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公文公報>> 國務院文件>> 國務院辦公廳文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5月13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於
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
空氣質量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0〕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能源局《關於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的指導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關於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
改善區域空氣質量的指導意見

環境保護部 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商務部 能源局

    近年來,我國一些地區酸雨、灰霾和光化學煙霧等區域性大氣污染問題日益突出,嚴重威脅群眾健康,影響環境安全。國內外的成功經驗表明,解決區域大氣污染問題,必須儘早採取區域聯防聯控措施。為進一步加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力度,現就推進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改善區域空氣質量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改善空氣質量為目的,以增強區域環境保護合力為主線,以全面削減大氣污染物排放為手段,建立統一規劃、統一監測、統一監管、統一評估、統一協調的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機制,紮實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二)基本原則。堅持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相結合,促進區域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堅持屬地管理與區域聯動相結合,提升區域大氣污染防治整體水平;堅持先行先試與整體推進相結合,率先在重點區域取得突破。
    (三)工作目標。到2015年,建立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形成區域大氣環境管理的法規、標準和政策體系,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顯著下降,重點企業全面達標排放,重點區域內所有城市空氣質量達到或好于國家二級標準,酸雨、灰霾和光化學煙霧污染明顯減少,區域空氣質量大幅改善。確保2010年上海世博會和廣州亞運會空氣質量良好。
    二、重點區域和防控重點
    (四)重點區域。開展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的重點區域是京津冀、長三角和珠三角地區;在遼寧中部、山東半島、武漢及其周邊、長株潭、成渝、台灣海峽西岸等區域,要積極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其他區域的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
    (五)防控重點。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的重點污染物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等,重點行業是火電、鋼鐵、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重點企業是對區域空氣質量影響較大的企業,需解決的重點問題是酸雨、灰霾和光化學煙霧污染等。
    三、優化區域産業結構和佈局
    (六)提高環境準入門檻。制定並實施重點區域內重點行業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嚴格控制重點區域新建、擴建除“上大壓小”和熱電聯産以外的火電廠,在地級城市市區禁止建設除熱電聯産以外的火電廠。針對重點區域內重點行業的建設項目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區域會商機制,具體辦法由環境保護部另行制定。加強區域産業發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嚴格控制鋼鐵、水泥、平板玻璃、傳統煤化工、多晶硅、電解鋁、造船等産能過剩行業擴大産能項目建設。
    (七)優化區域工業佈局。建立産業轉移環境監管機制,加強産業轉入地在承接産業轉移過程中的環保監管,防止污染轉移。在城市城區及其近郊禁止新建、擴建鋼鐵、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業,對城區內已建重污染企業要結合産業結構調整實施搬遷改造,按期完成首鋼搬遷工程,組織實施好石家莊、杭州、廣州等城市鋼鐵廠搬遷項目。
    (八)推進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完善重點行業清潔生産標準和評價指標,加強對重點企業的清潔生産審核和評估驗收。加大清潔生産技術推廣力度,鼓勵企業使用清潔生産先進技術。加快産業結構調整步伐,確保電力、煤炭、鋼鐵、水泥、有色金屬、焦炭、造紙、製革、印染等行業淘汰落後産能任務按期完成。
    四、加大重點污染物防治力度
    (九)強化二氧化硫總量控制制度。提高火電機組脫硫效率,完善火電廠脫硫設施特許經營制度。加大鋼鐵、石化、有色等行業二氧化硫減排工作力度,推進工業鍋爐脫硫工作。完善二氧化硫排污收費制度。制定區域二氧化硫總量減排目標。
    (十)加強氮氧化物污染減排。建立氮氧化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新建、擴建、改建火電廠應根據排放標準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要求建設煙氣脫硝設施,重點區域內的火電廠應在“十二五”期間全部安裝脫硝設施,其他區域的火電廠應預留煙氣脫硝設施空間。推廣工業鍋爐低氮燃燒技術,重點開展鋼鐵、石化、化工等行業氮氧化物污染防治。
    (十一)加大顆粒物污染防治力度。使用工業鍋爐的企業以及水泥廠、火電廠應採用袋式等高效除塵技術。強化施工工地環境管理,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在施工場地應採取圍擋、遮蓋等防塵措施。加強道路清掃保潔工作,提高城市道路清潔度。實施“黃土不露天”工程,減少城區裸露地面。
    (十二)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從事噴漆、石化、製鞋、印刷、電子、服裝幹洗等排放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的生産作業,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範進行污染治理。推進加油站油氣污染治理,按期完成重點區域內現有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的油氣回收改造工作,並確保達標運行;新增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應在安裝油氣回收系統後才能投入使用。嚴格控制城市餐飲服務業油煙排放。
    五、加強能源清潔利用
    (十三)嚴格控制燃煤污染排放。嚴格控制重點區域內燃煤項目建設,開展區域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試點工作。推進低硫、低灰分配煤中心建設,提高煤炭洗選比例,重點區域內未配備脫硫設施的企業,禁止直接燃用含硫量超過0.5%的煤炭。加強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工作,逐步擴大禁燃區範圍,禁止原煤散燒。建設火電機組煙氣脫硫、脫硝、除塵和除汞等多污染物協同控制技術示範工程。
