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貫徹落實
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旅遊業意見
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國辦函〔2010〕121號
國務院有關部門: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旅遊業意見重點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簡稱《分工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落實。
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旅遊業的意見》(國發〔2009〕41號)精神,充分發揮主動性和積極性,明確責任,加強領導,各司其職,狠抓落實。要將《分工方案》中涉及本部門的工作進一步分解和細化,抓緊制定具體措施;同一項工作涉及多個部門的,牽頭部門要加強協調,及時匯總進展情況,其他部門要主動協作。發展改革委、旅遊局要將各項工作年度完成情況匯總報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將對重點工作適時開展督促檢查。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旅遊業意見
重點工作分工方案
一、深化旅遊業改革開放
(一)放寬旅遊市場準入,打破行業、地區壁壘,簡化審批手續,鼓勵社會資本公平參與旅遊業發展,鼓勵各種所有制企業依法投資旅遊産業。(旅遊局、發展改革委負責。列第一位者為牽頭部門或單位,下同)
(二)推進國有旅遊企業改組改制,支持民營和中小旅遊企業發展,支持各類企業跨行業、跨地區、跨所有制兼併重組,培育一批具有競爭力的大型旅遊企業集團。(旅遊局、國資委、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負責)
(三)積極引進外資旅遊企業。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對外商投資旅行社開放經營中國公民出境旅遊業務。(旅遊局、商務部負責)
(四)按照統籌協調、形成合力的要求,創新體制機制,推進旅遊管理體制改革。(旅遊局、中央編辦負責)
(五)支持各地開展旅遊綜合改革和專項改革試點。(旅遊局、發展改革委負責)
(六)旅遊行政管理及相關部門加快職能轉變,把應當由企業、行業協會和仲介組織承擔的職能和機構轉移出去。五年內,各級各類旅遊行業協會的人員和財務關係要與旅遊行政管理等部門脫鉤。(旅遊局牽頭負責)
二、優化旅遊消費環境
(一)建立以遊客評價為主的旅遊目的地評價機制。(旅遊局負責)
(二)景區門票價格調整要提前半年向社會公佈,所有旅遊收費均應按規定向社會公示。全面落實旅遊景區對老年人和學生等特殊人群門票優惠政策。(發展改革委負責)
(三)增加旅遊目的地與主要客源地間的航線航班、旅遊列車,完善旅客列車車票的預售和異地購票辦法。(鐵道部、民航局負責)
(四)城市公交服務網絡要逐步延伸到周邊主要景區和鄉村旅遊點,公路服務區要拓展旅遊服務功能。進一步完善自駕車旅遊服務體系。(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旅遊局負責)
(五)規範引導自發性旅遊活動。(旅遊局負責)
(六)博物館、金融服務網點、郵政服務網點等在旅遊旺季適當延長開放和服務時間。(文化部、銀監會、郵政局、文物局負責)
(七)各類經營場所的公用廁所對遊客開放。(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八)建立健全旅遊信息服務平臺,促進旅遊信息資源共享。(旅遊局負責)
(九)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公共媒體要積極開設旅遊欄目,加大旅遊公益宣傳力度。(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中央外宣辦負責)
三、倡導文明健康的旅遊方式
在全社會大力倡導健康旅遊、文明旅遊、綠色旅遊,使城鄉居民在旅遊活動中增長知識、開闊視野、陶冶情操。引導旅遊者自覺按照《中國公民國內旅遊文明行為公約》和《中國公民出境旅遊文明行為指南》文明出行、文明消費。(中央文明辦、旅遊局負責)
四、加快旅遊基礎設施建設
(一)重點建設旅遊道路、景區停車場、遊客服務中心、旅遊安全以及資源環境保護等基礎設施。實施旅遊廁所改擴建工程。(發展改革委、旅遊局負責)
(二)加強主要景區連接交通幹線的旅遊公路建設。規劃建設水路客運碼頭要充分考慮旅遊業發展需求。(交通運輸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三)加快推進中西部支線機場建設,完善旅遊航線網絡。(民航局、發展改革委負責)
(四)確保景區和交通沿線通信順暢。(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林業局負責)
(五)加強重點城市遊客集散中心建設。(旅遊局、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六)通過五年努力,全國所有A級景區旅遊交通基本暢通,旅遊標識系統基本完善,旅遊廁所基本達標,景區停車場基本滿足需要。(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旅遊局負責)
五、推動旅遊産品多樣化發展
(一)實施鄉村旅遊富民工程。開展各具特色的農業觀光和體驗性旅遊活動。(旅遊局、發展改革委、農業部負責)
(二)合理利用民族村寨、古村古鎮,建設特色景觀旅遊村鎮,規範發展“農家樂”、休閒農莊等旅遊産品。(旅遊局、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商務部負責)
(三)依託國家級文化、自然遺産地,打造有代表性的精品景區。(發展改革委、旅遊局、文物局、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林業局、國土資源部、海洋局負責)
(四)積極發展休閒度假旅遊,引導城市周邊休閒度假帶建設。有序推進國家旅遊度假區發展。(旅遊局、發展改革委會同商務部等部門負責)
