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擴大農村金融機構
定向費用補貼政策範圍的通知
財金〔2010〕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2009年以來,各地財政部門積極落實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引導社會資金投向“三農”,支持城鄉統籌協調發展,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精神,為鞏固和擴大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工作成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為穩步擴大政策覆蓋面,進一步改善農村金融服務,更好地支持城鄉統籌發展,從2010年至2012年,將費用補貼範圍擴大到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
二、中央財政對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按照該網點當年貸款平均餘額的2%給予費用補貼。補貼資金在下一年度撥付。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的範圍,按照《中央財政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10〕42號)執行。當年已經享受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的金融機構不重復享受補貼。
三、2009年度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補貼資金的申請、審核和撥付工作,繼續執行《中央財政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09〕31號)。2010年度起,農村金融機構(含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補貼資金的申請、審核和撥付工作,統一執行財金〔2010〕42號文件。
財政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