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
耐火粘土和螢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
財稅〔2010〕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為促進耐火粘土和螢石的合理開發利用,經研究決定:
自2010年6月1日起,將耐火粘土中的高鋁粘土(包括耐火級礬土、研磨級礬土等)和焦寶石的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調整為每噸20元,將其他耐火粘土的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調整為每噸6元;將螢石(也稱氟石)的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調整為每噸20元。
請依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