(五)規範發展高爾夫球場、大型主題公園等。(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體育總局、旅遊局負責)
(六)繼續發展紅色旅遊。(發展改革委、中央宣傳部、財政部、旅遊局等有關部門負責)
六、培育新的旅遊消費熱點
(一)大力推進旅遊與文化、體育、農業、工業、林業、商業、水利、地質、海洋、環保、氣象等相關産業和行業的融合發展。(旅遊局等有關部門負責)
(二)支持有條件的地區發展生態旅遊、森林旅遊、商務旅遊、體育旅遊、工業旅遊、醫療健康旅遊、郵輪遊艇旅遊。(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三)把旅遊房車、郵輪遊艇、景區索道、遊樂設施和數字導覽設施等旅遊裝備製造業納入國家鼓勵類産業目錄。(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
(四)大力培育發展具有自主知識産權的休閒、登山、滑雪、潛水、露營、探險、高爾夫等各類戶外活動用品及賓館飯店專用産品。(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旅遊局、商務部、體育總局負責)
(五)大力發展旅遊購物,提高旅遊商品、旅遊紀念品在旅遊消費中的比重。(商務部、旅遊局負責)
(六)以大型國際展會、重要文化活動和體育賽事為平臺,培育新的旅遊消費熱點。(商務部、文化部、體育總局、旅遊局負責)
七、提高旅遊服務水平
(一)以遊客滿意度為基準,全面實施《旅遊服務質量提升綱要》,提升從業人員服務意識和服務水平,鼓勵專業化旅遊管理公司推進品牌連鎖,促進旅遊服務創新。(旅遊局負責)
(二)健全旅遊標準體系,抓緊制定並實施旅遊環境衛生、旅遊安全、節能環保等標準,重點保障餐飲、住宿、廁所的衛生質量。(旅遊局、國家標準委、商務部、衛生部、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
(三)積極開展旅遊在線服務、網絡營銷、網絡預訂和網上支付,全面提升旅遊企業、景區和重點旅遊城市的旅遊信息化服務水平。(旅遊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人民銀行負責)
八、豐富旅遊文化內涵
(一)加強旅遊開發建設中的自然文化遺産保護,深挖文化內涵,普及科學知識。(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文化部、旅遊局、林業局、文物局、海洋局負責)
(二)提高旅遊商品的文化創意水平,突出旅遊餐飲文化特色。(商務部、文化部、旅遊局負責)
(三)推出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演藝、節慶等文化旅遊産品。(文化部、旅遊局負責)
(四)充分利用博物館、紀念館、體育場館等設施,開展多種形式的文體旅遊活動。(文化部、文物局、民政部、體育總局、旅遊局負責)
(五)集中力量塑造中國國家旅遊整體形象,提升文化軟實力。(旅遊局、中央外宣辦負責)
九、推進節能環保
(一)實施旅遊節能節水減排工程,五年內將星級飯店、A級景區用水用電量降低20%。(旅遊局、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商務部負責)
(二)支持賓館飯店、景區景點、鄉村旅遊經營戶和其他旅遊經營單位積極利用新能源新材料,廣泛運用節能節水減排技術,實行合同能源管理,實施高效照明改造,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積極發展循環經濟,創建綠色環保企業。(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環境保護部、能源局、旅遊局、商務部負責)
(三)合理確定景區遊客容量,嚴格執行旅遊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加強水資源保護和水土保持。(旅遊局、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林業局、文物局、海洋局、水利部負責)
十、促進區域旅遊協調發展
(一)利用自然、人文旅遊資源,培育中西部和邊疆民族地區特色優勢旅遊産業。有序推進香格里拉、絲綢之路、長江三峽、青藏鐵路沿線和東北老工業基地、環渤海地區、長江中下游地區、黃河中下游地區、泛珠三角地區、海峽西岸、北部灣地區等區域旅遊業發展。(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國家民委、旅遊局負責)
(二)促進內地居民赴香港、澳門旅遊,加強海峽兩岸旅遊交流與合作。(旅遊局、公安部、港澳辦、臺辦負責)
十一、加強規劃和法制建設
(一)制定全國旅遊業發展規劃。(旅遊局、發展改革委負責)
(二)旅遊基礎設施和重點旅遊項目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和調整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基礎設施規劃、村鎮規劃充分考慮旅遊業發展需要。(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鐵道部、民航局、海洋局、旅遊局負責)
(三)制定國民旅遊休閒綱要。設立“中國旅遊日”。落實帶薪休假制度。(旅遊局、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四)抓緊旅遊綜合立法,加快制定旅遊市場監管、資源保護、從業規範等專項法規,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法制辦、旅遊局、發展改革委負責)
十二、加強旅遊市場監管和誠信建設
(一)落實地方政府、經營主體、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二)健全旅遊監管體系,完善旅遊質量監管機構,加強旅遊服務質量監督管理和旅遊投訴處理。(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三)旅遊、工商、公安、商務、衛生、質檢、價格等部門加強聯合執法,開展打擊非法從事旅遊經營活動,整治“零負團費”、虛假廣告、強迫或變相強迫消費等欺詐行為,維護遊客合法權益。(旅遊局、工商總局、公安部、商務部、衛生部、質檢總局、發展改革委負責)
