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公文公報>> 部門地方文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2月01日   來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關於落實《關於規範北京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京房公積金髮〔2010〕49號

各單位: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0〕179號)和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北京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房公積金管委會〔2010〕3號)的要求,自2010年11月29日(含)起對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新受理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業務(含個人住房組合貸款,以下簡稱個人貸款)進行調整,現就相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新受理的個人貸款業務的借款申請人屬於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應按照以下要求辦理:
  (一)房屋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20%,即個人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房屋評估價值或實際購房款(以兩者中較低額為準)的80%。
  (二)房屋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即個人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房屋評估價值或實際購房款(以兩者中較低額為準)的70%。
  二、新受理的個人貸款業務的借款申請人屬於購買第二套住房的,應按照以下要求辦理:
  (一)所購房屋為第二套住房的個人貸款發放對象僅限于現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北京市統計局最新公佈的城鎮居民人均住宅建築面積的繳存職工家庭。
  北京市統計局公佈的2009年城鎮居民人均住宅建築面積為28.81平方米,即目前第二套住房的個人貸款發放對象僅限于現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28.81平方米(不含)的繳存職工家庭。
  繳存職工家庭現有人均住宅建築面積應根據繳存職工家庭現有住宅建築面積及繳存職工家庭成員數量計算。繳存職工家庭成員包括:借款申請人、借款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所購房屋為第二套住房的個人貸款用途僅限于購買改善居住條件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得向購買第二套住房為公寓、別墅及其他高檔住宅的借款人發放個人貸款。
  (三)所購房屋為第二套住房的個人貸款利率為同期首套個人貸款利率的1.1倍。
  (四)所購房屋為第二套住房的個人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即個人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房屋評估價值或實際購房款(以兩者中較低額為準)的50%。
  三、對於借款申請人所購房屋屬於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受理其個人貸款申請。
  四、借款申請人提供虛假信息的,應依據相關規定,追究借款申請人責任,停止發放個人貸款,記入個人信用信息記錄。
  五、各單位接到本通知後,應做好有關工作,遇有問題,及時反映。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