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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2月29日   來源:新華社

中國的反腐敗和廉政建設
(2010年12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目  錄

  前  言
  一、堅定不移地推進反腐敗和廉政建設
  二、反腐敗和廉政建設領導體制與工作機制
  三、反腐敗和廉政建設法律法規制度體系
  四、權力制約和監督體系
  五、通過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防治腐敗
  六、依法依紀查處腐敗案件
  七、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
  八、反腐敗國際交流與合作
  結束語

前  言

  腐敗是一種社會歷史現象,是一個世界性的痼疾,也是社會公眾十分關注的問題。反對腐敗,加強廉政建設,是中國共産黨和中國政府的堅定立場。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共産黨和中國政府始終以堅決的態度反對腐敗,加強廉政建設。改革開放特別是進入21世紀以來,中國的社會生産力快速發展,綜合國力大幅提升,人民生活明顯改善,國際地位和影響力顯著提高,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取得重大成就。在反腐敗和廉政建設方面,中國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在堅決懲治腐敗的同時,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預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設,拓展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工作領域,逐步形成拒腐防變教育長效機制、反腐倡廉制度體系、權力運行監控機制,走出了一條適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反腐倡廉道路。
  當前,中國的反腐敗和廉政建設已經取得明顯成效,呈現出系統治理、整體推進的良好態勢。通過深入開展反腐敗和廉政建設,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利益得到有效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局面不斷鞏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邁出重要步伐。
  由於中國的經濟體制、社會結構、利益格局和人們的思想觀念正在發生深刻變化,各種社會矛盾凸顯,各方面體制機制還不完善,一些領域的腐敗現象仍然易發多發,有的案件涉案金額巨大,違法違紀行為趨於隱蔽化、智慧化、複雜化。反腐敗的形勢依然嚴峻,任務依然繁重。
  中國共産黨和中國政府對反腐敗和廉政建設的長期性、複雜性、艱巨性始終保持著清醒的認識,並將繼續按照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總體部署,以更加堅定的決心和更加有力的舉措,堅決懲治腐敗,有效預防腐敗,以反腐敗和廉政建設的實際成效取信於民。

一、堅定不移地推進反腐敗和廉政建設

  反腐敗和廉政建設關係國家發展全局、關係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關係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堅決懲治腐敗和有效預防腐敗,大力加強廉政建設,是中國共産黨和中國政府的一貫主張。
  新中國成立之初,先後設立國家檢察機關、政府監察機關和中國共産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等法律法規,反腐敗和廉政建設體制機制初步建立。為保持新生人民政權的純潔性,中國開展了反貪污、反浪費、反官僚主義的“三反”運動和反對行賄、反對偷稅漏稅、反對盜騙國家財産、反對偷工減料和反對盜竊經濟情報的“五反”運動。通過這些措施,堅決打擊貪污腐敗行為,懲處一批腐敗分子,形成了風清氣正、蓬勃向上的良好局面。
  20世紀70年代末,中國開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改革開放是一個從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到充滿活力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從封閉半封閉到全方位開放的社會大變革的過程,極大地解放了生産力,激發了社會活力。同時,在這個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消極腐敗現象。面對新的考驗和挑戰,中國堅持一手抓發展經濟,一手抓懲治腐敗,開展以打擊走私、套匯、貪污受賄等嚴重經濟犯罪活動為重點的專項鬥爭,設立審計機關,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一批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反腐敗和廉政建設制度,探索在改革開放新形勢下依法有序開展反腐敗的途徑和辦法。
  20世紀90年代,中國開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面對新舊體制轉換過程中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情況,中國作出加大反腐敗鬥爭力度的決策,確立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查辦違法違紀案件、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的反腐敗三項工作格局。明確提出堅持標本兼治,教育是基礎,法制是保證,監督是關鍵;通過深化改革,不斷剷除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制定了一系列加強反腐敗和廉政建設的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反腐敗制度體系。在檢察機關設立反貪污賄賂部門、反瀆職侵權部門和職務犯罪預防部門。作出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一律不得經商等重大決策。推進行政審批、財政管理、幹部人事等體制機制制度改革,實行政務公開、廠務公開和村務公開等制度。反腐敗和廉政建設走上標本兼治、綜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軌道。
  進入21世紀,中國把反腐敗和廉政建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確立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制定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這一反腐敗國家戰略,整體推進反腐敗和廉政建設。在工作部署上,強調要嚴肅查處違法違紀案件,認真解決涉及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突出問題,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制定完善反腐敗和廉政建設法規制度,紮實推進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改革。成立國家預防腐敗局,統籌各方面的預防腐敗工作。加強公民道德建設和廉政文化建設,推動社會公眾樹立崇尚廉潔的價值理念。推進農村、企業、學校、公用事業單位和城市社區廉政建設,推行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中國的反腐敗和廉政建設方向更加明確、思路更加清晰、措施更加有力,總體呈現出良好發展的態勢。
  經過堅持不懈的探索,中國在反腐敗和廉政建設上認識不斷深化,實踐不斷發展,積累了豐富經驗,促進了經濟較快發展和社會穩定。中國國家統計局的民意調查結果顯示,2003年至2010年,中國公眾對反腐敗和廉政建設成效的滿意度平穩上升,從51.9%提高到70.6%;公眾認為消極腐敗現象得到不同程度遏制的比例,從68.1%上升到83.8%。國際社會也給予積極評價。

