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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1月20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進一步加強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管理工作
確保如期實現重點縣建設目標的意見

財農〔20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水利(務)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水利局:
  實施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以下簡稱重點縣)建設以來,在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支持下,在各級財政、水利部門的共同努力下,重點縣建設管理各項工作穩步推進,取得初步成效。但是,與如期實現重點縣建設目標的要求相比,目前的工作力度和管理水平尚有一定差距,對重點縣建設認識不到位、地方財政投入不足、資金整合缺乏實效、建設進度較慢、建後管護責任不落實等問題不同程度存在。為進一步加強重點縣建設管理,確保如期實現重點縣建設目標,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思想認識,進一步明確重點縣建設的目標任務
  (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正確認識重點縣建設的重要意義,將重點縣建設作為新形勢下推進農田水利工作的重要抓手,作為整合支農資金、推動縣級農田水利建設規劃全面實施的重要平臺,作為全面提升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管護水平,整體提高農田水利基礎支撐能力的重大舉措,按照集中資金、連續投入、連片建設、整體推進的總體要求,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抓好組織實施工作。
  (二)進一步明確目標任務。以縣級農田水利建設規劃為依據,分階段確定重點縣建設目標任務。要結合當地實際,採取切實措施、確保完成重點縣三年建設方案確定的目標任務。
  (三)進一步突出建設重點。緊緊圍繞重點縣建設目標任務,結合本地水土資源條件、農業種植結構和農村水利設施狀況,合理確定建設內容。當前要突出抓好現有小型水源工程更新改造、大中型灌區末級渠係和小型灌區渠係續建配套節水改造,因地制宜建設高效節水灌溉、雨水集蓄利用和排澇工程。山丘區要突出抓好小水窖(池)、小堰(閘)、小塘壩、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設。重點縣在全面推進縣域內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的同時,要積極打造連片集中、效益突出、群眾歡迎的核心區。
  二、加大財政投入,確保重點縣建設資金足額落實到位
  (四)進一步明確投入主體。重點縣建設以中央和省級財政投入為主,省級財政安排的重點縣建設資金原則上不少於中央補助資金規模。省級財政要大幅度增加本級投入,市、縣兩級財政也要切實增加對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的投入。
  (五)積極引導群眾投入。要認真落實中央和地方政府關於積極引導和鼓勵農民對直接受益的小型基礎設施建設投工投勞的有關規定,積極引導農民籌資投勞參與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
  三、加強資金整合,確保重點縣建設資金整合取得實效
  (六)加大省級資金整合力度。省級財政要積極協調、歸併和整合本級安排的有關農田水利建設資金,集中投入重點縣建設。中央對省(區、市)進行績效評價時,省級財政須提供能證實開展省級資金整合的相關文件和材料。
  (七)提高縣級資金整合實效。資金項目整合的關鍵在縣,各地要依據規劃將項目儘量在相鄰相近區域安排,真正做到項目對接、集中連片、整體推進。未按照縣級農田水利規劃安排、沒有整合方案、資金整合方案未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復、整合措施不具體、未按整合方案實施的項目資金,績效評價時不計作資金整合規模。
  四、加大建設管理力度,確保建設進度和質量
  (八)做好項目公示。積極推行競爭立項、公開評選等重點縣遴選方式。各地要將重點縣遴選程序、入選名單及建設範圍、建設內容、投資投勞等情況採取適當方式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九)規範建設管理。重點縣建設要積極推行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招標法律法規中確定的規模以上的項目要嚴格執行招投標程序。各地要探索和建立適合小型農田水利特點的建設管理制度,強化政府有關部門質量監督責任,積極推行工程監理制和群眾質量監督員制度,加強工程建設管理,嚴把質量關,確保工程質量。
