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會計師事務所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會〔2010〕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加快發展我國註冊會計師行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56號),促進會計師事務所加強財務管理,優化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治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我部制定了《會計師事務所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財務管理尤其是總分所之間財務管理的實質統一,是會計師事務所規範程度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標誌。各省級財政部門要結合宣傳貫徹《會計師事務所分所管理暫行辦法》(財會〔2010〕2號),將會計師事務所實施財務管理情況作為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重要內容,在會計師事務所日常管理和年度報備時予以重點關注。財政部將會同部分地區財政部門擇機組織專項檢查評估,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督促、指導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全面提升財務管理水平。
財政部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
會計師事務所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師事務所財務管理,優化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治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加快發展我國註冊會計師行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56號)等,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國家有關法規制度和本暫行辦法,結合合夥人協議、事務所章程等,建立內部財務管理體制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條 鼓勵會計師事務所執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和《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進一步強化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內部控制。
第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全所範圍內的會計核算、資金使用、業務收支和收益分配等進行統一管理,進一步加強對分所財務的集中控制,切實做到一體化管理,避免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財務管理各自為政。
第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結合經營特點和管理要求,優化業務流程,加大信息技術應用推廣力度,進一步整合財務和業務信息管理系統,不斷提高財務管理效能。
第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統一的財務管理體制和財務會計法規制度,設立獨立的財會部門或在相關部門內指定專職財會人員,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職責權限。
第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股東)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第八條 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預算管理制度,對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收支等實施預算管理。
鼓勵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建立財務預算管理制度。
第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對應收賬款的管理,完善財務部門和業務部門的溝通和協作機制,保證應收賬款真實、完整。
第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嚴格的資金支付授權審批制度,明確支出款項的用途、金額、限額、支付方式等內容,保證資金支出的合法、安全。
會計師事務所拓展和承接業務,不得向委託人或相關方面提供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商業賄賂。
第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購買有價證券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獨立性要求。
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為其他企業、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第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財産物資採購、使用、保管、處置等各環節的管理制度,定期清查和盤點,對發生的財産損失要及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加強負債管理,保證適當的流動性,對發生的各種借款和應付應交款項,應當按合同約定方式和期限及時歸還或支付。
會計師事務所分所不得同其他企業或單位發生除正常業務活動外的債權債務關係。
第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業務類型對取得的收入進行明細核算,同時按照資金用途對支出的費用進行明細核算。
第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有效的工時管理系統和成本控制系統,在保證執業質量的前提下,不斷強化成本預算約束,實現成本的全員管理和全過程控制。
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以具體承做的業務項目為基礎,對主營業務收入和直接成本費用進行核算。鼓勵小型會計師事務所以具體承做的業務項目為基礎,對主營業務收入和直接成本費用進行核算。
第十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結合人員定級定崗制度制定工資薪酬政策和制度。工資薪酬政策和制度應當統一,同時統籌考慮分所所在地的地區差異。
第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統一購買職業保險,或按規定計提職業風險基金。
第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經費。
第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加大教育培訓投入,強化經費保障,提高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水平和專業勝任能力。
第二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科學的業績考核和收益分配製度,業績考核和收益分配製度應當經合夥人會議(股東大會)審議批准,並在全所範圍內執行。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定期對業績考核和分配製度進行評估,根據市場環境變化和自身發展需要不斷修訂完善。
第二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制定業績考核和收益分配製度,應當充分體現會計師事務所“人合”的特性,在優先考慮事務所持續發展的基礎上,根據職級、能力和貢獻等因素確定業績考核標準和收益分配方案。
第二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編制年度財務報告,並向全體合夥人(股東)報告。
除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規定外,會計師事務所編制的年度財務報告還應當包括業務收入明細表(見附表1)和支出明細表(見附表2)。
第二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通過中國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信息系統財務報表子系統,向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上報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報告(包括本辦法第二十二條中的業務收入明細表和支出明細表,下同)。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應將確認、匯總後的,與系統匯總數據一致的全省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報送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會計師事務所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報告應當同時報送省級財政部門;其中,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還應當同時報送財政部。
第二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財政部、國家檔案局《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98〕第32號)的規定建立會計檔案管理制度,明確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毀等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檔案的妥善保管和有序存放。
會計師事務所分所撤銷後,其會計檔案應由會計師事務所統一保管。
第二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健全內部財務監督制度。
會計師事務所可以通過設立監事會、財務監督委員會、內部審計機構等方式,按照國家相關法規制度的要求、合夥人協議或事務所章程等履行內部財務監督職責。
第二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載:
附表1 業務收入明細表.doc
附表2 支出明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