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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5月31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關於印發《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企業〔2010〕2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推動公共服務平臺建設,促進中小企業又好又快發展,現將《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推動公共服務平臺建設,促進中小企業又好又快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以下簡稱示範平臺)是指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由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為中小企業提供各類公共服務,業績突出、公信度高、服務面廣,具有示範帶動作用的服務平臺。
  示範平臺具有開放性和資源共享的特徵,提供的公共服務主要包括:信息、技術、融資、質量、節能、環保、創業、培訓、管理、商務、現代物流等。示範平臺可以是具有多種服務功能的綜合性平臺,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務功能突出的專業平臺。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示範平臺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以下簡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示範平臺的推薦工作,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示範平臺進行管理。
  第四條 示範平臺的認定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二章 示範平臺的條件

  第五條 示範平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運營兩年以上的獨立法人單位,資産總額不低於300萬元,財務收支狀況良好,經營規範、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主要服務於中小企業集聚的區域或行業。包括:産業集群、小企業創業基地、工業園區和國家新型工業化産業示範基地等。滿足中小企業的公共服務需求,服務的行業對區域經濟發展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三)服務功能完善,服務特色突出。從業人數不少於20人,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比例不低於60%;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等。
  (四)年服務中小企業不少於100家;近兩年服務企業數量穩定增長;用戶滿意度在80%以上;服務業績突出,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保證措施;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目標和品牌建設方案。
  (六)主要負責人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心,具有開拓創新精神、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
  (七)獲得省級及以上部門的相關認定或表彰。
  (八)屬於經濟欠發達的老少邊窮地區,服務業績突出、示範帶動作用明顯的服務平臺,上述(一)、(三)、(四)的條件可適度放寬。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條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負責本地區示範平臺的推薦工作。優先推薦省級表彰的平臺,逐步過渡到推薦省級認定的平臺。
  第七條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推薦的示範平臺運營情況、服務業績、示範性進行測評,填寫《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推薦表》(見附件1),並附被推薦示範平臺的申請材料,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八條 被推薦為示範平臺的單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申請報告(見附件2);
  (二)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上一年度服務收支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
  (四)主要服務設施、軟體或儀器設備清單;
  (五)主要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及職稱情況;
  (六)簽訂服務協議的中小企業名單和服務中小企業成效的評價;
  (七)發展規劃或年度運營計劃;
  (八)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年度監督審核)證書複印件;
  (九)省級及以上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資質、認定證書(證明)複印件,授予的榮譽證書(證明)複印件;
  (十)得到各級政府扶持的情況;
  (十一)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十二)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
  第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相關評審程序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及有關媒體公示15個工作日。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評審合格的示範平臺授予“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稱號。
  第十一條 示範平臺的評審工作于每年4月1日至30日的工作日集中辦理。

第四章 示範平臺管理

  第十二條 示範平臺名單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及有關媒體公佈,並適時更新。
  第十三條 示範平臺要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主動開展公益性服務,積極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各項任務,每年將工作總結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及時發佈服務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示範平臺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復核一次。復核與年度申報同時進行,由示範平臺將三年工作總結、上一年度服務收支專項審計報告及《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年度運營情況測評表》(見附件3)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測評後,填寫測評情況及意見,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復核, 對合格的示範平臺予以確認;對不合格的發佈公告予以撤消。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監督管理制度。每年或不定期組織專家對示範平臺進行抽查,對已經授牌的示範平臺,如發現弄虛作假,除撤銷稱號外,暫停所在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下一年度的申報工作。
  第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示範平臺予以重點扶持。
  第十七條 示範平臺評審工作接受審計、紀檢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各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省級示範平臺的認定工作,並對省級及以上示範平臺給予相應的扶持。
  第十九條 全國性行業協會可依據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在協會已認定的公共服務平台中選擇,直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示範平臺,並按本辦法相關工作內容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推薦表
     2.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申請報告
     3.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年度運營情況測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