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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1月23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
全國知識産權保護與執法工作
電視電話會議精神任務分工的通知
國辦函〔2010〕169號

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監察部、司法部、財政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衛生部、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林業局、知識産權局、國管局、法制辦、新聞辦、食品藥品監管局:
  為全面貫徹全國知識産權保護與執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打擊侵犯知識産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0〕50號)要求,根據部門和單位職責,經國務院同意,現對有關工作任務提出如下分工:
  一、加大生産源頭治理力度
  (一)加強對印刷複製各類出版物、印刷品、光盤、計算機軟體及包裝裝潢、商標標識標簽企業的監管,嚴厲查處非法印刷複製和非法加印、出售標識標簽等印刷品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吊銷印刷經營許可證,取締無證照經營地下印刷複製窩點。(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公安部、工商總局負責)
  (二)加大對新出廠計算機預裝正版操作系統軟體的監督力度。(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商務部負責)
  (三)加強産品質量監管,嚴格審查生産企業資質,堅決取締無證生産,依法查處以假充真、冒用地理標誌名稱和專用標誌的行為,依法查處偽造或冒用廠名、廠址、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行為。(質檢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
  (四)強化從種子生産源頭治理侵權假冒行為,在糧食主産區,針對玉米、水稻等重點品種,加強品種真實性鑒定,重點打擊無證和“套牌”生産、銷售授權品種的行為。依法查處濫用、冒用、偽造農産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産品名稱、專用標誌的行為。堅決取締生産經營假劣林木種苗和侵權、假冒植物新品種的單位(個人)和窩點,打擊無證、無標簽生産、經營林木種苗行為。(農業部、林業局負責)
  二、加強市場監督管理
  (五)加大市場巡查力度,嚴厲打擊倣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等行為;嚴厲查處侵犯註冊商標和地理標誌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制止惡意商標搶注行為;加強市場監管,明確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及經營管理者責任,加強監督和檢查。(工商總局負責)
  (六)加強娛樂、網絡遊戲、網絡音樂及動漫市場監管,嚴厲打擊私自架設服務器、提供外挂程序,擅自從事網絡遊戲經營等侵權盜版行為,依法查處各類違法文化産品;深入開展版權執法專項行動,加強對圖書、軟體、音像製品的市場巡查,嚴厲打擊侵權盜版行為。(文化部、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牽頭)
  (七)加大對專利領域反復、群體、惡意侵權及假冒專利行為的打擊力度。(知識産權局負責)
  (八)加強商貿流通企業的管理和規範,要求企業加強配送商品管理,防止侵權商品進入流通領域。(商務部負責)
  (九)加強市場價格監管,規範經營者價格行為,嚴肅查處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發展改革委負責)
  (十)加大對制售假冒偽劣藥品、擾亂藥品生産經營秩序行為的打擊力度。(食品藥品監管局牽頭)
  (十一)為專項行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配合開展互聯網版權保護工作,協助對侵權盜版網站進行處理,停止境內違法違規的接入服務或域名解釋服務,積極配合有關執法部門開展市場檢查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
  三、強化進出口環節和互聯網等領域的知識産權保護
  (十二)加強涉外知識産權保護,加大對查實的進出口侵犯知識産權企業的處罰力度。加強知識産權對外交流與合作,建立健全對外貿易投資中知識産權保護預警應急、海外維權和爭端解決機制。嚴格執行展會知識産權保護辦法,做好重要展會知識産權保護工作。(商務部、知識産權局牽頭)
  (十三)根據進出口環節知識産權侵權案件的構成和區域分佈,在重點口岸依法加大對進出口侵犯知識産權貨物的查處力度。(海關總署負責)
  (十四)加大對假冒偽劣進出口商品的查處力度。(質檢總局負責)
  (十五)加強網絡知識産權保護,嚴厲打擊互聯網侵權盜版,重點打擊影視劇作品侵權盜版行為;加強對視聽節目服務網站播放正版節目的監督工作。(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文化部、廣電總局牽頭)
  (十六)加強網絡購物、電話購物和電視購物活動監管,重點打擊利用互聯網、通信網絡和電視網絡銷售侵犯知識産權和假冒偽劣商品的欺詐行為。(商務部、工商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廣電總局、公安部、知識産權局負責)
  四、加大刑事司法打擊力度
