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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2月28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切實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
實施監管工作的通知

財農〔2011〕17號

  近年來,中央財政逐年大幅度增加農機購置補貼資金規模,實施範圍已覆蓋全國農牧業縣,取得了農民受益、裝備提升、農機工業發展一舉多得的效果。從全國來看,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是好的,但是少數地方仍存在著執行國家政策規定不力,違規違紀甚至貪污受賄等現象。近期,河北省檢察機關查處並公佈了該省發生在農機補貼領域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這些現象和案件的發生,不僅損害了農民利益,也嚴重干擾了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正常實施,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同時,暴露出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甚至缺失的問題。國務院領導對此高度重視,要求切實加強監管,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好,確保政策效應的發揮,讓農民真正受益。為落實國務院領導指示精神,切實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切實落實好工作責任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是國家強農惠農政策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和建設現代農業,提高農業綜合生産能力,增加農民收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重大舉措。各級財政部門(含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和農業部直屬墾區財務部門,下同)要從講政治、服務大局的戰略高度,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提高對落實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重要性的認識,落實好工作責任,牢固樹立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的觀念,按照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不斷完善管理制度、管理機制和管理措施。為保證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順利實施,省級財政部門應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經費,對開展政策宣傳、公示、建立信息檔案等方面的支出給予保證。
  二、履行監管職責,切實發揮基層財政部門監管作用
  管好、用好補貼資金,落實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是各級財政部門的共同職責和任務。各級財政部門特別是基層財政部門應主動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具體實施工作,在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補貼對象和補貼産品及經銷商確定、農民實際購機情況核實等方面,積極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就地就近實施監管的優勢。鄉級財政部門應對農民實際購機情況進行核實,縣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經銷商的監督,核查其銷售臺賬,並按照不低於購機農戶10%的比例,對農民申請與確定、公示、經銷商資質條件等情況,以及是否存在搭車收費、指定補貼産品和經銷商等問題進行核查。省級財政部門應督促和指導基層財政部門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
  三、完善操作程序,切實做到公開、公正、公平
  針對近期河北省檢察機關查處並公佈的典型案例,結合本地區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各級財政部門要深入分析原因,認真查找管理漏洞,並舉一反三,以服務為中心,以監管為重點,以公開為手段,立即研究改進工作。
  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以及挂圖、明白紙等形式,加強補貼政策宣傳,讓農民了解政策、知道政策、熟悉政策,提高政策的透明度。
  另一方面應完善操作程序和辦法,在補貼資金分配、結算,補貼對象、補貼産品和經銷商確定等方面要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現“陽光操作”。在補貼資金分配上,要採取因素法、公式法分配,並突出補貼重點。在補貼資金結算上,要加強對銷售發票等有關憑證是否真實、齊全,以及補貼産品、補貼標準、補貼金額、支付企業或經銷商是否相符等的審核,並增加結算頻次,至少保證每季度結算一次。在補貼對象確定上,要解決不公平問題,不得優親厚友,提倡有條件的地方,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的基礎上,增加地方投入,實行補貼對象普惠制。在補貼産品和經銷商確定上,要執行有關規定,不得指定農機生産企業、機型和經銷商,在補貼産品目錄中不得附帶産品價格,不得以補貼資金指標有限為藉口,變相為購機農民推薦補貼産品和經銷商,並對經銷商資質條件給予限定,由農機生産企業按照資質條件自行選擇確定經銷商。同時,提倡農機生産企業採取直銷的方式直接配送農機産品,減少購機環節,實現供需對接。
  四、加強監督檢查,切實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到位
  各級財政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和手段,並邀請人大、政協、紀檢監察等部門參加,切實加強本地區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的檢查。省級財政部門應按照不低於補貼資金額度30%的比例進行自查。同時,要認真分析查找本地區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中容易産生腐敗問題的環節,建立健全部門內部控制制度,在補貼資金分配、結算,補貼對象、補貼産品和經銷商確定等方面,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並強化部門內部審核稽查和風險防控,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工作機制。財政部將派出檢查組並委託仲介機構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進行重點抽查。對於檢查發現的問題,給予嚴肅處理,決不姑息遷就。
  五、認真總結經驗,切實提高監管工作水平
  各級財政部門要在做好監督檢查工作的基礎上,認真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並根據新形勢和新要求,不斷完善和創新監管手段、監管方法和監管形式,切實提高監管工作水平,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執行好、實施好、落實好,確保農民真正受益。
  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接到本通知後,要及時傳達部署,提出具體措施和要求,提高財政部門特別是基層財政部門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工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切實履行好監管職責。農業部要督促直屬墾區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落實工作。請各省(區、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和農業部直屬墾區將本通知落實情況,以及採取的監管措施于3月31日之前報送財政部。
                             財政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