    (十四)大力推廣清潔能源。改善城市能源消費結構,加大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煤制氣、太陽能等清潔能源的推廣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潔能源使用比重。繼續推進清潔能源行動,積極開展清潔能源利用示範。推進工業、交通和建築節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發展農村清潔能源,鼓勵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推廣生物質成型燃料技術,大力發展農村沼氣。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等農作物廢棄物,確保城市周邊、交通幹線、機場周圍空氣質量。鼓勵採用節能爐灶,逐步淘汰傳統高污染爐灶。
    (十五)積極發展城市集中供熱。推進城市集中供熱工程建設,加強城鎮供熱鍋爐並網工作,不斷提高城市集中供熱面積。加強集中供熱鍋爐煙氣脫硫、脫硝和高效除塵綜合污染防治工作。發展潔凈煤技術,加大高效潔凈煤鍋爐集中供熱示範推廣力度。在城市城區及其近郊,禁止新建效率低、污染重的燃煤小鍋爐,逐步拆除已建燃煤小鍋爐。
    六、加強機動車污染防治
    (十六)提高機動車排放水平。嚴格實施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完善新生産機動車環保型式核準制度,禁止不符合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車輛的生産、銷售和註冊登記。繼續推進汽車“以舊換新”工作,加速“黃標車”和低速載貨車淘汰進程,積極發展新能源汽車。
    (十七)完善機動車環境管理制度。加強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實施機動車環保標誌管理,對排放不達標車輛進行專項整治。依法加強對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促進其健康發展。加強機動車環保監管能力建設,建立機動車環保管理信息系統。研究有利於機動車污染防治的稅費政策。
    (十八)加快車用燃油清潔化進程。推進車用燃油低硫化,加快煉油設施改造步伐,增加優質車用燃油市場供應。儘快制定並實施國家第四、第五階段車用燃油標準和車用燃油有害物質限量標準。強化車用燃油清凈劑核準管理。
    (十九)大力發展公共交通。完善城市交通基礎設施,落實公交優先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公共汽、電車專用道(路)並設置公交優先通行信號系統。改善居民步行、自行車出行條件,鼓勵居民選擇綠色出行方式。
    七、完善區域空氣質量監管體系
    (二十)加強重點區域空氣質量監測。提高空氣質量監測能力,優化重點區域空氣質量監測點位,開展酸雨、細顆粒物、臭氧監測和城市道路兩側空氣質量監測,制定大氣污染事故預報、預警和應急處理預案,完善環境信息發佈制度,實現重點區域監測信息共享。到2011年年底前,初步建成重點區域空氣質量監測網絡。
    (二十一)完善空氣質量評價指標體系。加快空氣質量評價指標修訂工作,完善臭氧和細顆粒物空氣質量評價方法,增加相應評價指標。
    (二十二)強化城市空氣質量分級管理。空氣質量未達到二級標準的城市,應當制訂達標方案,確保按期實現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城市的達標方案應報環境保護部批准後實施。空氣質量已達到二級標準的城市,應制訂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方案,防止空氣質量惡化。
    (二十三)加強區域環境執法監管。環境保護部要會同有關地方和部門確定並公佈重點企業名單,開展區域大氣環境聯合執法檢查,集中整治違法排污企業。各地環保部門應加強對重點企業的監督性監測,並推進其安裝污染源在線監測裝置。到2012年年底前,重點企業應全部安裝在線監測裝置並與環保部門聯網。
    八、加強空氣質量保障能力建設
    (二十四)加大資金投入。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際,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強化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著力推進重點治污項目和區域空氣質量監測、監控能力建設。空氣質量未達到標準的城市,應逐年加大資金投入,加快城市大氣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和污染治理工程建設。
    (二十五)強化科技支撐。加強區域大氣污染形成機理研究。開展煙氣脫硝、有毒有害氣體治理、潔凈煤利用、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和大氣汞污染治理、農村生物質能開發等技術攻關。加大細顆粒物、臭氧污染防治技術示範和推廣力度。加快高新技術在環保領域的應用,推動環保産業發展。
    (二十六)完善環境經濟政策。繼續實施高耗能、高污染行業差別電價政策。嚴格火電、鋼鐵、水泥、電解鋁等行業上市公司環保核查。積極推進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指標有償使用和排污權交易工作。完善區域生態補償政策,研究對空氣質量改善明顯地區的激勵機制。
    九、加強組織協調
    (二十七)建立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的協調機制。在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下,不定期召開由有關部門和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參加的專題會議,協調解決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編制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規劃,明確重點區域空氣質量改善目標、污染防治措施及重點治理項目。到2011年年底前,完成規劃編制和報批工作。
    (二十八)嚴格落實責任。地方人民政府是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制定本地區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方案,並將各項工作任務分解到責任單位和企業,強化監督考核。各有關部門應加強協調配合,制定相關配套措施和落實意見,督促和指導地方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二十九)完善考核制度。環境保護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情況進行評估檢查,對區域大氣污染防治重點項目完成情況和城市空氣質量改善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重要內容,每年向社會公佈。對於未按時完成規劃任務且空氣質量狀況嚴重惡化的城市,嚴格控制其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具體辦法由環境保護部商有關地方和部門另行制定。
    (三十)加強宣傳教育。組織編寫大氣污染防治科普宣傳和培訓材料,開展多種形式的大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動員和引導公眾參與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定期公佈區域空氣質量狀況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展情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各地要在2010年6月底前,將本地區落實本意見的實施方案,報送環境保護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