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文件
環發〔2010〕144號
關於加強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改善城鄉聲環境質量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文化、工商主管部門: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城市化進程加快,我國環境噪聲污染影響日益突出,環境噪聲污染糾紛頻發,擾民投訴始終居高不下。解決環境噪聲污染問題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生態文明的必然要求,是探索中國環保新道路的重要內容。為加強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市和鄉村的聲環境質量,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提升噪聲污染防治和聲環境質量管理水平,強化噪聲排放源監督管理,切實解決噪聲擾民突出問題,不斷改善城鄉聲環境質量,努力建設安靜舒適的城鄉環境,保護居民身體健康,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二)工作原則。堅持城市和鄉村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相結合,促進聲環境質量全面改善;堅持促進噪聲達標排放和減少擾民糾紛相結合,減輕噪聲污染對居民生活、工作、學習的影響;堅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和聲環境質量管理相結合,健全環境噪聲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堅持統一監管與部門分工負責相結合,形成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分工聯動的工作機制。
(三)主要目標。到2015年,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能力得到進一步加強,工業、交通、建築施工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排放全面達標,居民噪聲污染投訴、信訪和糾紛下降;聲環境質量管理體系不斷完善,城市聲環境功能區達標率明顯提高,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城市聲環境質量符合國家標準要求,農村地區聲環境進一步改善。
二、加大重點領域噪聲污染防治力度
(四)加強交通噪聲污染防治。全面落實《地面交通噪聲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以下簡稱“敏感區”)的高架路、快速路、高速公路、城市軌道等道路兩邊應配套建設隔聲屏障,嚴格實施禁鳴、限行、限速等措施。加快城市市區鐵路道口平交改立交建設,逐步取消市區平面交叉道口。控制高鐵在城市市區內運行的噪聲污染。加強機場周邊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減少航空噪聲擾民糾紛。
(五)強化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嚴格執行《建築施工場界噪聲限值》,查處施工噪聲超過排放標準的行為。加強施工噪聲排放申報管理,實施城市建築施工環保公告制度。城市人民政府依法限定施工作業時間,嚴格限制在敏感區內夜間進行産生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實施城市夜間施工審批管理,推進噪聲自動監測系統對建築施工進行實時監督,鼓勵使用低噪聲施工設備和工藝。
(六)推進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嚴格實施《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禁止商業經營活動在室外使用音響器材招攬顧客。嚴格控制加工、維修、餐飲、娛樂、健身、超市及其他商業服務業噪聲污染,有效治理冷卻塔、電梯間、水泵房和空調器等配套服務設施造成的噪聲污染,嚴格管理敏感區內的文體活動和室內娛樂活動。積極推行城市室內綜合市場,取締擾民的露天或馬路市場。對室內裝修進行嚴格管理,明確限製作業時間,嚴格控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居民宅樓內進行産生噪聲的裝修作業。加強中高考等國家考試期間綠色護考工作,為考生創造良好的考試環境。
(七)深化工業企業噪聲污染防治。貫徹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查處工業企業噪聲排放超標擾民行為。加大敏感區內噪聲排放超標污染源關停力度,各城市應每年關停、搬遷和治理一批噪聲污染嚴重的企業,到2015年年底前實現敏感區內工業企業噪聲排放達標。加強工業園區噪聲污染防治,禁止高噪聲污染項目入園區。開展鄉村地區工業企業噪聲污染防治。
三、強化噪聲排放源監督管理
(八)嚴格聲環境準入。各地在編制城鄉建設、區域開發、交通發展和其他專項規劃時,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中納入聲環境影響評價章節。嚴格建設項目聲環境影響評價,明確改善噪聲污染防治的措施要求。嚴格項目環境噪聲“三同時”驗收管理,未通過驗收的噪聲排放項目,一律不得投入運行。
(九)加強重點源監管。城市環保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確定本地區交通、建築施工、社會生活和工業等領域的重點噪聲排放源單位,嚴格各項管理制度,確保重點排放源噪聲排放達標。城市環保部門應于2011年年底完成重點噪聲污染源確定工作,確保實現重點噪聲排放源排放達標。
(十)健全污染源管理制度。嚴格實施噪聲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每年限期治理一批噪聲超標的重點企業。嚴格落後工藝設備淘汰制度,將高噪聲的工藝設備納入淘汰目錄。探索建立設施噪聲標牌制度,明確標識相關産品噪聲排放水平及符合的相應標準。