二、反腐敗和廉政建設領導體制與工作機制

  中國的反腐敗和廉政建設領導體制與工作機制,是由中國的國體和政體決定的。在反腐敗和廉政建設實踐中,中國探索形成了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支持和參與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中國共産黨是執政黨,中國的反腐敗和廉政建設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進行。中國共産黨堅持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
  中國共産黨在革命、建設、改革的歷史進程中,始終高度自覺地把反腐敗和廉政建設擺在十分重要的位置。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共中央制定了一系列反腐敗和廉政建設工作戰略、方針和政策。自1993年以來,中共中央每年通過中央紀委全會向全黨全國部署反腐倡廉工作。國務院每年都召開廉政工作會議,對政府系統的反腐敗和廉政建設作出部署。中共中央、國務院還先後頒布和修訂了《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明確要求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抓好業務工作的同時,抓好職責範圍內的反腐敗和廉政建設,對違反規定的,進行責任追究。全國各地區各部門按照中央要求,把反腐敗和廉政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寓于各項改革和重要政策措施之中,同改革發展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保證了反腐敗和廉政建設紮實有效地向前推進。
  人民群眾的支持和參與是反腐敗和廉政建設取得成功的重要基礎。各社會團體、新聞媒體和廣大人民群眾,在建言獻策、參與監督、揭露腐敗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在中國,反腐敗和廉政建設的職能機構,主要有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國家司法機關、政府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以及國家預防腐敗局。
  中國共産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依據《中國共産黨章程》設立的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由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産生,是開展反腐敗和廉政建設的重要機構。其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其經常性工作是: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查處違犯黨紀的案件,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是依據中國憲法設立的司法機關,分別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法承擔包括貪污賄賂瀆職等腐敗犯罪在內的各類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及時、公正地對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貪污賄賂瀆職等案件作出判決,依法懲治腐敗犯罪。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擔負著依法追究刑事犯罪、偵查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和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預防職務犯罪、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等職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還通過司法解釋等方式,對貪污賄賂瀆職等腐敗案件的審判、檢察工作進行指導。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偵查、審判案件過程中發現引發職務犯罪的重要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檢察建議和司法建議。
  政府監察機關是依據中國憲法設立的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對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
  審計機關是依據中國憲法設立的審計監督機構,依法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金融機構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等進行審計監督。中國還建立了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審計監督。
  國家預防腐敗局是中國政府為統籌預防腐敗工作而專門設置的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全國預防腐敗工作的組織協調、綜合規劃、政策制定、檢查指導,協調指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仲介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的防治腐敗工作,負責預防腐敗的國際合作和技術援助。
  公安、金融等其他有關部門和機構,也在自身職責範圍內依法承擔反腐敗和廉政建設的相關工作。
  上述具有不同職能的機構,在反腐倡廉各項工作中既相對獨立、各司其職,又相互協調、密切配合。中國共産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在掌握黨員違紀線索之後,經調查認定為違犯黨紀的,對其作出相應的黨紀處分;對其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政府監察機關對於違反政紀的監察對象,作出相應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公安、審計、行政執法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移送司法機關或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政府監察機關處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涉嫌違犯黨紀或政紀的,將有關證據材料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或政府監察機關處理。
  中國從事反腐敗工作的機構承擔著開展反腐敗和廉政建設、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大責任。近年來,這些機構採取一系列措施,對執法執紀幹部隊伍嚴格要求、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切實加強自身建設。通過加強內部管理和制度建設,完善制約監督機制,督促執法執紀人員秉公用權、嚴格自律;通過推行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廉政監督員等制度,督促執法執紀人員牢固樹立接受監督意識、自覺接受各方面監督,不斷提高執法執紀能力和水平,為中國的反腐敗和廉政建設提供組織保證。

