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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5月21日   來源:衛生部網站

關於進一步做好青海玉樹
地震災區高原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衛生防疫組各成員單位:
  做好高原病防治工作是青海玉樹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取得全面勝利的重要保障。為進一步做好高原病防治工作,經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衛生防疫組研究,現將下一階段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各有關地區、部門要清醒認識高原病防治任務的嚴峻性和長期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將高原病防治工作作為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指定專人負責和協調,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科學、規範、有效地開展高原病防治工作,及時研究解決高原病防治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維護救援人員和參與災後重建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二、分工負責,加強溝通協作。各有關地區、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青海玉樹地震災區高原病綜合防治指導方案》(見附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協調,密切合作,建立全過程的高原病防治工作機制,提高綜合防治能力。要堅持屬地領導,統籌佈局軍地防治力量,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軍地結合、責任包乾,統籌兼顧、科學指導,加強監護、及時救治”的原則,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定期召開工作例會,落實救援人員用人單位、派出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制,紮實做好高原病預防、救治和轉運工作。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要切實做好高原病防治設備、藥品和用品的生産、供應、運輸等工作,保障高原病防治工作的需要。
  三、科學防控,完善各項措施。大力宣傳普及高原病防治知識,開展相關知識培訓,提高救援人員自我防護意識和能力。加大心理疏導力度,及時解決心理問題,有效預防心因性高原反應。派出單位要做好人員遴選工作,合理配置防治設備和藥品,科學指導預防用藥。用人單位要合理安排工作,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建立健康體檢制度,安排專人每日定時對工作人員進行高原反應檢測和評估,及時報告異常情況。在災區要實行分片包乾,組織醫療專家定期進行排查、巡診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處置。堅持早期治療,依託災區現有的醫療點,建立高原病救治中心。充分發揮醫療專家組的作用,對重症病人實行會診制度。開闢轉運綠色通道,及時轉運重症病人。建立後方定點救治醫院,確保重症病人得到有效救治。進一步完善用人單位與災區醫療機構健康監護工作機制和災區醫療機構與後方醫療機構重症病人對口轉運工作機制,努力做到早發現、早治療、早轉運。
  四、加強督導,狠抓措施落實。各有關地區、部門要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開展綜合性的督導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確保各項防治措施落實到位。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衛生防疫組將匯總各有關地區、部門高原病防治工作開展情況,及時向總指揮部報告。
  附件:青海玉樹地震災區高原病綜合防治指導方案
                    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衛生防疫組
                          (代章)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青海玉樹地震災區高原病
綜合防治指導方案

