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的通知
財稅〔2010〕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
1. 部分鋼材;
2. 部分有色金屬加工材;
3. 銀粉;
4. 酒精、玉米澱粉;
5. 部分農藥、醫藥、化工産品;
6. 部分塑料及製品、橡膠及製品、玻璃及製品。
取消出口退稅的具體商品名稱和商品編碼見附件。
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附件: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清單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下載:
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清單.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