(十一)積極解決噪聲擾民。加強噪聲污染信訪投訴處置,暢通各級環保“12369”、公安“110”、城建“12319”舉報熱線的噪聲污染投訴渠道,探索建立多部門的噪聲污染投訴信息共享機制。將排放超標並嚴重擾民的噪聲污染問題納入掛牌督辦範圍。建立噪聲擾民應急機制,防止噪聲污染引發群體事件。
四、加強城鄉聲環境質量管理
(十二)促進城市聲環境質量持續改善。貫徹執行《聲環境質量標準》,不斷擴大噪聲達標功能區面積,提高功能區夜間噪聲達標率。城市區域應按《城市區域環境噪聲適用區劃分技術規範》劃定或調整聲環境功能區。2011年年底前,各省級環保部門應負責指導本轄區內城市完成聲環境功能區的劃定和調整工作,並將功能區劃定情況報環境保護部備案。
(十三)強化重點城市聲環境達標管理。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城市(以下簡稱“重點城市”)應全面改善城市聲環境質量,“十二五”末應全面達到聲環境質量標準要求。重點城市應確定達標區和不達標區,制定達標區保持計劃或進一步改善計劃。不達標區噪聲削減計劃應由城市環保部門會同建設、交通、鐵路、民航、工業、公安和文化等部門制定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2010年年底前各重點城市應完成計劃的制定和報批工作,並報環境保護部備案。
(十四)完善噪聲敏感區管理政策措施。完善噪聲敏感區保護制度,明確敏感區範圍和管理措施,加大敏感區聲環境質量改善力度。逐步建立民用建築隔聲質量驗收制度,將室內聲環境檢測納入新建建築竣工環保驗收。實施建築聲環境質量狀況告知制度,推動物業單位參與聲環境管理。
(十五)進一步改善鄉村聲環境質量。嚴格控制城鎮化過程中噪聲污染,防止噪聲污染從城市向鄉村的轉移。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等地聲環境管理,應列為噪聲敏感區加以保護。各地應將加強鄉村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納入日常環境管理工作。
五、強化監管支撐能力建設
(十六)完善噪聲監測網絡。各城市應建立和完善聲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將噪聲監測作為環境監測標準化建設重點內容之一。重點噪聲污染源應安裝噪聲自動監測儀器,將監測數據作為執法監管依據。重點城市應設置環境噪聲自動監測系統,2011年年底前各城市應至少設立一個噪聲顯示屏。加強城市道路交通噪聲監測,重點城市應于“十二五”期間開展道路噪聲監測工作。加強噪聲污染執法監測能力,建設環境監測和環境監察部門應配置相應的噪聲現場監測設備和儀器。
(十七)提高執法監管能力。各級城市環保部門應設專人從事環境噪聲日常管理工作,重點城市應加強噪聲污染防治機構建設。組織編寫噪聲污染防治培訓教材,開展噪聲污染防治相關法規、政策和標準的培訓。促進國家級噪聲控制工程中心建設,增強工業、交通、建築施工、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技術研發能力。
(十八)開展治理工程示範。開展低噪聲路面技術研究和示範工程建設。促進道路聲屏障建設,實施高效隔聲窗應用示範工程。重點城市應按規定開展汽車環保定期檢驗工作,將噪聲排放逐步納入檢驗範圍,並開展摩托車和農用車(低速汽車和三輪車)的噪聲定期檢驗示範。開展城市軌道交通噪聲污染治理示範工程。示範工程按國家、省和市(地)分級管理。
(十九)強化部門協調聯動。各級環保、公安、文化、交通、鐵路、建設、工業、工商等主管部門應協調配合,加強噪聲防治污染。各級環保、規劃、城管、質檢、海事等部門應明確噪聲違法行為的執法程序和處罰機構。重點城市應定期組織聯合執法專項行動。
六、夯實基礎保障條件
(二十)加強規劃引導。各地應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和聲環境質量改善作為重要任務之一,納入“十二五”環境保護規劃,設立噪聲污染防治章節。有關部門制定的鐵路、交通和民航“十二五”規劃,應有交通噪聲污染防治內容。
(二十一)完善法規和標準。加強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訂調研工作及時研究解決規劃和計劃。抓緊擬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相關法規、規章,推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和完善。制定並實施交通幹線噪聲排放國家標準。研究室內環境噪聲標準,制定低頻和振動噪聲標準。研究制定噪聲控制産品標準和噪聲控制産品準入制度。
(二十二)健全環境經濟政策。加大噪聲污染經濟處罰力度,明確違法罰款數額,提高噪聲擾民的罰款限額。嚴格依法徵收噪聲超標排污費,做到應收盡收。研究建立交通噪聲擾民經濟補償機制,探索施工噪聲擾民經濟補償措施。
(二十三)加強科技研究與開發。加大對聲環境質量改善技術研發的支持,通過科技計劃,依託行業主管部門,充分利用相關科研機構、高校、企業噪聲振動研究基礎,研發噪聲控制技術。加強振動控制技術、低噪聲技術和産品研發,促進降噪裝備産業發展。
七、抓好評估檢查和宣傳教育
(二十四)開展評估檢查。各城市環保部門應定期開展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評估,發佈噪聲污染防治報告,重點城市應每年將噪聲污染防治情況報送環境保護部。各省級環保部門應每年組織相關部門對轄區內城市聲環境質量、噪聲污染防治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並向社會通報檢查結果。
(二十五)深化信息管理。劃定後的聲環境功能區應在環保部門網站予以公開,有條件的城市應在街道、社區明顯位置設置聲環境功能區類別的標識牌。建立環境噪聲信息通報制度,規劃制定和建設項目審批前應廣泛徵求相關居民意見。重點城市應試點開展噪聲地圖的繪製工作,指導本地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發佈全國噪聲污染防治狀況報告。
(二十六)促進公眾參與。廣泛宣傳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介紹噪聲對人體健康危害的知識。發揮媒體對各類噪聲擾民的輿論監督,加大噪聲違法的曝光力度。每年“6·5”環境日期間,各地應組織電視、廣播、報紙等媒體,宣傳報道聲環境質量狀況和噪聲污染防治相關情況。
環境保護部 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鐵道部 文化部 工商總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