  高原病是指由平原進入高原(海拔3000米以上,對機體産生明顯生物效應的地區),或由低海拔地區進入海拔更高的地區時,由於對低氧環境的適應能力不全或失調而發生的綜合徵。高原低氧環境引起機體缺氧是其病因,上呼吸道感染、疲勞、寒冷、精神緊張、饑餓、妊娠等為發病誘因。
  青海玉樹地處高原地區,為保障青海玉樹地震災區救援和災後重建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確保抗震救災、醫療救治及災後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方案。
  一、高度重視高原病綜合防治工作
  做好高原病防治工作是此次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取得全面勝利的重要保障。地震災區地方政府、各有關部門,參與救援、災後重建的各有關單位應高度重視高原病的防治,堅持屬地管理為主,加強領導,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軍地結合、責任包乾,統籌兼顧、科學指導,加強監護、及時救治”的工作原則,科學、規範、有效地開展高原病防治工作,保障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醫療救援單位、衛生防疫機構、建設單位及其他相關組織機構(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制,指定專人具體負責高原病防治工作,參照我部印發的防治方案,制定相應的工作方案,完善工作制度,確保高原病防治工作的落實。
  二、切實做好預防高原病的準備工作
  (一)做好工作人員遴選工作。
  工作人員進入高原地區開展工作前,應進行健康體檢,經體檢合格後方可進入高原地區,有以下嚴重疾病或症狀者原則上不宜從事高原工作:
  各種器質性心臟病或惡性心律失常、高血壓;慢性肺功能不全;癲癇及嚴重神經衰弱;嚴重胃腸道疾病;肝腎功能不全;上呼吸道感染;嚴重內分泌系統疾病,如糖尿病、甲狀腺疾病。
  (二)配備必要的用品和急救藥品。
  各單位攜帶足量抗高原反應相關的藥品和醫療器材,如高原康膠囊、紅景天膠囊、西洋參丸、氧氣瓶(袋)、制氧機、簡易血氧飽和度和心率檢測儀等;工作人員應準備足夠的禦寒衣服,以防受涼感冒。
  (三)開展預防性服藥工作。
  進入高海拔地區前2小時開始服用高原康膠囊,1-2粒/次,2次/日,通常服用3天;亦可輔助服用紅景天膠囊等抗高原反應的藥物,以降低高原病發病機率。
  (四)加大培訓力度,做好各方面應對高原病的準備。
  各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要有針對性地開展心理訓練、高原常識和高原病防治知識的培訓,做好赴災區工作人員進入高原地區的知識技能儲備和心理準備。
  三、認真落實急性高原病的預防措施
  (一)認真體檢,嚴格執行勞動保護規定。
  指導用人單位對高原工作的職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健康檢查,進行高原從業健康知識培訓。要嚴格執行高原作業勞動時間,定期輪換等勞動保護規定。配備必需的個人防護用品和防病藥品,在生産、生活場所設置供氧條件,對身體不適應高原環境的工作人員要妥善安置。
  (二)制定相應工作計劃,做到有計劃地、間歇性作業,避免長時間、劇烈作業。
  高原勞動能力的衛生學限度分別為:3000-4000米連續工作時間應小于6小時;4000米以上連續工作時間應小于4小時,4000米以上勞動週期不超過6個月;工作1年以上,應到低海拔地區休息2-3個月。工作時應注意休息,避免過度緊張,防止疲勞。
  (三)其他一般性措施。
  注意飲水,補充營養,戒煙戒酒;注意保暖,預防感冒。避免體力負荷過重,注意適宜的生活、娛樂、體育鍛鍊方式,克服急躁情緒。切忌飲食過飽,睡覺時最好採用高枕、側臥方式。
  (四)注意識別高原反應。
  一旦出現自覺症狀,應立即停止工作並吸氧、休息,如症狀不能自行緩解,需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急性高原反應包括:頭痛、頭暈、噁心、嘔吐、心慌、胸悶、氣促、食欲減退、眩暈、鼻出血、手足發麻、手足抽搐、關節痛等。
  四、及時進行急性高原病診斷和治療
  急性高原病分為急性高原反應(急性輕症高原病)、高原肺水腫及高原腦水腫3個類型。急性高原反應可在進入高原數小時即出現症狀,而高原肺水腫及高原腦水腫一般在進入高原24小時後發病。
  (一)急性高原反應(即急性輕症高原病)。
  抵達高原,出現頭痛,並具有如下四項中至少一項症狀則可診斷為急性高原反應:胃腸道症狀(食欲減退、噁心、嘔吐等);疲勞或者虛弱;頭暈或眩暈;難以入睡。
  症狀輕者不需要治療,注意休息,減少活動量。症狀明顯者吸氧和適當休息,可口服高原康膠囊,1-2粒/次,2次/日,通常服用3天。地塞米松應急治療急性高原反應有一定效果,首次劑量為8mg,以後每次4mg,6小時1次,連續使用3天。症狀嚴重者,建議進一步檢查。
  (二)高原肺水腫。
  抵達高原,出現以下表現者可診斷為高原肺水腫:
  1.出現以下至少兩項症狀者:靜息時呼吸困難、咳嗽、虛弱或活動能力減低、胸部有緊縮感或充脹感;
