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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9月27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關於印發《再製造産品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節〔2010〕3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推動再製造産業健康有序發展,規範再製造産品生産,引導再製造産品消費,我部制定了《再製造産品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再製造産品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再製造産業健康有序發展,規範再製造産品生産,引導再製造産品消費,建立再製造産品認定制度,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製造産品,是指採用先進適用的再製造技術、工藝,對廢舊工業品進行修復改造後,性能和質量達到或超過原型新品的産品。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再製造産品認定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制定相關制度、標準及實施方案,組織開展認定工作,發佈《再製造産品目錄》。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認定申請的初始審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符合條件的認定申請。
  第四條 再製造産品認定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科學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認定申請

  第五條 再製造産品認定由企業自願提出申請,申請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産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産業政策要求;
  (三)國家對産品有行政許可要求的,應獲得相應許可;
  (四)具備再製造産品批量生産能力,採用的再製造技術、工藝先進適用、成熟可靠;
  (五)産品質量達到或超過原型新品,且符合國家相關的安全、節能、環保等強制性標準要求。
  第六條 企業根據本辦法及相關的認定要求向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申請,並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再製造産品認定申報表;
  (二)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依法應取得的産品生産許可證、強制性産品認證證書;
  (四)執行的産品標準;
  (五)産品型式試驗報告和(或)相關質量證明文件;
  (六)産品生産工藝流程及再製造技術説明;
  (七)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八)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七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始審查,出具審查意見,將符合條件的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認定評價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委託具有合格評定資質的機構(以下簡稱認定機構)具體承擔再製造産品認定工作。
  第九條 按照本辦法及相關要求,認定機構應:
  (一)制定《再製造産品認定實施指南》,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備案後,用於指導和規範認定工作;
  (二)根據行業和再製造産品特點,選取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專家,參與實施認定工作;
  (三)規範實施認定工作,出具認定報告,並對報告負責;
  (四)依法保守認定産品的技術秘密,不得從事認定範圍內産品的開發、生産和銷售。
  第十條 再製造産品認定採取文件審查、現場評審與産品檢驗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一)認定機構收到申報材料10個工作日內,應完成文件審查,並編制文件審查報告。
  (二)文件審查合格後20個工作日內,認定機構應組織專家組進行現場評審;
  專家組應在現場評審結束10個工作日內,向認定機構提交現場評審報告,並對現場評審結論負責。
  (三)認定機構應依據相關的産品標準,對申請企業提交的産品型式試驗報告和(或)相關質量證明文件進行審查。需要時,對申請認定的産品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産品檢驗。
  第十一條 認定機構在結束文件審查、現場評審和産品檢驗後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定報告並提交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四章 結果發佈與標誌管理

  第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認定報告進行審查,符合認定要求的納入《再製造産品目錄》並向社會公告,同時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及指定認定機構的網站上發佈。
  第十三條 通過認定的再製造産品,應在産品明顯位置或包裝上使用再製造産品認定標誌(標誌基本式樣見附件)。
  第十四條 經認定的再製造産品的生産和管理等發生重大變化影響産品質量時,企業應及時向認定機構報告。對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取消其認定資格。被取消認定資格的産品不得繼續使用再製造産品認定標誌。
  第十五條 任何對再製造産品認定過程和結果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異議,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情況進行調查處理,並反饋結果。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再製造産品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