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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5月31日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關於推進再製造産業發展的意見
發改環資〔2010〕9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科技廳(委、局)、公安廳(局)、財政廳(局)、環境保護廳(局)、商務廳(局)、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各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全面貫徹落實《循環經濟促進法》,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促進我國循環經濟儘快形成較大規模,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現提出推進我國再製造産業發展的意見:
  一、推進再製造産業發展的重大意義
  再製造是指將廢舊汽車零部件、工程機械、機床等進行專業化修復的批量化生産過程,再製造産品達到與原有新品相同的質量和性能。再製造是循環經濟“再利用”的高級形式。
  加快發展再製造産業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客觀要求。再製造與製造新品相比,可節能60%,節材70%,節約成本50%,幾乎不産生固體廢物,大氣污染物排放量降低80%以上。再製造有利於形成“資源-産品-廢舊産品-再製造産品”的循環經濟模式,可以充分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加快發展再製造産業是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的重要方面。我國汽車、工程機械、機床等社會保有量快速增長,再製造産業發展潛力巨大。2008年汽車保有量達4957萬輛(不含低速汽車),機床保有量達700多萬台,14種主要型號的工程機械保有量達290萬台。其中大量裝備在達到報廢要求後將被淘汰,新增的退役裝備還在大量增加。發展再製造産業有利於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為社會提供大量的就業機會。
  加快發展再製造産業是促進製造業與現代服務業發展的有效途徑。再製造是製造與修復、回收與利用、生産與流通的有機結合。汽車零部件再製造産品主要用於維修,既能提高維修技術質量,又能提高維修效率和效益。國外經驗表明,當再製造零部件佔維修配件市場的65%時,汽車維修速度將增加8倍。發展再製造産業還能使製造企業有能力投入更多精力進行新産品研發和設計,形成良性循環,對推動我國製造業的産業結構調整、産品更新換代、技術進步和人員素質提高十分有利。
  二、我國再製造産業發展現狀
  2005年,國務院在《關於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支持發展再製造。2005年,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第一批循環經濟試點將再製造作為重點領域。2008年,《循環經濟促進法》將再製造納入法律範疇進行規範。目前,我國汽車零部件再製造試點取得了初步成效,到2009年底,已形成汽車發動機、變速箱、轉向機、發電機共23萬台套的再製造能力,並在探索舊件回收、再製造生産、再製造産品流通體系及監管措施等方面取得積極進展。再製造基礎理論和關鍵技術研發取得重要突破,開發應用的自動化納米顆粒複合電刷鍍等再製造技術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工程機械、機床等再製造試點工作也已開展。
  目前我國再製造産業發展面臨的突出問題是:再製造産業發展尚處於起步階段,再製造作為新的理念還沒有被消費者及社會廣泛認同;再製造舊件來源及再製造産品銷售渠道不夠暢通;再製造技術和管理水平不高,産品質量良莠不齊;報廢汽車回收管理等相關法規亟待修訂,有關管理制度急需健全,技術標準還不完善;缺乏政策激勵。
  三、推進再製造産業發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落實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緊緊圍繞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從提高再製造技術水平、擴大再製造應用領域、培育再製造示範企業、規範舊件回收體系、開拓國內外市場著手,加強法規建設,強化政策引導,逐步形成適合我國國情的再製造運行機制和管理模式,實現再製造規模化、市場化、産業化發展,努力將再製造産業培育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推動循環經濟形成較大規模,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
  (二)基本原則。一是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通過法規規範、政策引導,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調動市場主體的積極性。二是堅持統籌規劃與重點突破相結合。加強規劃指導,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繼續推進再製造試點示範,由點到面,有序推進。三是堅持科技創新與體系建設相結合。鼓勵科技創新,解決再製造共性、關鍵技術問題,加強再製造標準體系、舊件回收體系、再製造産品流通體系等建設。四是堅持嚴控質量與加強監管相結合。不斷提高産品質量,降低産品成本,加強對再製造産品和市場監管,維護消費者權益。
  四、推進再製造産業發展的重點領域