  (十七)對侵犯知識産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及相關商業賄賂犯罪活動及時立案偵查,重點查辦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侵犯知識産權犯罪案件,對行政執法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線索及時審查,對涉嫌犯罪的抓緊依法立案偵查。(公安部負責)
  (十八)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對符合刑事立案追訴標準、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對現場查獲、行為人可能逃匿或銷毀證據的,要立即商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調查。(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林業局、知識産權局、公安部負責)
  (十九)加強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監督,防止有案不移、以罰代刑。(高檢院、監察部牽頭)
  (二十)加強對地方法院審理侵犯知識産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案件的指導,依法從嚴懲治一批犯罪案件,出臺有關司法解釋。(高法院負責)
  (二十一)指導律師依法做好侵犯知識産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案件的辯護代理工作。(司法部負責)
  (二十二)主動支持配合檢察機關履行審查批捕、審查起訴、訴訟監督和立案監督職責;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犯知識産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案件的審理工作。(有關部門各負其責)
  五、在政府機關全面使用正版軟體
  (二十三)對政府機關使用計算機軟體情況進行重點檢查,督促各級政府機關對使用計算機軟體情況開展自查自糾,進一步加大軟體正版化工作力度。購買計算機辦公設備必須符合預裝正版操作系統軟體的要求,更新計算機軟體必須使用正版産品。(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國管局牽頭)
  (二十四)對政府機關需要採購的正版軟體給予必要資金保障,將正版軟體購置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將軟體作為資産納入部門資産管理體系。(財政部、國管局負責)
  六、加強知識産權保護宣傳教育
  (二十五)大力宣傳我國加強知識産權保護的措施和成效,及時報道專項行動進展和成果;曝光一批違規違法企業和個人,樹立一批創造、運用和保護知識産權的先進典型。廣泛開展知識産權普及性教育,提高各類市場主體的知識産權保護能力。加強輿情分析研判,密切關注網絡輿情動向,及時解疑釋惑。(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産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央宣傳部、新聞辦牽頭)
  七、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
  (二十六)加大知識産權維權援助平臺建設力度,完善知識産權舉報投訴受理機制,建立舉報投訴獎勵制度,提供快速、便捷的舉報、投訴、申訴和諮詢渠道,及時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線索。建立健全知識産權預警應急機制。(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知識産權局等部門負責)
  八、完善知識産權保護的法制政策和體制,形成長效機制
  (二十七)積極推動相關立法工作,及時修改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産權專門法律及其實施條例。(工商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法制辦等部門負責)
  (二十八)加大對侵權行為的制裁力度,完善知識産權確權和侵權訴訟程序,簡化救濟程序,加大民事賠償和裁判執行力度,提高審判效率。(高法院負責)
  (二十九)加強政府採購過程中的知識産權審核管理,堅決防止侵權假冒商品進入政府採購渠道。(財政部牽頭)
  (三十)切實加強知識産權保護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服務能力,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有關部門各負其責)
  (三十一)探索建立更有效的知識産權行政管理模式。(中央編辦負責)
  (三十二)研究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依法加大侵犯知識産權行為打擊力度等問題。(知識産權局、商務部牽頭)
  九、加強督導檢查,完善工作機制
  (三十三)建立執法協作和重大案件溝通協調機制,督辦重大案件,統計專項行動信息,通報進展情況,抓好信息交流。加強督促指導,組織聯合檢查組適時對各地專項行動進行督導檢查,對表現突出的地方和部門給予通報表彰和適當獎勵,並將有關情況匯總上報國務院。(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
  (三十四)督促地方成立打擊侵犯知識産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制定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動員部署和組織開展專項行動;建立健全知識産權工作的監督考核體系,及時報送專項行動進展情況、階段性效果以及案件查處情況;對本地區工作情況進行抽查,對專項行動進行總結。(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