(四)加強旅遊誠信體系建設,開展誠信旅遊創建活動,制訂旅遊從業人員誠信服務準則,建立旅行社、旅遊購物店信用等級制度。發揮旅遊行業協會的作用,提高行業自律水平。(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十三、加強旅遊從業人員素質建設
(一)整合旅遊教育資源,加強學科建設,優化專業設置,深化專業教學改革,大力發展旅遊職業教育,提高旅遊教育水平。(教育部、旅遊局負責)
(二)建立和完善旅遊職業資格和職稱制度,健全職業技能鑒定體系,培育職業經理人市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旅遊局負責)
(三)抓緊改革完善導遊等級制度,提高導遊人員專業素質和能力,鼓勵專業技術人員特別是離退休老專家、老教師從事導遊工作。(旅遊局負責)
(四)實施全國旅遊培訓計劃,加強對紅色旅遊、鄉村旅遊和文化遺産旅遊從業人員培訓,五年內完成對旅遊企業全部中高級管理人員和導遊人員的分級分類培訓。(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十四、加強旅遊安全保障體系建設
(一)以旅遊交通、旅遊設施、旅遊餐飲安全為重點,嚴格安全標準,完善安全設施,加強安全檢查,落實安全責任,消除安全隱患,建立健全旅遊安全保障機制。(旅遊局、安全監管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民航局等部門負責)
(二)完善旅遊安全提示預警制度。重點旅遊地區要建立旅遊專業氣象、地質災害、生態環境等監測和預報預警系統。(旅遊局、氣象局、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海洋局負責)
(三)防止重大突發疫情通過旅行途徑擴散。(旅遊局、衛生部、農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民航局負責)
(四)推動建立旅遊緊急救援體系,完善應急處置機制,健全出境遊客緊急救助機制,增強應急處置能力。(旅遊局、外交部負責)
(五)搞好旅遊保險服務,增加保險品種,擴大投保範圍,提高理賠效率。(保監會、旅遊局負責)
十五、加大政府投入
(一)地方各級政府加大對旅遊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各級財政加大對旅遊宣傳推廣、人才培訓、公共服務的支持力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
(二)中央政府投資重點支持中西部地區重點景區、紅色旅遊、鄉村旅遊等的基礎設施建設。(發展改革委、旅遊局負責)
(三)國家旅遊發展基金重點用於國家旅遊形象宣傳、規劃編制、人才培訓、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等。(財政部、旅遊局負責)
(四)安排中央財政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外貿發展基金以及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時,對符合條件的旅遊企業給予支持。(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
(五)把旅遊促進就業納入就業發展規劃和職業培訓計劃,落實好相關扶持政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旅遊局負責)
(六)完善“家電下鄉”政策,支持從事“農家樂”等鄉村旅遊的農民批量購買家電産品和汽車摩托車。(財政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
十六、加大金融支持
(一)加大對旅遊企業和旅遊項目的融資授信支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和貸款利率。符合條件的旅遊企業可享受中小企業貸款優惠政策。對有資源優勢和市場潛力但暫時經營困難的旅遊企業,金融機構要按規定積極給予信貸支持。進一步完善旅遊企業融資擔保等信用增強體系,加大各類信用擔保機構對旅遊企業和旅遊項目的擔保力度。(人民銀行、銀監會負責)
(二)拓寬旅遊企業融資渠道,金融機構對商業性開發景區可以開辦依託景區經營權和門票收入等質押貸款業務。支持符合條件的旅遊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企業債券和中期票據,積極鼓勵符合條件的旅遊企業在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上市融資。(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發展改革委負責)
(三)鼓勵消費金融公司在試點過程中積極提供旅遊消費信貸服務。積極推進金融機構和旅遊企業開展合作,探索開發適合旅遊消費需要的金融産品,增強銀行卡的旅遊服務功能。(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負責)
十七、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落實賓館飯店與一般工業企業同等的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政策。(發展改革委、旅遊局負責)
(二)允許旅行社參與政府採購和服務外包。(旅遊局、財政部負責)
(三)旅行社按營業收入繳納的各種收費,計徵基數應扣除各類代收服務費。排放污染物達到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並已進入城市污水處理管網的旅遊企業,繳納污水處理費後,免徵排污費。(發展改革委、旅遊局負責)
(四)旅遊企業用於宣傳促銷的費用依法納入企業經營成本。(稅務總局負責)
(五)鼓勵銀行卡收費對旅行社、景區售票商戶參照超市和加油站檔次進行計費,進一步研究適當降低對賓館飯店的收費標準。(人民銀行、銀監會、發展改革委負責)
(六)年度土地供應要適當增加旅遊業發展用地。積極支持利用荒地、荒坡、荒灘、垃圾場、廢棄礦山、邊遠海島和可以開發利用的石漠化土地等開發旅遊項目。支持企事業單位利用存量房産、土地資源興辦旅遊業。(國土資源部、水利部、海洋局、林業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