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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2月17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印發《中央財政對地方審計
專項補助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行〔20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審計廳(局):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對地方審計專項補助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審計署聯合製定了《中央財政對地方審計專項補助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財政對地方審計專項補助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審計署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央財政對地方審計專項補助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中央財政對地方審計專項補助經費(以下簡稱審計專項補助經費)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央對地方專項撥款管理辦法》(財預〔2000〕12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專項補助經費,是指中央財政為保證地方審計機關完成審計署統一組織或者授權審計項目、支持中西部地區審計機關審計信息系統運行維護、審計人員培訓以及緩解中西部地區基層審計機關經費困難等而設立的專項轉移支付補助經費。
  第三條 審計專項補助經費的使用堅持統一管理、專項申請、逐年核定、專款專用的原則。
  審計專項補助經費由中央財政統一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統稱各省)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按照工作任務和工作計劃,提出專項經費申請,中央財政審核下達。專項經費一經下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佔、挪用或者抵頂地方財政部門安排的其他審計工作經費。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財政部是審計專項補助經費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審計署制定審計專項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二)會同審計署審核各省上報的審計專項補助經費預算申請;
  (三)按照因素法審核下達審計專項補助經費;
  (四)會同有關部門對各省審計專項補助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審計署協助財政部分配和管理審計專項補助經費,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核地方審計機關承擔審計署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或者授權審計項目的項目數量,並提供相關因素;
  (二)會同財政部對各省審計專項補助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各省財政部門負責本省審計專項補助經費的審核、申請、劃撥和監管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有關規定,會同審計機關制定本地區審計專項補助經費管理細則;
  (二)會同審計機關審核本地區審計專項補助經費預算,並向財政部提出預算申請;
  (三)負責本地區審計專項補助經費的劃撥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各省審計機關具體負責審計專項補助經費預算的編制工作,並監督下級審計機關做好審計專項補助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補助經費使用範圍

  第八條 審計專項補助經費的使用範圍是:
  (一)審計署統一組織或者授權審計項目補助;
  (二)中西部地區審計機關審計信息系統運行維護補助;
  (三)中西部地區審計人員培訓補助;
  (四)中西部地區審計機關困難補助。
  第九條 審計署統一組織或者授權審計項目補助,是指對地方審計機關參與審計署統一組織審計項目或者授權審計項目(不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項目公證審計)所支付費用的專項補助。
  第十條 中西部地區審計機關審計信息系統運行維護補助,是指對中西部地區審計機關信息資産和信息系統運行維護費用的專項補助。
  第十一條 中西部地區審計人員培訓補助,是指對中西部地區審計機關開展業務培訓所需費用的專項補助。
  第十二條 中西部地區審計機關困難補助,是指對困難地區審計機關開展日常審計工作所需經費的專項補助。

第四章 經費分配方法

  第十三條 審計專項補助經費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
  第十四條 審計署統一組織或者授權審計項目補助經費按照工作量、工作成本、工作實績和其他因素進行分配。
  (一)工作量因素,主要是指地方審計機關完成審計署統一組織審計項目和授權審計項目所需的工作量,包括:項目數量、項目金額、審計人員人數、外聘專家人數和實際工作天數。
  (二)工作成本因素,主要是指本地區差旅費標準以及當地物價水平。
  (三)工作實績因素,主要是指上年審計項目的實際完成情況,包括:審計的質量和完成的時間等。
  (四)其他因素,主要是指地方財力狀況,上年度專款安排情況、專款到位率、專款使用效益等專款使用情況的報告。
  第十五條 中西部地區審計機關審計信息系統運行維護補助經費按照補助範圍內審計機關數量、審計信息系統建設規模情況、物價、財力和其他因素進行分配。
  (一)審計機關數量因素,主要是指地市級審計機關和區縣級審計機關的數量。
  (二)信息系統建設規模因素,主要是指信息系統建設情況、資産規模情況和運行維護支出情況。
  (三)物價因素,主要是指當地的物價水平情況。
  (四)財力因素,主要是指地方財力狀況和人均財力狀況。
  (五)其他因素,主要是指上年度專款安排情況、專款到位率、專款使用效益等專款使用情況的報告。
  第十六條 中西部地區審計人員培訓補助經費按照補助範圍內審計機關人員情況、培訓計劃、物價、財力和其他因素進行分配。
  (一)審計機關人員因素,主要是指審計機關數量和審計機關編制內實有人數等。
  (二)培訓計劃因素,主要是指培訓規模、人數、天數、聘請教師人數等。
  (三)物價因素,主要是指當地的物價水平情況。
  (四)財力因素,主要是指地方財力狀況和人均財力狀況。
  (五)其他因素,主要是指上年度專款安排情況、專款到位率、專款使用效益等專款使用情況的報告。
  第十七條 中西部地區審計機關困難補助經費按照各地審計機關辦公條件、人員、財力和其他因素進行分配。
  (一)審計機關辦公條件因素,主要是指縣級審計機關辦公樓建設使用情況、辦公設備配置使用情況和交通工具配備使用情況等。
  (二)審計機關人員因素,主要是指縣級審計機關編制內實有人數等。
  (三)財力因素,主要是指地方財力狀況和人均財力狀況。
  (四)其他因素,主要是指自然災害、突發事件,上年度專款安排情況、專款到位率、專款使用效益等專款使用情況的報告。

第五章 經費的申報與下達

  第十八條 各省財政部門根據對本地區審計專項補助經費的審核情況,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財政部報送申請報告,並抄送審計署。
  申請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申請理由、測算依據、經費的使用方向以及需由地方提供的相關因素和上年度專款使用情況的報告等。
  第十九條 審計署對地方審計機關承擔審計署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或者授權審計項目的項目數量、信息資産情況、人員培訓情況以及困難地區審計機關情況進行審核匯總,並於4月15日前將審核匯總結果報送財政部。
  第二十條 財政部對審計署報送的審核匯總結果和各省上報的審計專項補助經費預算審核確定後,于6月30日前通過財政專項轉移支付方式下達。
  第二十一條 各省財政部門接到財政部下達的審計專項補助經費分配通知後,會同省級審計機關合理安排審計專項補助經費支出,並於7月31日前撥付和下達。
  第二十二條 各省審計專項補助經費當年使用出現結轉資金的,按照規定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六章 經費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地方審計機關使用審計專項補助經費,必須接受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各省財政部門對本地區審計專項補助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結果報送財政部和審計署。中央財政以此作為考核各省審計專項補助經費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和安排下一年度審計專項補助經費的參考依據。對未按照規定報送使用情況的省份,暫緩下一年度審計專項補助經費的安排和撥付。
  第二十五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審計專項補助經費,以及截留、擠佔、挪用審計專項補助經費等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附:上年度審計專項補助經費使用情況表
  附件下載:
  中央財政對地方審計專項補助經費管理辦法110117.doc
  上年度審計專項補助經費使用情況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