  2.出現以下至少兩項體徵者:至少在一側肺野可聞羅音或喘鳴音、中樞性紫紺、呼吸急促、心動過速。
  有條件時,可進行X線、CT、MRI等進一步檢查。
  治療主要包括:
  1.半臥位臥床休息、吸氧。
  2.藥物治療:可口服硝苯地平10mg,3次/天;氨茶鹼0.25g靜脈點滴,2次/天。
  3.抗炎及對症處理:塞米20-40mg靜推,每8-12小時1次,根據病情和尿量可加大用量。20%甘露醇250mL快速靜脈滴注,1-2次/天。同時靜脈注射地塞米松10-20mg,每天1次。心力衰竭者給予強心治療。液體攝入以口服為主,靜脈輸液量宜少;若患者有明顯脫水症狀,應根據尿量適當增加輸液量。治療期間注意補鉀、保護胃粘膜。輸入液體以10%葡萄糖注射液為主,同時靜脈滴注大劑量維生素C。合併呼吸道感染者給予抗菌藥物治療。
  4.如現場有壓力袋,可行增壓治療。
  (三)高原腦水腫。
  抵達高原,患有急性高原病者,呈現出精神改變並/或有共濟失調;雖無急性高原病,但同時産生精神改變和共濟失調者,也應診斷為高原腦水腫。
  診斷後應立即轉至低海拔地區救治。採取一般治療、吸氧及藥物治療。
  1.一般治療:必須絕對臥床休息,降低氧耗。保持室內空氣流通,注意保溫保暖。保持呼吸道通暢,積極預防和控制繼發性感染。加強營養支持及水電解質平衡。
  2.吸氧:一般採用低濃度、低流量鼻管持續給氧,氧流量2-4L/分。
  3.藥物治療:20%甘露醇125-250mL快速靜脈滴注,每6-8小時1次。必要時可靜脈注射塞米20-80mg,增強脫水效果。每天靜脈注射地塞米松10-20mg,以減輕毛細血管和細胞膜的通透性及炎性反應。可靜脈滴注腦細胞活化劑、納洛酮以促使患者清醒。
  五、建立健全急性高原病病人及時轉運機制
  (一)建立相關工作機制。
  在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組織協調下,建立用人單位與災區醫療機構健康監護的工作機制,建立災區醫療機構與後方醫療機構的高原病病人對口轉運工作機制。明確工作職責,確保急性高原病病人及時發現、及時救治、及時轉運。
  (二)進行高原反應監測及評估,定期進行健康體檢。
  用人單位每日定時對工作人員進行高原反應監測和評估,確定工作人員身體狀態。有下列主要臨床表現者,應及時報告並撤回至低海拔地區:
  1.血壓:7天內連續3天,每天兩次血壓測定,收縮壓高於160mmHg或舒張壓高於100mmHg。
  2.心臟相關檢查:心電圖提示心電軸右偏大於110°;心臟超聲心動圖提示肺動脈高壓,右心室增大或室壁增厚;心電圖ST-T改變提示心肌缺血,3天內復檢未能恢復正常。心率超過120次/分或低於50次/分超過3天,或心率>140次/分超過1天。
  3.呼吸系統:靜息時呼吸困難,伴有咳嗽,咳泡沫樣痰,胸悶或胸痛等,肺部濕性羅音。血氧飽和度<70%。胸部X線徵象顯示肺部片狀或雲絮狀浸潤性陰影。
  4.患有其他高原作業禁忌的。
  (三)明確轉運標準。
  災區醫療機構對符合下述條件的,應及時向後方對口醫療機構進行轉運。
  1.對確診為重度高原反應、高原肺水腫及高原腦水腫患者就地及時處理,儘早轉至低海拔地區救治。
  2.對中度急性高原反應患者,要及時收治至駐地最近的醫院,根據病情進行就地治療或轉至低海拔地區治療。
  3.對急性輕症高原病者,要立即停止體力勞動,就地休息,及時服用藥物,並根據病情隨時就診、隨時轉運。
  六、強化督導各項防治措施的落實
  1.要加強高原病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檢查制度,制訂檢查工作標準、明確檢查內容,定期組織檢查活動,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
  2.用人單位要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組織開展高原病防治工作,配備必要防護用品,定期組織健康檢查,對有高原病禁忌的要及時調離,對職業性高原病患者及時安排診治,並落實職業病待遇。
  3.災區地方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針對災後重建用人單位落實職業性高原病預防措施的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法行為,保護高原工作人員的健康權益。
  4.災區的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要積極配合衛生部門,加強高原病防治知識的宣傳,同時要加大對用人單位高原病防治工作的輿論監督力度。確保高原病防治知識宣傳到位,用人單位防治措施落實到位。
  災區地方政府、各有關部門、各用人單位要充分認識做好高原病防治工作的重大意義,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思想,以對災區居民和廣大工作人員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做好災區高原病的綜合防治工作,為災後重建工作順利進行做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