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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6月11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做好家電下鄉補貼兌付工作
防止騙補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建〔2010〕271號

  家電下鄉實施以來,政策措施不斷完善,實施力度不斷加大,工作效率不斷提高,充分發揮了改善民生、拉動消費帶動生産、促進內外需協調發展的作用。但隨著補貼兌付方式的逐步簡化,部分地方也暴露出審核兌付把關不嚴,騙補行為有所抬頭的問題,産生了不好的社會反響,影響了家電下鄉的政策效果。為確保財政資金安全,進一步做好補貼兌付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産品信息錄入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商務部門應切實加強對中標生産企業、銷售網點的監管,督促中標企業、銷售網點按照有關文件要求,全面、真實、及時地將家電下鄉産品信息錄入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
  (一)家電下鄉中標生産企業應于出貨前將家電下鄉産品信息錄入信息系統,不得將未錄入信息産品上市銷售。
  (二)家電下鄉銷售網點應按相關文件要求,全面、真實、及時地將家電下鄉産品銷售信息錄入信息系統。非補貼用戶購買家電下鄉産品的,必須在錄入時點擊“非補貼用戶購買”項,相應登出産品標誌卡。銷售網點應設立專門的家電下鄉産品進銷登記冊備查,登記內容應分別包括進貨日期、數量、型號、進貨來源,銷售日期、數量、型號、標識卡卡號,購買人信息等內容。
  二、加強産品標識卡管理
  各級商務、財政部門應切實加強對家電下鄉産品標識卡的管理,督促家電下鄉中標企業、銷售網點依照有關規定申領、使用産品標識卡。
  (一)中標生産企業當月標識卡申領量原則上不得高於系統顯示前一月家電下鄉産品出貨量120%,確有特殊情況的,須向商務部提交書面申請。家電下鄉産品累計出貨量低於標識卡申領量80%的企業不得申領新標識卡。
  (二)中標生産企業、銷售網點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銷售家電下鄉産品,標識卡應嚴格做到“卡隨貨走”、“一貨一卡”,嚴禁“貨卡分售”、“一貨多卡”、“貨卡不一致”、倒賣標識卡等行為。
  三、嚴格補貼審核兌付
  各級財政、商務部門應高度重視家電下鄉補貼資金審核兌付工作,嚴格審核,謹慎兌付,確保補貼資金安全。
  (一)農民申領補貼時,應由本人持相關證件及標識卡申領。因故他人代領的,代領人代領時除應持有規定證件及標識卡外,還應攜帶本人身份證件及申領人的書面委託。
  (二)各級財政部門在審核農民遞交的申領補貼資料及銷售網點轉交的復核材料時,應嚴格按照有關文件規定,仔細查驗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資料不全或資料有作假嫌疑的,不得兌付補貼,補全材料並驗證資料真偽後再決定是否兌付。
  四、加強日常監管
  各級財政、商務、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日常監管,堵塞管理漏洞,防止各種形式的騙補行為。
  (一)縣、鄉財政部門要及時公示補貼結果。對信息系統顯示已領取補貼的農民,要採取電話回訪、實地調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進行定期抽查,抽查情況應專門造冊備案。實行網點代理審核和網點墊付補貼資金的地方,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於10%。對補貼2台以上(含2台)及他人代領補貼的農民,要實現100%抽查。
  (二)縣、鄉商務部門要會同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稅務等相關部門對銷售網點進行經常性抽查,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於10%;對實行代理審核或墊付補貼資金的銷售網點,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於20%,年內實現對轄區內所有銷售網點的檢查。抽查內容應包括:家電下鄉産品進銷存情況、銷售真實性、發票真實性及稅收繳納情況等。檢查結果應專門造冊備案。
  (三)縣、鄉財政部門要實現對信息系統數據分析常態化,對於異常數據或疑似騙補行為要會同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及時核查處理。
  (四)各級商務部門應切實加強對信息系統密鑰管理,並督促銷售網點加強密鑰管理,密鑰應由專人保管,嚴格限定使用範圍,不得隨意轉借,一旦遺失應及時上報省級商務部門挂失並申領新密鑰。
  五、開展專項檢查
  各省份財政、商務、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于近期對轄區內家電下鄉産品銷售及補貼兌付情況進行自查,全面排查日常監管、補貼兌付等各個環節存在的問題,嚴查各種形式的騙補行為。針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落實整改,並於7月15日前將自查及整改情況上報財政部、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於各省份自查結束後,組織專門力量對部分省份進行抽查,對抽查發現問題的,要從嚴予以處理。
  六、處罰措施
  對日常檢查及專項檢查中發現騙補行為的,要嚴格按照《家電下鄉操作細則》(財建〔2009〕155號)及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一)檢查發現違規操作導致騙補的中標生産企業、銷售企業,依情節嚴重程度,採取扣繳保證金、曝光、取消資格等措施予以處罰。對互相串通或串通銷售網點違規操作的,要從嚴處罰,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檢查發現違規操作導致騙補的銷售網點,依情節嚴重程度,採取扣繳保證金、曝光、取消資格等措施予以處罰。對惡意串通消費者騙取補貼的,要從嚴處罰,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檢查發現騙補的個人,要依法追繳騙取資金,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對因工作失職導致騙補發生的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要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對利用職權串通銷售網點、消費者進行騙補的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要依法依規從嚴處理。
  各級財政、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相關部門應按照《家電下鄉操作細則》及有關文件確定的職能分工,強化責任意識,加強組織協調,切實加強對中標生産企業、銷售網點的監管,認真做好補貼兌付工作,確保及時、安全兌付,把家電下鄉政策全面高效地落到實處,以充分發揮擴大內需、惠農強農的政策效應。   
                      財政部 商務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一○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