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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2月27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做好元旦 春節和
“兩會”期間消費品供應保障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消費〔2010〕6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國務院關於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通知》(國發〔2010〕40號)精神,全力做好元旦、春節及“兩會”期間消費品的生産、供給和質量安全保障,向消費者提供滿意的産品和服務,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維護良好的經濟秩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有序組織産品生産,切實保障市場供給
  結合經濟運行動態和市場需求變化,指導企業按照歲末年初消費市場需求特點,積極有序組織消費類工業産品的生産,不斷調整和改善供給,培育新的消費熱點,努力創新管理和服務,保障産品適用、貨源充足、質量安全,充分滿足人民群眾元旦、春節及“兩會”期間的消費需求。
  要確保食用油、肉製品、乳製品、應季服裝等大宗消費品的有效供給;做好食糖、食鹽等重要産品産銷運協調,保證市場供應;配合實施基本藥物制度,重點做好臨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確定、非常年生産的基本藥物生産和供應保障工作。
  加強與原料産地及能源、運輸等部門的協作配合,積極協調産品原料、煤炭、電力、油氣、運輸等生産要素供應,幫助企業及時解決遇到的問題;加強與農業、商業等部門的協作配合,穩定原料收購、儲存、生産、流通環節的工農、工商關係,完善市場功能,促進産銷銜接和區域調節,全力保障消費品有效供給。
  二、加強企業質量管理,保證産品質量安全
  進一步健全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嚴格按標準組織生産,保障産品質量安全;指導企業應用先進質量管理方法,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做好原料、生産、設備、安全、營銷管理和産品追溯等基礎工作,完善各項管理制度;督促食品生産企業做好質量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眾吃上放心食品。繼續配合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做好問題乳粉徹查工作,徹底消除安全隱患。
  三、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建立質量長效機制
  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加強工業産品質量信譽建設的指導意見》,引導企業樹立正確的質量責任觀,抓住質量、品種、品牌、服務等環節和信譽、標準、責任等關鍵,加強質量誠信建設,推動提高消費品質量信譽,提升産品質量管理水平。積極組織實施《食品工業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工作實施方案》,落實各項工作分工和任務要求。
  加快推動食品行業全面推進企業誠信體系建設,指導食品工業企業以質量安全為核心,加強企業誠信制度建設。通過提升企業履行質量安全責任的能力,堵塞安全管理漏洞,化解食品安全風險,加快形成保障食品質量安全的長效機制。
  四、強化安全生産管理,維護保障職工利益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指導企業加強安全生産管理和職業健康保護,重點做好生産用化學原料、有易燃易爆風險的生産工序、易燃易爆産品的儲運等環節的安全管理,完善生産安全操作規範,落實企業安全生産責任;強化有利於生産安全的行業準入、標準、規範等管理,在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煙花爆竹、家電、日用玻璃、造紙、傢具和紡織服裝等行業,支持、配合安全生産監管部門,加大對企業安全生産的監督檢查力度,防止各類安全生産事故的發生;督促企業嚴格落實重大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發生事故及時報告、及時控制,減少人身和財産損失;督促企業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認真履行勞務合同,不拖欠職工工資。
  五、加強生産成本控制,穩定産品出廠價格
  認真組織落實國發〔2010〕40號文件精神,指導和督促企業顧全大局,加強管理,自覺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指導企業嚴格生産成本和資金運行考核,加強財務資金、成本、銷售等生産經營管理;積極推行資金預算控制、資金計劃管理、現金流管理,加強目標成本管理、消耗定額管理和銷售費用管理等精細管理;挖掘生産潛能,減少能耗物耗,降低産品成本,提高資源和資金綜合利用水平。努力化解原料漲價等不利因素,合理確定産品出廠價格,配合做好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的工作。
  六、加強運行監測預警,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加強消費品生産、銷售、庫存及價格的監測分析和預測預警,及時掌握産品産銷存運行動態和價格變化情況。指導生産企業做好應對冬季冰雪等極端天氣及突發事件下保障大宗消費品供應的應急預案,提前做好生産現場、設備和庫房等生産設施設備防壓、防潮、防凍等安全管理,有效防備異常氣候等自然災害的影響,減少突發事件帶來的損失。注重發揮骨幹企業作用,完善應急保供調控體系,健全應急保供機制,保障應急狀態下的正常生産和市場供應。
  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動員和指導消費品工業企業,加強組織領導,加大協調力度,採取有力措施,全力做好元旦、春節及“兩會”期間消費品生産和供給保障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