宣傳,推出一批職業教育有效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服務“三農”的辦學典型及畢業生典型事例。各地要對近年來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進一步營造有利於發展職業教育事業的良好環境和社會氛圍。
  七、嚴肅招生紀律,推進招生工作“陽光工程”
  各地要切實加強高中階段教育學校招生工作的統籌管理。對高中階段教育各類學校招生實行統一管理,嚴肅招生紀律,克服部門和地方保護傾向,實施招生“陽光工程”,為高中階段教育學校招生提供公平、公正、有序的招生環境和優質服務。做到招生政策公開,招生學校資格公開,招生計劃公開,錄取信息公開,考生諮詢及申訴渠道公開,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公開。要進一步規範招生機構和招生行為,未經招生資格審查和公示的學校不得招生;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中等職業學校不得借聯合辦學的名義,隨意設立分校或校外辦學點;不得以聯合招生合作辦學為名進行亂招生、亂收費;未列入教育部跨省招生來源計劃的學校不得跨省招生。對違反高中階段教育招生政策、採取虛假宣傳招生、擾亂招生秩序、非法招生、有償招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亂收費的,要嚴肅處理,並追究當事人及主管單位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八、關於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入學體檢工作
  各地要加強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精神的宣傳落實工作。自2010年起,凡報考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在進行身體檢查時取消乙肝項目檢測。即乙肝病毒感染標誌物檢測,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體、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體、乙肝病毒核心抗體和乙肝病毒脫氧核糖核苷酸檢測等,俗稱“乙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繼續保留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簡稱轉氨酶)檢測作為體檢項目。如果受檢者轉氨酶正常,不得進行乙肝項目檢測;如果轉氨酶異常,可進一步明確診斷。
  與此同時,取消原國家教委、衛生部《關於印發<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招生體檢標準>補充規定的通知》(教職〔1991〕9號)中“三、有關肝功能檢查的補充規定”條款。
  各地要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好2010年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工作的具體政策措施,確保完成今年招生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1. 2010年度分省中等職業學校指導性招生計劃.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