三、反腐敗和廉政建設法律法規制度體系

  中國堅持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重視發揮法律法規制度的規範和保障作用,不斷推進反腐敗和廉政建設法制化、規範化。以中國憲法為依據,制定了一系列反腐倡廉法律法規;以中國共産黨章程為依據,制定了一系列中國共産黨黨內制度規定,逐步形成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反腐敗和廉政建設法律法規制度體系。
  為規範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行為,中國共産黨制定了一系列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行為準則和道德規範,建立健全防止利益衝突制度。1997年開始試行、2010年修訂實施的《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明確提出嚴禁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等,比較全面地規範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黨員領導幹部的廉潔從政行為,成為規範黨員領導幹部從政行為的基礎性黨內法規。針對權錢交易案件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2007年頒布《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明確了對黨員幹部在經濟和社會交往中可能出現以權謀私等8種行為的處理辦法;2009年頒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明確提出嚴禁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利用職權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以及損害企業權益等行為。為規範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行為,頒布了《關於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明確要求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饋贈;制定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要求領導幹部如實報告本人收入,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房産、投資,以及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制定了《關於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這些規定,對維護國家利益、依法依紀加強對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管理,提高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意識,具有重要作用。
  為確保公共權力的正確行使,中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制度,以加強對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2007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法律形式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加強對同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的監督作出規定。還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建立了行政監察、審計監督、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中共中央制定《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及《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關於黨員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等一系列規定,對黨內監督的各項具體工作進行規範和完善。
  為依法依紀懲治腐敗,中國制定並不斷完善包括刑事處罰、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在內的懲處違法違紀行為的實體性法律法規。在刑事處罰方面,通過制定和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了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失職瀆職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等腐敗犯罪的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了相關司法解釋,使之成為懲治腐敗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據。在黨紀處分方面,中國共産黨頒布《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及其配套規定,具體規定黨員違反廉潔自律規定行為、貪污賄賂行為、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等違犯黨紀行為及其量紀標準,明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5種黨紀處分。在政紀處分方面,國家頒布《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具體規定政紀處分原則、權限以及各類違紀行為及其量紀標準,明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6種政紀處分。
  為保證以上實體性法律法規的執行,中國注重程序性法律法規建設。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政紀案件辦法》等法律法規,中國共産黨頒布《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等規定,對違法案件和違紀案件的受理、調查、審理和申訴工作予以規範,並建立證人和舉報人保護制度、案件移送和協調配合製度以及被告人和受處分人權利保障制度。
  中國還制定了一批與預防腐敗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範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範公務員的管理,加強對公務員的監督,促進勤政廉政。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範行政自由裁量權,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有效防止腐敗行為的發生。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明確規定司法工作人員的任職條件、管理方式和監督措施,強化了廉潔司法的要求。中國各地區各部門也依據憲法和國家法律,制定了與反腐敗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部門規章,完善了中國的反腐敗和廉政建設法律法規制度體系。
  中國今後將更加注重法律法規制度的貫徹實施,並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繼續制定新的、修訂原有的反腐敗和廉政建設法律法規制度,使之不斷發展和完善。

