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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7月23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印發《財政部關於科學引導小型會計師事務所
規範發展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財會〔2010〕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加快發展我國註冊會計師行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56號),科學引導小型會計師事務所規範發展,鼓勵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做精做專,構建大中小會計師事務所協調發展的合理佈局,根據形勢發展需要和《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我部制定了《財政部關於科學引導小型會計師事務所規範發展的暫行規定》,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我國小型會計師事務所數量多、分佈廣。科學引導小型會計師事務所規範發展,是加快發展我國註冊會計師行業的迫切要求,也是財政部門特別是省級財政部門的重要任務。各省級財政部門要積極探索引導小型會計師事務所規範發展的長效機制,進一步開拓創新,加強交流,採用多種形式和有效措施,切實促進小型會計師事務所規範發展。
                             財政部
                          二○一○年七月五日

 

附:

關於科學引導小型會計師事務所
規範發展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科學引導小型會計師事務所規範發展,鼓勵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做精做專,構建大中小會計師事務所協調發展的合理佈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加快發展我國註冊會計師行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56號)和《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小型會計師事務所,是指規模較小、主要提供相關專項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科學引導小型會計師事務所規範發展,是加快發展我國註冊會計師行業的迫切要求,也是財政部門特別是省級財政部門的重要任務。
  第三條 申請設立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原則上應當採用普通合夥組織形式,合夥人依法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年齡在65周歲以上的人員不得擔任新設立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股東)。
  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的發起合夥人(股東),自小型會計師事務所批准設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
  第四條 小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人事、財務、業務、技術標準、信息管理、質量控制等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增強管理的科學性和透明度。小型會計師事務所要進一步規範合夥人(股東)之間、合夥人(股東)與員工之間的關係,不斷加強法制教育、誠信教育和業務培訓,著力提高從業人員的風險意識、責任觀念和整體素質。
  第五條 小型會計師事務所要主動創新發展模式、服務方式和技術手段,在鞏固傳統業務的基礎上,不斷挖掘市場需求,深化專項領域服務,進一步拓展業務範圍,積極擴大代理記賬、稅務代理、外包業務、IT支持、個人理財、社區事業等諮詢服務領域,努力成為面向中小規模企事業單位和農村提供優質專業服務的主體力量。
  小型會計師事務所不得超越專業勝任能力承接和承辦相關專業服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鼓勵信譽良好、成長快速的小型會計師事務所重組聯合,成為中型會計師事務所或其分所,提高為市場服務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以及本暫行規定的要求,嚴格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市場準入。
  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採取面談、實地考察、組織專家評估等多種方式對設立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的各項條件進行全面和實質性審查,未通過審查的,不得批准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必要時,省級財政部門要對擬設立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的辦公場所進行實地考察,核查其是否具備開展業務的基本條件。
  第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切實加強對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的日常監管,重點檢查其持續符合《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以及本暫行規定要求的情況,避免出現重審批、輕監管的現象。
  省級財政部門要嚴肅查處合夥人(股東)和註冊會計師挂名執業、兼職執業等問題,發現不符合相關法規制度要求的,要及時撤回行政許可,並向其兼職單位進行通報;要進一步加強對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的檢查,對嚴重違法違規的,要堅決撤銷執業資格。
  第八條 本暫行規定施行前批准設立的小型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再吸收年齡在65周歲以上的人員作為合夥人(股東)。
  第九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