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國家資助制度的意見
財教〔2010〕356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教育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發〔2010〕12號)精神,完善國家資助政策體系,加快普及高中階段教育,切實解決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就學問題,現就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重大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就學問題。近年來,國家採取一系列有力措施,不斷完善助學政策體系,大幅度增加助學經費投入,全面免除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向全部農村學生提供免費教科書,對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補助生活費,建立健全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安排部分彩票公益金用於普通高中助學,並逐步對中等職業教育實行免學費政策,較好地解決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就學問題。
但目前我國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多數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尚未得到有效資助。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制度,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是實施科教興國和人才強國戰略,優化教育結構,加快普及高中階段教育的有效手段,對於完善國家資助政策體系,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促進教育公平,具有重大意義。
二、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制度的原則及主要內容
按照“加大財政投入、經費合理分擔、政策導向明確、多元混合資助、各方責任清晰”的基本原則,建立以政府為主導,國家助學金為主體,學校減免學費等為補充,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從制度上基本解決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就學問題。
(一)建立國家助學金制度。從2010年秋季學期起,中央與地方共同設立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面約佔全國普通高中在校生總數的20%。財政部、教育部根據生源情況、平均生活費用等因素綜合確定各省資助面。其中:東部地區為10%、中部地區為20%、西部地區為30%。各地可結合實際,在確定資助面時適當向農村地區、貧困地區和民族地區傾斜。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500元,具體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在1000元-3000元範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
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擔。其中:西部地區為8:2,中部地區為6:4;東部地區除直轄市外,按照財力狀況分省確定。省以下分擔比例由各地根據中央確定的原則自行確定。
(二)建立學費減免等制度。普通高中要從事業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經費,用於減免學費、設立校內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
(三)鼓勵社會捐資助學。要進一步落實、完善鼓勵捐資助學的相關優惠政策措施,積極引導和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及個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設立獎學金、助學金。
三、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政策順利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財政、教育部門要密切配合,制定本地區具體的實施方案,確保政策順利實施。教育部門要將普通高中資助工作納入辦學水平評估指標體系。各普通高中要把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任務,實行校長負責制,指定專門機構,確定專職人員,具體負責此項工作。
(二)落實分擔責任。省級財政部門要合理確定省內普通高中助學經費具體的分擔辦法,完善省以下轉移支付制度,確保區域內各級財政應當負擔的資金落實到位。
(三)強化資金管理。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和普通高中要切實加強資助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及時發放、專款專用。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學校要加強學生的學籍管理,確保學生資助信息真實、可靠。要加強監督檢查,對於擠佔挪用資金、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等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加大宣傳力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各學校要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宣傳,使黨和政府的這項惠民政策家喻戶曉、深入人心,使廣大學生知曉受助的權利,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財政部 教育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