四、權力制約和監督體系

  中國按照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原則,逐步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推進權力運行程序化和公開透明,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目前,已形成了由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政府內部監督、政協民主監督、司法監督、公民監督和輿論監督組成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監督體系。各監督主體既相對獨立,又密切配合,形成了整體合力。
  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依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以及國家法律,重點對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進行的監督。中國共産黨不斷探索加強黨內監督的措施和辦法,進一步完善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民主生活會、詢問和質詢等黨內監督10項制度。中共中央和省級黨委都建立巡視機構,對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決定,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等情況進行巡視監督。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對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加強對駐在部門領導班子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大力發展黨內民主,為加強黨內監督創造有利條件。健全和完善黨的代表大會制度,發揮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對重大問題的決策作用,推行和完善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定期報告工作並接受監督制度。改革和完善黨內選舉制度,規定差額推薦和差額選舉的範圍和比例,逐步擴大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直接選舉範圍。頒布實施《中國共産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明確黨員行使權利的程序和參與黨內監督的各項權利。
  人大監督是國家權力機關代表國家和人民對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國家法律實施情況進行的監督。中國憲法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它産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人民代表大會行使法律賦予的各種監督職權,通過詢問、質詢、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有關部門工作報告以及預算審查等手段,加強對政府、法院、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預防和制止各種腐敗現象。
  政府內部監督包括層級監督和監察、審計等專門機關的監督。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的上級對下級、政府對部門、行政首長對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進行層級監督。監察機關全面履行法定職責,開展執法監察、廉政監察和效能監察,依法對監察對象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勤政廉政等情況實施監督。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進行監督。這些監督形式對於規範行政執法、促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發揮了重要作用。
  政協民主監督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監督形式。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人民政協主要通過召開會議、提交提案、組織委員視察、開展民主評議等形式,對憲法和法律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和遵紀守法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監督。中國共産黨各級委員會和中國各級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出臺重要規定前,都要徵求同級人民政協和各民主黨派的意見和建議。
  司法監督包括人民法院的監督和人民檢察院的監督。人民法院的監督是指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法院審判工作是否合法、公正的監督。人民法院還通過審理行政案件,對政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的監督,包括依法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和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行為的監督。人民檢察院通過對立案、偵查、審判、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的監督,實施對訴訟活動全過程的監督;通過查辦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進行監督。
  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是憲法賦予公民的監督權利。在中國,公民通過檢舉、控告參與反腐敗的渠道是暢通的。中國政府設有專門的信訪機構,受理公民提出的檢舉控告和意見建議。中國共産黨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國家檢察機關、政府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等都建立了舉報制度,開通了舉報電話,設立了舉報網站,受理公民的檢舉和控告。對受理的舉報線索,相關部門依法依紀進行調查或轉送有關部門處理。在鼓勵公民舉報腐敗案件的同時,國家重視維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中國的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共産黨黨內法規都對保護舉報人作了明確規定,對舉報人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嚴禁洩露舉報人身份或者將舉報材料、舉報人情況透露給被舉報單位、被舉報人,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進行懲處。
  中國重視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依法保護報刊、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的採訪權和輿論監督權,支持新聞媒體披露各種不正之風和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中的違法違紀問題。政府有關部門高度關注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及時提出解決辦法,改進工作。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和廣泛普及,網絡監督日益成為一種反應快、影響大、參與面廣的新興輿論監督方式。中國高度重視互聯網在加強監督方面的積極作用,切實加強反腐倡廉輿情網絡信息收集、研判和處置工作,完善舉報網站法規制度建設,健全舉報網站受理機制及線索運用和反饋制度,為公民利用網絡行使監督權利提供便捷暢通的渠道。與此同時,加強輿論監督的管理、引導和規範,維護輿論監督的正常秩序,使輿論監督在法制軌道上運行。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公開是對權力最好的監督。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中國政府積極推行政務公開、廠務公開、村務公開和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等制度。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重要法規文件,規定按照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要求,及時、準確地公開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外的政府信息,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中央和國家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遍建立了新聞發佈和新聞發言人制度,絕大多數縣級以上政府建立了政府網站。國家司法機關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等司法公開制度,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提供了有力保證。中國共産黨積極推進黨務公開,發佈實施《關於黨的基層組織實行黨務公開的意見》,健全黨內情況通報制度,及時公佈黨內事務特別是黨組織重大決策、幹部選拔任用、黨員領導幹部執行廉潔自律規定等情況,拓寬黨員了解黨內事務和表達個人意見的渠道。

