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鞏固和擴大應對國際金融危機衝擊的成果,發揮小企業在促進經濟發展、增加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經國務院批准,2011年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本通知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