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2011年春耕化肥供應工作的通知
發改經貿〔2011〕1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物價局、工業和信息化廳(經信委)、財政廳(局)、農業廳(局)、商務主管部門,工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供銷合作社,各鐵路局:
化肥是重要的農業生産資料。“十一五”期間,化肥生産流通企業克服原材料價格上漲、國際金融危機衝擊等困難,積極開展生産經營,各級相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組織協調配合,努力做好化肥等農資供應工作,對促進國家糧食連年增産發揮了重要作用。2011年是“十二五”開局之年,當前受到各方面複雜因素影響,農産品供應和價格穩定面臨壓力。為了奪取新年度農業生産豐收,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現就做好2011年春耕化肥供應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當前春耕化肥供應工作的重要意義
2010年三季度以來,以農産品為主的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較快,價格總水平逐月攀升,加大了城鄉居民特別是中低收入群體的生活負擔。穩定糧食價格對於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極為重要。化肥又是糧食的“糧食”,保證化肥供應、保持合理的化肥投入是促進糧食穩産增産的前提,對穩定農産品價格,管理通貨膨脹預期具有基礎性的重要作用。各級相關部門要認清形勢、高度重視、密切監測、協調配合,全力做好春耕化肥供應工作。
二、保障化肥生産原料供應
各地要嚴格落實國務院《關於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通知》精神,保障化肥企業正常生産用電、用氣供應,不得對化肥企業拉閘限電。各地電力部門和單位要做好電力供應,各地發展改革、工業等部門要做好協調督促工作。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和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要全力保證化肥企業生産用天然氣的供應,在未完成化肥計劃用氣前,不得向其他企業供應工業用天然氣。各級地方政府和行業協會要組織煤炭企業做好化肥用煤的生産,指導和協調地方煤炭企業向化肥企業供應所需無煙塊煤。煤炭和磷礦石生産企業要認真履行與化肥企業簽訂的供貨合同,不得隨意停供和漲價。
三、加大鐵路運輸支持力度
各地方鐵路部門要繼續把化肥作為重點物資,按照鐵道部《關於加強春耕化肥運輸工作的通知》(運營貨計電〔2011〕74號)要求,加強組織調度,做好運力安排。鐵路部門要全力滿足春耕化肥調運以及化肥生産所需煤炭、磷礦石運輸的需要,確保貨暢其流。對國家淡季商業儲備化肥的調運,在鐵路運力上要給予重點傾斜。
四、繼續實行各項化肥生産流通優惠政策
為緩解化肥企業成本壓力,維持化肥價格基本穩定,要繼續對化肥生産用電和天然氣繼續實行價格優惠,對化肥鐵路運輸繼續實行優惠運價並免收鐵路建設基金。各有關部門要督促供電、供氣、運輸等企業認真落實國家對化肥行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對不執行國家優惠政策的行為要堅決糾正。
五、做好化肥淡季商業儲備工作
各級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化肥淡季商業儲備企業嚴格按照承儲協議要求,組織落實貨源,及時足量收儲化肥,並提前調運到銷區。承儲企業應在標的區域內及時銷售淡儲化肥,確保全部用於國內供應,發揮在區域市場中的骨幹作用。淡儲期間如果部分市場出現庫存明顯不足或者價格異常上漲等情況,地方有關部門和各級淡儲企業要及時上報,必要時經主管部門同意,可將淡儲化肥提前投放市場,平抑市場價格。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當地國家化肥淡季商業儲備企業和省級化肥儲備企業收儲情況的督促和抽查,對淡儲工作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要及時協調解決。
六、督促農資企業積極購銷
各級相關部門要指導供銷合作社農資企業和社會農資經營企業適應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新形勢,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9〕31號)要求開展經營活動,包括在銷售時主動出具質量保證證明,提供農化諮詢服務等。在2011年出口關稅政策公佈後,要引導化肥經營企業把握淡旺季季節規律積極採購和銷售,在新的市場環境下探索新的服務模式,充分發揮化肥流通連接生産消費的橋梁作用。
七、加強市場和價格監管
各級工商、質檢、農業部門要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化肥、虛標含量、偷減養分等違法違規行為,對大案要案公開曝光,震懾違法。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化肥生産流通用電、用氣和鐵路運輸價格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對化肥經營者價格行為的監管,嚴厲打擊惡意囤積,哄抬價格等不正當行為。堅決破除地方保護主義,制止區域封鎖、搭配銷售等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共同維護化肥市場秩序,保護農民和合法經營企業的正當權益。
鋻於春耕化肥供應關係到全年農業生産和物價穩定,各地有關部門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嚴格落實相關政策,各負其責,努力做好工作。要加強農資市場和價格的監測,對春耕化肥生産供應中出現的新問題,地方有關部門要在認真履行職責予以協調解決的同時,及時向國務院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報告。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 政 部
鐵 道 部
農 業 部
商 務 部
工 商 總 局
質 檢 總 局
供 銷 總 社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