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的通知 財會〔2010〕15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深入貫徹實施企業會計準則,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同時,實現會計準則持續趨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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