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於規範
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0〕16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
近年來,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經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規範教育收費、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為鞏固教育收費治理工作成果,進一步規範公辦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行為,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界定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範圍
中小學服務性收費是指學校(包括義務教育學校、高中階段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學任務外,為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或學生家長自願選擇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中小學代收費是指學校為方便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在學生或學生家長自願的前提下,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
中小學按照國家和本地區課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範圍內的事項,不得列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事項。嚴禁將講義資料、試卷、電子閱覽、計算機上機、取暖、降溫、飲水、校園安全保衛等作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事項。
農村地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除按規定向學生收取作業本費、向自願入夥的學生收取伙食費外,嚴禁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二、嚴格執行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審批權限
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由省級教育主管部門按照學校組織學生活動和學生在校學習、生活的實際需要,綜合考慮實際成本、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見,經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兩部門共同報省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執行。各地不得將國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確規定納入公用經費開支的項目列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
三、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自願和非營利原則
中小學按照規定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學生或學生家長自願原則。嚴禁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並收費。嚴禁將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與行政事業性收費一併收取。
中小學向在校學生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非營利原則,按學期或按月據實結算,多退少不補。學校和教師在為學生服務、代辦有關事項的過程中不得獲取任何經濟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確有折扣的,須全額返還學生。
四、嚴格執行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公示制度
各地要通過網絡、報紙、廣播、電視等多種形式,將按規定權限批准的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標準等列入政府信息公開範圍,主動向社會公開。學校要在招生簡章和入學通知書中註明有關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標準及批准收費的文號,並通過學校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方式將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標準、收費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投訴電話等進行公示,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增強學校收費的透明度。按規定應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內容與政策規定不符的,不得收費。
五、加強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資金管理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不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服務性收費收入由學校根據實際支出列支;代收費收入由學校全部轉交提供服務的單位,不得計入學校收入。嚴禁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擠佔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資金。
六、強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監督檢查
各地要將規範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作為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重點,堅決禁止侵害學生利益的行為。對學校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收費標準和超範圍收費等亂收費行為,以及有關部門、單位通過學校違規收取代收費等行為,價格、教育等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要嚴肅查處。嚴禁學校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名義向學生亂收費。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在2010年8月底前研究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規範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的具體意見,並認真組織落實。各地貫徹落實的具體情況,請於9月底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教育部(財務司)。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