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關於重新發佈中央管理的證券監管部門
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0〕996號
中國證監會:
為加強收費管理,規範收費行為,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收取證券、期貨市場監管費的通知》(財綜字〔1995〕146號)和《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同意變更證券及期貨從業人員資格報名考試費和從業資格證書工本費執收單位等問題的復函》(財綜〔2004〕91號)的有關規定,對中央管理的證券監管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進行了清理和重新審核,現予以發佈並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證券市場監管費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經紀公司收取的證券市場監管費標準為:
(一)向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收取的證券交易監管費收費標準為,對股票、證券投資基金按年交易額的0.04‰收取;對債券(不包括國債回購交易)按年交易額的0.01‰收取。
(二)對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經紀公司收取的機構監管費收費標準為:對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註冊資本金0.5‰收取,最高收費額30萬元;對期貨經紀公司每年按註冊資本金0.5‰收取,最高收費額5萬元。
二、期貨市場監管費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向上海、鄭州、大連期貨交易所收取的期貨市場監管費收費標準,按年交易額的0.002‰收取。
三、證券、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報名考試費
中國證券業協會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組織證券、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向報名參加考試人員收取的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為,每人每科70元。
四、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國家發展改革委辦理收費許可證,並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使用財政票據。
五、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證券市場監管費和期貨市場監管費收費標準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滿後按規定程序,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重新審批。本通知發佈之日起,《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證券、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報名考試費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0〕1371號)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