五、通過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防治腐敗

  改革開放特別是進入21世紀以來,中國堅持用發展的思路和改革的辦法預防和治理腐敗。針對容易滋生腐敗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大力推進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建立適合時代發展要求的新體制新機制,努力從源頭上防治腐敗。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國政府全面推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仲介組織分開,促進政府轉變職能。在全面清理審核的基礎上,國家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大幅度削減和調整。2001年推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以來,國務院各部門共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2000多項,地方各級政府取消和調整77000多項,佔原有項目總數的一半以上。對於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通過廣泛設立行政服務中心公開審批,建立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及時監控,完善行政審批責任追究制度和信息反饋機制,提高工作效率,減少權力尋租的機會。
  推進幹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國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建立健全科學的幹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機制,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從源頭上防治用人腐敗。中國共産黨先後發佈《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對幹部人事制度改革進行全面規劃,對幹部選拔任用的基本原則、標準、程序、方法等作出嚴密規定,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加強監督。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全面推行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民意調查、考察預告、任前公示,以及幹部交流、任職回避等制度,大力推進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推行和完善地方黨委任用重要幹部票決制。
  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中國堅持以維護司法公正為目標,按照科學配置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和執行權的原則,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建立警務督察制度,推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制度,擴大司法民主,推進司法公開。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規範司法人員對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健全執法過錯、違法違紀責任追究制度,保證司法公正。
  推進財政管理體制改革。1998年以來,中國政府提出建立公共財政的目標,積極推進財政管理體制改革,深化部門預算公開、國庫集中支付、“收支兩條線”管理、政府採購、規範轉移支付等改革。目前已將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等納入預算或“收支兩條線”管理的範圍,並將逐步實現全部繳入國庫的目標。國家已初步建立起適合中國國情的部門預算基本框架,初步實現預算內外資金統籌使用、“一個部門一本預算”的改革目標。推進公務用車、公務接待等職務消費制度改革,規範黨政領導幹部職務消費行為。這些措施規範了政府理財行為,增強了財政管理的透明度,有效抑制了財政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腐敗行為。
  加快投資體制改革。為防止投資領域腐敗現象的産生,中國政府著力建立市場引導投資、企業自主決策、銀行獨立審貸、融資方式多樣、仲介服務規範、宏觀調控有效的新型投資體制,減少行政干預。2004年,國務院發佈《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對深化投資體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經過改革,企業投資主體地位逐步確立。國家不斷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監管體系,完善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公示制和責任追究制,加強對投資仲介機構的監管。對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試點,目前已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省級政府開展代建工作。
  推動金融體制改革。中國實行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分離、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分離、銀行與證券及保險業分業經營。不斷加強和改進金融宏觀調控,建立和完善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分業金融監管體制,加強金融監管,金融市場秩序逐步規範。建立並完善信息披露、信用評級制度,推動金融市場快速健康發展。推進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證券公司重組、保險公司注資改制等一系列重大金融體制改革,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全面清理和處置歷史積累的金融風險,初步建立投資者保護制度。積極推動支付體系建設,推廣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完善金融賬戶實名制,有效防止和嚴厲懲處利用銀行賬戶、證券市場和資本運作等手段進行腐敗活動。建立覆蓋全國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加快建設金融業統一徵信平臺。建立金融機構的客戶識別、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記錄保存等制度,加強反洗錢監管。這些改革措施促進了金融業的規範健康發展,也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和金融腐敗。
  建立市場配置資源制度。中國政府注重完善制度,強化監管,防止在公共資源配置、公共資産交易、公共産品生産領域出現腐敗問題。在工程建設方面,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有形市場,完善招標投標法律制度,規範招標投標活動。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方面,實施公開競爭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制度,對經營性用地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2001年至2009年,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面積佔總出讓面積比例由7.3%上升到85.3%。在産權交易方面,規定必須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在政府採購方面,實行以公開招標為主要方式的採購運行機制,2002年至2009年累計節約財政資金3000多億元。在礦産資源開發方面,嚴格執行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規定,嚴肅查處礦産資源開發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六、依法依紀查處腐敗案件

