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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5月18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清理規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財綜〔2010〕32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高法院,高檢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物價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制定治理和規範涉企收費措施的分工意見》,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14個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開展治理和規範涉企收費工作的通知》(發改價檢〔2010〕794號)的要求,為進一步加強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優化企業生産經營環境,現就清理規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費項目。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要按照本通知規定,全面清理本部門、本單位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其中:凡未經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均屬於亂收費,應當一律予以取消;對不盡合理或者重復設置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也要予以取消;對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偏高的,要予以降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審批管理規定,對本地區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全面清理。其中:凡未經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均屬於亂收費,應當一律予以取消;對不盡合理或者重復設置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也要予以取消;對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偏高的,要予以降低。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的規定,1997年以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審批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要分別徵得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凡未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原則上應當予以取消;確需保留的,應按規定程序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重新審核。
  二、完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管理,進一步提高涉企收費透明度。為規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管理,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公佈《2009年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時,已註明企業直接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行政事業收費項目管理規定,定期向社會公佈本地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在公佈本地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時,除了要註明收費部門、收費項目名稱、管理方式、文件依據等內容外,還要註明企業直接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進一步提高涉企收費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三、嚴格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審批,進一步規範涉企收費管理。今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審批企業直接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時,將嚴格以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凡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一律不予批准設立企業直接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設立企業直接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一律要嚴格按照中發〔1997〕14號文件規定,報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同意,並在批准設立企業直接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文件中註明“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同意”的內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設立企業直接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凡未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同意的,有關企業一律可以拒絕繳納。
  四、全面實施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支兩條線”管理,健全涉企收費預算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同意保留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嚴格按照“收支兩支線”管理規定,全額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執收部門的相關支出,一律通過部門預算統籌安排,嚴禁執收部門截留、坐支、挪用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也不得將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與執收部門的預算支出直接挂鉤。今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新審批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也一律全額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五、認真做好清理規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工作,加強涉企收費監督檢查。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和職責分工,認真做好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清理規範工作。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在2010年6月30日前,提出本部門、本單位清理規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意見,連同《中央部門和單位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清理情況統計表》(附件1)一併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2010年7月31日前完成本地區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清理工作,向社會公佈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降低的收費標準,將本地區擬保留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同時,要按照發改價檢〔2010〕794號文件的要求,將本地區清理規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情況、採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進一步完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制度、加強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安排等情況,連同《____ 省(自治區、直轄市)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清理情況統計表》(附件2)一併報送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各地要嚴格按照發改價檢〔2010〕794號文件規定,加強對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專項檢查,重點對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較多的質檢、國土、交通、環保、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開展專項檢查,對發現的亂收費問題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六、加強清理規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宣傳,努力改善企業發展外部環境。清理規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是今年經濟工作的重要任務,也是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專項治理工作的重點之一,這項工作對於改善企業發展外部環境,切實減輕企業經濟負擔,增強企業活力,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將起到積極作用。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精心組織、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密切協作,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抓出成效。同時,要通過新聞媒體、政府網站等渠道,加大清理規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工作宣傳力度,加強相關政策宣傳解釋,形成良好輿論氛圍,接受社會輿論監督,力爭清理規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工作取得實質性進展,企業發展外部環境得到明顯改善。
  附件:1.中央部門和單位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清理情況統計表
     2. ____ 省(自治區、直轄市)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清理情況統計表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下載:
  附件1.中央部門和單位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清理情況統計表.xls
  附件2.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清理情況統計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