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
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0〕1615號
交通運輸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財務局:
交通運輸部《關於申請收取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費的函》(交財函〔2009〕371號)收悉。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同意收取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39號)規定,經研究,現將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交通運輸部在組織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時,由交通運輸部所屬交通專業人員資格評價中心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交通運輸部門”)收取的道路旅客運輸考試、道路貨物運輸考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考試的考務費標準為:理論考試每人8元,實際操作考試每人10元。
二、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分別向參加道路旅客運輸考試、道路貨物運輸考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考試的考生收取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費的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在考務費標準基礎上加組織報名、租用考試場地和聘請監考人員等費用核定。
三、收費單位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按財務隸屬關係分別使用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
四、收費單位應嚴格執行批准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自行增設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上述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滿之前3個月,由交通運輸部按規定程序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重新申報。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