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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8月04日   來源:證監會網站

關於協同做好廣播電視證券節目規範工作的通知
證監辦發〔2010〕78號

中國證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監管局:
  廣播電視證券節目在傳播證券信息、普及證券知識、宣傳政策法規、開展投資者教育等方面具有積極作用,但個別廣播電臺、電視臺也暴露出節目內容不規範,存在利用廣播電視證券節目從事非法證券活動等問題,嚴重損害了投資者合法權益。日前,國家廣電總局經商我會後,制定下發了《關於切實加強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管理的通知》(廣發〔2010〕59號),明確廣播電視證券節目不得進行商業化合作,要求切實規範節目內容,加強資質審查,加強對證券信息類産品廣告的管理,完善協作監管機制。為協同廣電管理部門做好廣播電視證券節目規範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證監局應當充分認識規範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按照轄區監管責任制,積極與地方廣電管理部門溝通協作,協同落實廣播電視證券節目規範要求,營造良好的資本市場輿論信息環境。
  二、各證監局應當建立健全轄區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監測機制,密切關注參與證券節目的機構和人員的資質、資格情況,關注證券節目內容及證券信息類産品廣告的規範情況,持續做好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的協作監管工作,及時分析、研判和協調處理違規問題。
  三、各證監局應當積極配合做好資質審查工作,對參與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的機構和人員是否具備證券投資諮詢相關資格,有無借用、冒用他人業務資格等情況進行核實,並向相關廣播電臺、電視臺提供有關機構和人員的合規經營和業務投訴情況。
  四、各證監局應當配合做好證券信息類産品廣告的管理工作,對證券信息類産品運營機構報送的廣告內容相關材料予以審查,向産品運營機構出具審查意見,抄送擬播出廣告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及地方廣電管理部門。
  五、各證監局應當督促轄區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嚴格按照廣發〔2010〕59號文的有關規定,不得承包或者租賃廣播電視證券節目時段,不得參與廣告運營商、財經公關公司、文化傳播公司、軟體運營商等機構的廣播電視證券節目,不得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使用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或者為其提供便利條件。
  六、各證監局應當建立健全與地方廣電管理部門的協作監管機制,完善信息通報和協調處理違規證券節目等制度。定期向地方廣電管理部門通報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監測信息,及時協調處理證券節目內容及證券信息類産品廣告不規範等問題。支持廣播電臺、電視臺切實做好自查整改工作。
  七、各證監局要會同地方廣電管理部門和廣播電臺、電視臺引導轄區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依法合規、積極參與廣播電視證券節目,傳播證券信息,普及證券知識,宣傳政策法規,提供客觀、獨立、專業的市場分析,加強風險提示,開展投資者教育。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二○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