  (十)提高前期工作質量。依據經審批的農田水利規劃和相關規範,認真勘查確定建設地點、內容和標準,切實提高重點縣建設方案和標準文本編制質量。合規性審查不合格的,相應扣減績效評價得分,修改後再審仍不合格的,取消立項資格。
  (十一)加快資金撥付進度。合規性審查通過後,省級財政部門要在3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分解下達到下級財政部門。各級財政部門要認真落實《關於進一步做好預算執行工作的指導意見》(財預〔2010〕11號)的有關要求,加強資金預算執行分析,及時掌握預算執行動態,切實加快預算執行進度。
  (十二)加快建設進度。合規性審查通過後,省級財政、水利部門要在30個工作日內批復下達重點縣建設方案和年度實施方案。各重點縣要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快建設進度,確保早開工、早完成、早見效、早受益。原則上每年7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重點縣建設任務。
  (十三)嚴格控制建設內容變更。通過財政部、水利部合規性審查、經省級財政、水利部門批復的重點縣建設方案,原則上不得調整。確需調整的,須報省級財政、水利部門重新批復,並報財政部、水利部備案。調整後的建設任務量不能少於原審批方案確定的任務量。追加重點縣建設資金的,要及時補充完善重點縣建設方案,落實建設任務。
  (十四)抓好中期檢查。省級財政、水利部門要以建設質量和進度為重點,加強對重點縣建設過程的監督檢查,每年至少組織一次中期檢查工作。財政部、水利部適時組織對重點縣建設質量進行抽查。
  (十五)建立驗收制度。重點縣年度建設任務完成後,縣級財政、水利部門要抓緊組織年度竣工驗收,驗收結論及時報省級財政、水利部門。省級財政、水利部門或其委託的市級財政、水利部門開展抽查驗收。年度竣工驗收或抽驗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重點縣三年建設任務完成後由省級財政、水利部門組織總體驗收,綜合評價重點縣建設目標完成情況。
  (十六)加強信息化建設。省級要加快建設完善重點縣建設管理信息系統,把縣級農田水利規劃、重點縣申報審批、工程建設管理、資金使用管理、驗收情況等內容納入信息管理系統,實現有效監管。
  (十七)建立建設進度月報制度。省、縣兩級要加強重點縣建設信息採集、整理分析和上報工作,建立建設進度月報制度,落實信息報送責任人,及時報送建設進度及相關信息。建設進度及其報送情況納入績效評價範圍。
  五、加強管護機制改革,確保管護責任落到實處
  (十八)建立長效管護機制。省級財政、水利部門應切實加強對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後管護工作的指導。重點縣人民政府要出臺加強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後管護的規定,著力推進産權制度改革和以用水戶參與灌溉管理為重點的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改革,明確小型農田水利設施運行管理主體、落實管護責任、完善管理措施、籌措管護經費,逐步建立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後管護長效機制。
  (十九)重視運行管理考核。小型農田水利設施交付運行後,適時組織設施運行管理情況“回頭看”檢查,實行中央對省抽查、省對重點縣檢查,檢查結果作為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六、強化獎懲措施,確保重點縣建設目標如期實現
  (二十)開展隨機抽查復核。財政部、水利部根據省級財政、水利部門上報的重點縣建設進度報表、總結報告、年度竣工驗收報告和省級績效評價自評報告等資料,不定期進行隨機抽查復核。
  (二十一)強化省級獎懲措施。對省級績效評價不合格、在抽查復核中發現重大問題、有重點縣不能按期完成三年建設任務的省(區、市),扣減新增重點縣名額。對上一批重點縣全部如期完成三年建設任務的省(區、市),中央財政將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在安排新增重點縣名額時予以獎勵,鼓勵率先完成全部重點縣建設任務。財政部、水利部通過一定形式對獎懲情況進行通報。
  (二十二)強化縣級獎懲措施。對未按時完成三年建設任務的重點縣,以後年度不再另行安排建設任務,未完成的建設任務由該縣自籌資金完成。對如期完成三年建設任務的縣,繼續安排財政補助資金,支持開展更大範圍和更高標準的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
  (二十三)實行重點縣動態管理。省級財政、水利部門可根據上一年度重點縣建設績效評價結果,對本年度重點縣補助資金規模進行調整,實行獎優罰劣。對績效評價不合格的縣,取消重點縣資格,已提前撥付的下一年度資金,由省級財政、水利部門調整用於獎勵績效評價優秀的重點縣開展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
                            財政部 水利部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