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切實加強引航機構管理的意見
交水發〔2011〕28號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有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
引航管理體制改革以來,我國引航事業發展取得積極成果,引領船舶數量持續增長,引航安全形勢穩定,對保障水運業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規範引航機構管理,提高隊伍素質,促進引航事業健康、有序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引航機構建設
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引航機構領導班子建設,選拔優秀引航員充實領導班子。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引航機構的管理,規範管理標準和程序,切實加強對引航機構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實施和財務收支情況的監督管理。引航機構的內部管理科室應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置,嚴格控制非引航員崗位編制。
引航機構對外代表國家行使主權,具有公益服務和專業技術有償服務屬性,在維護國家主權和保障港航安全方面具有特殊作用,各地應按照國家統一部署,保持全國引航管理體制的統一性和完整性。
二、保持引航隊伍穩定
要加大引航員培養力度,確保引航員編制滿足港口和航運發展需求,建立科學有效的引航員薪酬制度和考核獎勵機制,引航員的工資水平原則上應相當於本地區高級船員的工資水平。要採取有效措施,著力解決引航員數量不足、超負荷工作的問題,要充實和穩定引航員隊伍,提高引航員的職業素養和技能,加強風險管理,確保引航員有充沛精力、良好的心理狀態和技術狀態從事引航工作。
三、保障引航安全和服務質量
引航機構要通過優質服務承諾制、掛牌上船服務、服務信息卡、引航滿意度調查等方式,提高引航員服務意識和質量,提高安全引航水平。同時,要加強引航基地及裝備建設,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不斷提高引航效率,規範引航生産調度。
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中國引航協會對在引航改革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積極研究探索解決辦法,有關重要情況及時向我部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