  依法依紀查處腐敗案件,是懲治腐敗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中國共産黨和中國政府堅持在法律和紀律面前人人平等,嚴肅查處黨員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中的腐敗行為,保持懲治腐敗的強勁勢頭。
  中國針對不同時期腐敗現象發生的特點,確定查辦案件的重點。20世紀80年代,重點打擊嚴重經濟犯罪活動和利用價格“雙軌制”非法倒買倒賣行為。20世紀90年代,以查辦黨政領導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經濟管理部門和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的違法違紀案件為重點,著重查處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失職瀆職、貪贓枉法、腐化墮落等方面的案件,加大對金融、房地産、工程建設等領域案件的查處力度。進入21世紀,在繼續堅持查處以上重點案件的同時,著重查辦領導幹部利用人事權、司法權、行政審批權、行政執法權等搞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索賄受賄的案件,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案件,嚴重侵害群眾利益的案件,群體性事件和重大責任事故背後的腐敗案件。
  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和政府監察機關始終堅持依法依紀查辦腐敗案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嚴格規範舉報、受理、初核、立案、調查、審理、處分、執行、案件監督管理等各個環節,堅持文明規範辦案,保障被調查人員的人身權、財産權、申辯權、申訴權和知情權等合法權益。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直接立案偵查,並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接受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的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後,及時對舉報線索和案件材料進行審查和初步調查,有犯罪事實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程序對案件立案偵查,依法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案件偵查終結後,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作出處理,其中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反瀆職侵權部門移送公訴部門審查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3年至2009年,各級人民檢察院共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瀆職侵權案件24萬多件。在懲治受賄犯罪的同時,中國完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加大懲治和預防行賄犯罪力度。2009年,對3194名行賄人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在中國,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對於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的貪污賄賂瀆職等腐敗犯罪案件,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按照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定罪量刑。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外,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一律公開進行,並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保證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在審判腐敗犯罪案件的過程中,人民法院堅持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不論腐敗分子現任或曾任職務多高,只要構成犯罪就依法定罪處罰,既不允許其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也不因為其特殊身份和社會壓力就加重處罰。
  為準確適用法律、統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總結貪污賄賂瀆職等腐敗犯罪案件審判和公訴經驗的基礎上,依法適時制定相關的司法解釋,及時解決審判和公訴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對指導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正確審理、公訴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國集中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近年來,重點查處工程建設、土地使用權和探礦採礦權出讓、産權交易、醫藥購銷、政府採購、資源開發和經銷等6大領域以及銀行信貸、證券期貨、商業保險、出版發行、體育、電信、電力、質檢和環保等方面的商業賄賂行為,依法依紀打擊跨國(境)商業賄賂行為。自2005年集中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工作以來至2009年,全國共查處商業賄賂案件69200多件,涉案金額165.9億元。
  中國政府把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作為反腐敗的重要內容。針對一些地方和部門存在的亂漲價、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等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採取了專項治理措施。針對農村土地徵收、城鎮房屋拆遷、國有企業重組改制、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出現的損害群眾利益,以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等突出問題,採取專項檢查等措施予以糾正。國家加快改革步伐,相繼取消農業稅和義務教育階段收費,推行教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創造了條件。
  中國政府逐步加大以行政首長為重點的行政問責力度,糾正執法不公、違法行政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等行為,對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的,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2009年發佈《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有決策嚴重失誤、工作失職、管理監督不力等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7種行為的,必須進行問責。2009年,共對7036名領導幹部進行了問責。