  (一)深化汽車零部件再製造試點。以推進汽車發動機、變速箱、發電機等零部件再製造為重點,加大資金投入,消除制度瓶頸,完善回收體系,規範流通市場,努力做大做強。在此基礎上,將試點範圍擴大到傳動軸、壓縮機、機油泵、水泵等部件。同時,繼續推進大型舊輪胎翻新。
  (二)推動工程機械、機床等再製造。組織開展工程機械、工業機電設備、機床、礦採機械、鐵路機車裝備、船舶及辦公信息設備等的再製造,提高再製造水平,加快推廣應用。
  五、加強再製造技術創新
  (一)加快再製造重點技術研發與應用。加強再製造産品設計技術和産品剩餘壽命評估、經濟環保的拆解和清洗、微納米表面工程、無損檢測等技術的研發,開展舊件性能評價、再製造産品安全檢測等方面的技術攻關。鼓勵生産企業、研究設計單位開展有利於再製造的環境友好設計。
  (二)加強再製造技術研發能力建設。依託國內有基礎的技術研發單位和企業,加快建立再製造國家工程研究(技術)中心和再製造産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鼓勵科研院所和企業開展聯合攻關和産業化示範。做好國外先進技術與國內成熟適用技術的銜接,形成再製造關鍵設備生産研發體系。
  六、加快再製造産業發展的支撐體系建設
  (一)完善再製造舊件回收體系。加快完善有利於再製造産業發展的廢舊汽車零部件、工程機械、機床等的逆向回收物流體系,加強有效分類和回收管理,形成與再製造規模相匹配的舊件收集能力。
  (二)建立再製造産業發展標準體系。研究建立再製造標準體系,制定再製造技術標準和規範,包括再製造技術通則、舊件檢測與評價技術標準、再製造工藝技術規範和再製造管理標準等。
  (三)規範再製造環保安全保障體系。根據國家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對再製造過程中産生的各類廢物分類儲存管理,提高後續廢物再利用潛力,減少廢物的處理處置量,消除再製造産品的安全環保隱患。
  (四)推動再製造服務體系建設。在部分定點維修網點(含汽車“4S”店)設立再製造産品專櫃,建立再製造産品連鎖示範店和售後服務點。選擇若干製造企業和維修企業,開展再製造産品生産與售後服務一體化試點。
  七、完善再製造産業發展的政策保障措施
  (一)編制再製造産業發展規劃。按照《循環經濟促進法》的要求,組織編制再製造産業發展規劃,明確近期中期發展目標和重點,提出促進再製造産業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分步驟、分階段組織實施。
  (二)完善促進再製造産業發展相關法規。儘快修訂《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適當取消對報廢汽車“五大總成”強制回爐的限制。根據再製造産品原料自身的安全環保風險及國內實際需要,建立鼓勵、限制、禁止進口的分類管理制度,制定再製造舊件和再製造産品的進出口管理目錄及管理辦法,並規範再製造企業管理,強化企業社會責任意識。
  (三)完善促進再製造産業發展的經濟政策。制定發佈《再製造産品目錄》,研究對列入目錄的再製造産品的財政稅收優惠政策;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再製造提供信貸、擔保等投融資服務。循環經濟專項資金要將再製造技術研發、示範和推廣項目作為支持重點,推動再製造産業發展。鼓勵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優先採用再製造産品。
  (四)建立再製造監督管理制度。完善再製造産品標識制度,有效保護知識産權和消費者權益,建立再製造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對拆解企業的監管,防止可再製造的舊件流失,加強進出口舊機電産品檢驗和監管。
  (五)培養專業人才。鼓勵在高等院校和職業技術學校有關專業課程中設立再製造課程,通過校企合作、訂單式培訓、在崗人員技能培訓等多種模式,加快培養技術人才,為再製造産業發展提供人才保障。
  (六)加大宣傳力度。廣泛宣傳再製造在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中的重要意義。通過編寫針對不同用戶和消費群體的宣傳資料,設立再製造産品體驗館,舉辦再製造技術、産品、工藝設備展覽會和再製造發展論壇,召開現場會、經驗交流會等多種形式,普及再製造知識,引導用戶和消費者使用再製造産品。
  八、加強對再製造産業發展的組織領導
  (一)建立協調機制。各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牽頭作用,切實履行循環經濟組織協調、監督管理的職責,工信、科技、公安、財政、環保、商務、海關、稅務、工商、質檢等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建立再製造産業發展協調機制,及時解決再製造産業發展中的問題,促進再製造産業健康發展。
  (二)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仲介組織的作用。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仲介組織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開展再製造産業發展預測分析、法規政策研究、提供諮詢服務、加強技術推廣、宣傳培訓和國際交流與合作。
                          國家發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財  政  部
                          環 境 保 護 部
                            商 務 部
                           海 關 總 署
                          稅 務 總 局
                          工 商 總 局
                          質 檢 總 局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