七、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

  教育是反腐敗和廉政建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多年來,中國堅持不懈地在國家工作人員中開展廉潔從政教育,在全社會加強廉政文化建設,促使國家工作人員增強廉潔自律意識,推動全社會形成崇尚廉潔的良好風尚。
  中國把對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進行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教育作為廉潔從政教育的一項經常性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經常組織有關法制的集體學習,對推動全社會特別是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提高法律意識起到良好的帶動作用。目前,中國共産黨的各級組織和國家機關集體學習已形成制度。中國政府積極開展全民普法教育,從1986年起,在全體公民特別是國家工作人員中連續實施了5個五年普及法律知識教育,共有8億多人次接受了各種形式的法制教育,增強了公眾的法治觀念和對國家機關、國家工作人員廉潔從政的監督意識。
  中國重視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政教育培訓,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制定《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和全國幹部教育培訓規劃,把廉潔從政教育作為幹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中國共産黨的各級黨校、政府的各級行政學院和其他幹部培訓機構,把廉潔從政教育納入教學計劃,作為各級領導幹部的必修課程。建立50個全國廉政教育基地,編寫廉潔從政教育讀本,有針對性地開展崗位廉政教育和培訓。對於新任領導幹部和新錄用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任職和上崗前的廉政培訓,建立廉政培訓檔案。一些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領導幹部選拔前進行廉政法律法規考試,並將考試合格作為重要的任職條件。在領導幹部任職前進行廉政談話,做到防範在先。
  中國注重開展示範教育和警示教育。通過新聞媒體報道、召開先進事跡報告會、拍攝影視作品等形式,宣傳黨員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中的先進典型和他們的事跡。通過編寫典型案例教材、拍攝警示教育片、建設警示教育基地、舉辦警示教育展覽以及涉案人員現身説法等靈活多樣的形式,教育廣大黨員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引以為戒,發揮典型案件的教育作用,達到懲處一個、教育一片的目的。
  中國大力開展廉政文化建設,弘揚以廉為榮、以貪為恥的社會風尚。制定《關於加強廉政文化建設的意見》,推動廉政文化進機關、社區、家庭、學校、企業和農村。注重繼承和發揚中華優秀傳統中的廉政文化精華,以文學藝術、影視作品、書畫展覽和公益廣告等形式錶現廉政文化的豐富內涵,推出一批主題昂揚向上、時代特色鮮明、體現人文關懷的優秀廉政作品。通過這些內容豐富、形式多樣、喜聞樂見的廉政文化活動,歌頌了中華民族崇尚廉潔的優良傳統,展示了廉政建設的豐碩成果,推進了廉政文化建設深入開展。
  中國重視對青少年進行廉潔教育。許多小學、中學和大學專門開設廉潔教育課程,編寫相關教材,有的還配備專門師資力量。同時,充分利用中小學生的夏令營、冬令營,以及大學生社會實踐和校園文化建設等課外活動開展廉潔教育,培養青少年廉潔、誠信、守法的良好道德意識和法治觀念。

八、反腐敗國際交流與合作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快速發展,腐敗行為呈現出有組織、跨國境的趨勢。加強反腐敗國際交流與合作成為世界各國、各地區的共識。中國重視反腐敗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主張在尊重主權、平等互利、尊重差異、注重實效的原則下,與世界各國、各地區和有關國際組織加強合作,互相借鑒,共同打擊腐敗行為。
  中國加強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的反腐敗交流與合作,已經成為國際反腐敗的重要力量。截至目前,中國已與68個國家和地區簽訂了106項各類司法協助條約。與美國建立了中美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並設立反腐敗專家組;與加拿大建立了司法和執法合作磋商機制。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同8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反腐敗機構開展了友好交往,與俄羅斯等8個國家的相關機構簽署了合作協議;與聯合國、歐盟、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經合組織等國際組織開展了多領域的交流與合作,積極參與二十國集團、亞太經合組織等框架內的反腐敗合作機制。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後與8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相關機構簽署了檢察合作協議。公安部與44個國家和地區的相關機構建立了65條24小時聯絡熱線,同59個國家和地區的內政警察部門簽署了213份合作文件。
  為推動反腐敗國際交流與合作,中國于2005年批准加入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為履行公約規定的各項義務,中國成立了由24個機關和部門組成的部際協調小組,具體承擔國內履約的組織協調工作,做好有關國內法與公約的銜接工作。2006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以預防、遏制洗錢犯罪及相關犯罪。先後批准加入4個與反洗錢相關的國際公約,並成為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歐亞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組織、亞太反洗錢組織的成員。2007年成立國家預防腐敗局,開展預防腐敗的國際合作和技術援助。
  中國還積極加入相關反腐敗國際組織,參加和舉辦反腐敗國際會議。1996年中國和巴基斯坦等國發起成立亞洲監察專員協會。2003年批准加入《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這是第一個針對跨國有組織犯罪的全球性公約。2005年加入亞太經合組織反腐敗與提高透明度工作組、亞洲開發銀行/經合組織亞太地區反腐敗行動計劃。2006年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起成立國際反貪局聯合會,這是世界上首個以各國、各地區反貪機構為成員的國際組織。近年來,中國還成功舉辦第七屆國際反貪污大會、亞洲監察專員協會第七次會議、第五次亞太地區反腐敗會議、國際反貪局聯合會首屆年會、亞太經合組織反腐敗研討會等國際會議,多次參加全球反腐倡廉論壇、政府改革全球論壇、國際反貪污大會等國際性反腐敗會議。
  引渡和遣返外逃腐敗犯罪嫌疑人是反腐敗國際合作的重要內容。1984年,中國加入國際刑警組織,加強了抓捕外逃腐敗犯罪嫌疑人方面的國際合作。2000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為中國與外國加強引渡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礎。目前,中國已與35個國家締結了雙邊引渡條約,加入含有司法協助、引渡等內容的28項多邊公約。中國還可以依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等國際公約,與世界100多個國家開展包括引渡在內的國際司法合作。

結 束 語

  為反對腐敗,加強廉政建設,中國共産黨和中國政府作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明顯成效。幾十年來的實踐證明,中國特色反腐倡廉道路是符合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的,是符合中國各族人民意願的,是符合反腐敗和廉政建設規律的。我們堅信,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不斷發展和法律制度體系的逐步完備,以及社會、文化等各方面事業的不斷進步,中國共産黨和中國政府完全能夠依靠自身力量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把腐敗現象減少到最低程度。中國反腐敗和廉政建設的前景是光明的。
  反對腐敗、建設廉潔政治是全人類的共同願望,也是世界各國政府和政黨面臨的共同課題。加強反腐敗國際交流與合作是中國政府的既定政策。中國將在國際和地區性反腐敗交流與合作中發揮積極作用,與世界各國一道,為建設一個公正廉潔、和諧美好的世界而努力奮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